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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户贷款催收函(关于催收货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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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2年4月,被告刘某强和原告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签订了《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3月4日。借款合同到期后,还剩8000元本金刘某强拒绝还款,该商业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0年5月向龙亭区法院提起提起诉讼。

  后经龙亭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强于2020年7月10日前返还该商业银行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

  调解协议生效后,刘某强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该商业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李一文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后,多次联系刘某强,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强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农户贷款催收函(关于催收货款的函)

  11月3日,执行法官依法将刘某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11月16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刘某强依法传唤到庭,询问其为何至今仍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在询问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强始终声称“因为没钱”,据此,龙亭区法院准备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得知自己要被拘留的刘某强,立刻改口说今日可将剩余8000借款本息履行完毕,并连忙电话联系朋友筹钱。不出两个小时,刘某强将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并履行。8000块欠了18年不还,一听要被拘留“老赖”慌了-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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