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错误:这不是房产的贷款购买合同。是借款贷款合同(抵押物房产)
存在违约行为,逾期74天了
建议:1.找出来合同好好看一下。2.银行的确有权利要求提前偿还的。3.要么直接把房子卖了还款,要么就是银行收走走法拍。
这个承诺函是银行单方面的补充协议,强调了银行的权利,就是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如果出现楼盘烂尾,法院可判令解除购房合同(主合同),并判令解除担保借款合同(从合同),承诺函是作为供款合同的附件一样会被法院判令解除的。
银行与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格式合同,承诺函不是格式合同的东西,是错误的,最终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总之,皮脂不在,然能附毛?购房合同依然解除,担保借款合同及承诺函也随之解除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这个承诺函是垃圾书。
@保定检察
(2021)最高法民申3420号#探案说法#
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为:二审法院判决正上宾馆在火兴智欠付借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有误。
首先,关于两份《保证合同(法人)》复印件编号不一致的问题。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正上宾馆提供的两份《保证合同(法人)》第一条中的主合同编号不同,但主合同编号中的关键数字228号是一致的。关于该情况,中银小贷公司陈述是因其在发现主合同编号存在书写错误的情况下,将书写错误的ZYDY(2015)保228号修改为正确的ZYGD(2015)借228号,该书写错误系笔误,中银小贷公司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正上宾馆曾当庭表示其在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到《保证合同(法人)》载明的主合同编号,亦认可其在《保证合同(法人)》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且两份合同载明的内容除上述主合同编号不同外,其他内容均相同,在火兴智与中银小贷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编号为228号借款合同的情形下,正上宾馆在《保证合同(法人)》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中银小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保证合同(法人)》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对于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举证质证并作出认定的证据,二审法院未要求中银小贷公司再次提交原件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中银小贷公司与火兴智之间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第一,正上宾馆主张其仅为火兴智的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正上宾馆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合同ZYGD(2015)借228号《自然人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为600万元,而正上宾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仅对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第二,关于案涉借款资金来源、放款方式以及资金监管等问题。正上宾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中银小贷公司出借的资金来源违法,虽然案涉借款的实际放款人为中银小贷公司的员工张银莲,但张银莲是依据中银小贷公司出具的由火兴智签名的《临时借款支付申请书》,将其中的400万元借款汇入刘文辉的账户,正上宾馆不能仅凭上述放款情形就推定中银小贷公司与火兴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和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其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上海,一对夫妻仅仅花费4万元,就买到了价值25万元的周大福黄金手镯,可万万没想到,没过多久,就被周大福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取消买卖合同,并退还手镯,理由是周大福网店因为系统原因,导致定价错误。
王某与凌某某系夫妻二人,去年1月份的时候,二人在天猫购物平台买黄金时,突然发现周大福黄金的价格很低,远远低出了市场价格。
以为是周大福搞活动,夫妻二人便下单买了共计12件黄金饰品,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一天,周大福的客服就联系到了夫妻二人,要求取消订单,原来黄金饰品的价格这么低,并不是因为打折促销,而是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
但夫妻二人却不这样认为,遂拒绝撤销合同,周大福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为夫妻二人补偿了500元钱,随后一纸诉状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院。
1、黄金的价值不言而喻,王某、凌某某夫妻二人看到价格合适,多买十几件也不奇怪,所以在本案中,夫妻二人是没有过错的,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自然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有网友认为,周大福作为商家,将黄金饰品的价格公然标示出來,即视为合同要约,该要约是真实有效的。
基于此,买方按要约出价付款,卖方按要约价格收货款并交付标的物,此合同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合同成立并生效。
至于价格标注错误,是周大福店内工作人员的失误,责任应当由周大福来承担,与买方无关。
如果商家都以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撤销销合同,市场将无诚信可言,所以在本案中,夫妻二人没有理由退还黄金饰品。
无疑,持有上述观点的网友不在少数,那么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2、《民法典》规定,进行民事合同,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违背上述原则。
本案中,以大众的认知来看,黄金的价值虽然有波动,但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差价,所以夫妻二人花费4万元,买25元的首饰品,明显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原则。
3、《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本案中,周大福店家因为工作失误,误将高价值的黄金,以偏低的价格出售,很显然属于重大误解,所以基于此,可以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夫妻二人应当返还财产,但同样周大福一方,也应当赔付夫妻二人因此产生的必要损失。
但考虑到周大福已经补偿了夫妻二人500元,所以法院判决只判决夫妻二人如数返还黄金,并未要求周大福对夫妻二人进行赔偿。
4、《民法典》规定,因为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90日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夫妻二人提出,周大福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了90天,所以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但法院指出,虽然线下起诉的时间确实超过了90日,但周大福已经通过网络预先立案,所以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5、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夫妻4万买周大福25万金饰被诉# 头条热榜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主张违约责任?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如果能,合同约定的具有违约金性质的资金占用计取标准能否作为计算利息的标准?该标准如果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标准,能否以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为准?
