“令人揪心,38人死亡。”河南安阳,发生一起特大事故。11月21日下午,某商贸公司厂房起火,很快火势失控,熊熊大火不断蔓延。
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灭火,无奈火势过于凶猛,直到晚上20点左右火势才得以控制,之后,又经过3小时的奋战,明火才全部扑灭。总计用了7个小时,可见火势之猛。
幸运的是大火被扑灭了,不幸的是发生火灾时,有很多工人在厂房正在作业,很多人跑出来了幸免于难,但仍有38个人没有跑出来,已被确定死亡。
火患猛于虎,这么多鲜活的生命葬身火海,令人心痛,这将对他们的家庭造成多大的伤痛啊。一定要查明起火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必须予以严惩。
事故发生后,各级部门高度重视,公安机关也控制两名嫌疑人。目前,发生火灾的原因尚未查明,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本案具体涉嫌什么罪名,还要看具体的起火原因。
1、若有人故意纵火,引发火灾,那么行为人就涉嫌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共财产安全。
《刑法》第115条条第1款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火灾已造成38人死亡,同时厂房以及设备均被损毁,损失重大,若经查证,火灾系人为故意引起,那么对嫌疑人应当根据以上规定严惩。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因放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不得假释。
2、若火灾是因为有人在厂房内吸烟等过失原因引起,那么行为人涉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状态,
对于过失导致的火灾,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火灾导致38人死亡,已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根据规定,应对行为人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该厂房的相关责任人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存在明知厂房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组织整改消除隐患,仍然组织工人生产作业。
或者厂房的相关作业需要有资质人员操作,而负责人明知操作人员无资质,却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整改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最终导致安全隐患发展成事故,造成重大伤亡,那么相关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就要负相应责任。
本案中,火灾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若相关责任构成此罪,可能会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是太不幸了,愿逝者安息,伤者早日康复,失联者出现奇迹。同时也希望企业在生产作业中,一定要重视安全检查,提前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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