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25%为基础,以民间借贷最高利率24%为依据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应适用。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存在违约责任,不能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作为裁判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0条规定,即使合同有效也不能一概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标准进行调整,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
本案无效合同产生损失的,更需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双方过错,不应直接适用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南通二建未举证证明损失数额、华国公司过错、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应当支持其诉请的损失(利息标准)
最高法院再审裁判理由:关于工程欠款利息标准的认定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等一系列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二审判决支持承包人南通二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问题,华国公司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即不应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作为裁判依据。经查,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十、其他第(三)项约定“如资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需补偿乙方未付款部分资金成本25%年息”,一、二审将该约定认定为双方对工程欠款利息的约定,无明显不当。利息本身属于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当与逾期的工程款一并支付,与违约金性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华国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138号
实务简析:1. 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常识是,合同无效即不存在违约责任一说,但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2. 工程款利息属法定孳息,不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权利。3. 合同无效,约定的内容自始归于无效,故当无效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高于LPR基准时,是否还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即便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折价补偿。4. 结合本案,最高法院关于“华国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的说法,似与前述常识不符。也不知道是笔者学识浅陋没看懂,还是裁判者的笔误!
欢迎各位参与讨论,批评指正!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
建工条文释解司法适用
近日,山东临沂,男子买房时已交全款,却突然收到开发商的催告函:3天内不交差价,房子就另售,而且不退购房款!男子懵了,自己全款买的房子,开发商怎么可以随便解除合同?而看到补交差价的理由,男子更是气炸,凭什么开发商的错误让他买单!
王先生和2个朋友手上有点闲钱,就一直想找个项目投资。今年的5月份,他和朋友路过一个在建的公寓,觉得地段不错,就进去了解。想着价钱合适的话,就买过来投资出租。
经过销售顾问的介绍,王先生他们了解到这个项目有好几个户 型,小的30多平方,大的60多也有。因为觉得小面积更实惠,更容易出租,他们就选择了3套6层楼的30.87平方的房子,并且全款付清30几万的购房款,平均下来一套118000元
6月8号,王先生他们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之后的合同手续却一直没通知他们办理。正当先生要催一下销售顾问的时候,却接到了顾问的电话。
销售顾问上来就说:“王总,非常抱歉,您的房子可能存在面积误差,需要你补一下差价!”
王先生也不是没有买过房子的人,房子有误差也正常,该补就要补!面积多了自己把钱补给开发商,面积小了,开房要给自己补钱!
可是一问销售误差面积是多少,销售的回答马上让王先生决定不补了!
销售说,这房子的面积差了4个平方!!!
王先生觉得这个误差根本不合理,自己买的是30.87平方的,现在差了4个平方,误差达到百分之十了,如果自己买的是300平方的房子,那自己岂不是要补30个平方面积的差价?
王先生觉得这是开发商的错误,不应该让他们来买单。而且他们只想购买当初挑选的30.87平米公寓,现在每套要多补15000多,虽然钱也不多,但心里不舒服!感觉开发商就是故意先卖自己30.87平方的房子,等合同写了,再让自己补差价多卖几个平方!
所以,王先生拒绝交差价。可万万没想到,他们还没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却先给他们寄来一张催告函,称3日内如果不补房款,房源将另售,已交款项不予退还!理由是,王先生他们不补交房款的行为,会给开发商造成巨大损失!
王先生他们看完这催告函又气又怒,开发商倒先喊冤了!开发商有什么损失,明明需要多补交钱的人是他们 !而且开发商有什么权利不退自己的购房款?造成这个错误的责任在谁啊?
开发商弄错了面积,后果却想让购房者来承担,这钱房两空,做人不能不讲道理啊!
后来,王先生他们带着记者找到楼盘的负责人,询问误差为什么会这么大?
负责人告知,其实的预测绘的那个报告反了,把奇偶层弄错了!实际上单数层有空调位,而奇数层面积会大几个平方,而王先生他们买的刚巧是6层,所以面积多了几个平方。如果要买30.87的,应该要选5楼或者7楼!
得知这个解释,王先生他们更不能接受!现在更加明确是开发商自己的错误,却想让他们这些购房者承担损失,这明显不合理的,他们要求换30.87平方的!
负责人承认了错误,表示现在已经没有房源可供调换,只能协商补交房款或进行退款!现在他们可以把购房款给退回,具体处理方案需汇报后进行答复!
那么,房子的实际面积超过合同上的面积,消费者到底该不该补呢?
现在房子动则上百万,哪怕补个百分之一,也可能要上万,现在王先生他们买的是小面积的,虽然补得不多,但也要讲法律!
对于实际面积超出合同上的面积,法律上规定如下:
1、如果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不得请求解除合同!
2、如果面积误差比绝 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需无条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
3、如果买受人不愿意退房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开发商承担!
简单概率,如果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王先生他们该补偿,而现在超出了10%,那王先生他们只需要补3%,剩下的7%的误差要有开发商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面积预测绘弄出了个乌龙,导致购房者选购的房子出现面积差,开发商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想把责任全转嫁给消费者,这是不现实的!
所以,如果你在买房的时候也遇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学会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别开发商一吓唬你,你就傻乎乎地去补交钱!其实,就算过了3天的期限,开发商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无非就是吓人的伎俩,能吓一个是一个!
只能说开发商太强势了,现在如果我是王先生,我也以法据争,让开发商为自己的霸道付出代价!
6月28日,湖南长沙,熊女士通过手机银行给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的姐姐转账时,将4800元错误的转给了与姐姐名字仅一字之差的另一个账户。
熊女士当天发现转错账后,及时报警并在民警陪同下前往招商银行查询对方联系方式。但由于没有《调查函》银行拒绝提供,但可以由银行代为联系。接通后,一直无人接听。
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毕竟这是熊女士准备给其姐姐的“救命钱”。
首先,银行拒绝提供客户的联系方式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
转错账是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纠纷。银行基于存储、开户行为,与客户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对客户的账户信息、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一旦泄露,可能涉嫌违约。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这种案件本就不是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派出所不予立案完全正确。
转错账,在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况下才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但在本案中,完全只有熊女士的一面之词,且目前对方并未表现出“拒不归还”的意思,尚属于民事纠纷。
同时,熊女士以转错账报案,即便本案立案也只能按照侵占罪进行调查,而侵占罪构罪的金额要求是5000元。本案只有4800元,也无法达到立案要求。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由此可见,派出所的主要职责并不包含处理民事纠纷。
最后,熊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追回钱款。
总之,转错账的钱别人确实应当归还,但你自身也并非一点错没有。你说呢?#看病钱错转陌生人 无法联系收款方# #长沙头条#
@屈增辉律师 关注我,在生活中学法懂法!
这种错误都会犯?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全部从新签,登记手续应该注销原手续,登记新手续哇。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在金融贷款纠纷中,债务人通过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旧贷与新贷不具有关联性
惊呆了!重庆西永首创某小区的业主反映,他们买房时物业合同写明2.98元每月的物业费,交房时物管却说合同打印错误,应该是3.58元每月。合同印错但物业费不能少,要照收!
更可笑的是,小区10层楼的被称为高层,收费2.98元每月。8层楼的被称为多层,合同明明写的2.98,现在这个所谓多层要收3.58。
现在的物业都这么贵了,物业还不满足吗?大家怎么看?
#重庆头条#
中邮消费金融征信报告错误不肯更正,投诉中邮消费金融。
您好,请求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主持公道,事情这样子的京东金融和中邮消费金融是合作关系,其中有笔款京东金融的金条plus出资方是中邮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把这笔款上传征信报告了,可是征信报告错误了,中邮消费金融不肯更正,中邮消费金融工作人员说到期日期就是长期的,可是京东金融的客服说是短期的,看了借款合同了,借款合同也没有说是长期、也没有说是循环贷,所以判定中邮消费金融上传征信报告错误。要求中邮消费金融更正征信报告。可是中邮消费金融不肯更正。请求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主持公道好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