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某银行窗口,一男子来取自己的70万块钱,却被柜员将存单扣下,并报警称男子涉嫌诈骗,随后公安民警将男子带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男子名叫李先生,是北京人,2014年底,李先生在北京一位理财中介的介绍来,来到了山东济南某银行,见了银行的业务经理杨某。
至于为何从北京跑到济南来存钱,李先生也表示,当时客户经理杨某表示会给自己一年12%的利息,想着钱放下也没有什么大用,便决定存在杨某所在的银行。
2015年年底,李先生准备去银行去自己的钱,就发生了这样的事,而此时的银行经理杨某早已不见踪影,经过警方的初步调查,李先生确实系被杨某所骗,杨某也并非涉事银行的客户经理,经过警方的调查取证,从杨某处追回20万元,但其余的50万元,李先生仍未得到任何赔偿。
李先生表示,事发时,自己系在银行的柜台办理业务,由于担心自己被骗,自己还特意录了存款时的视频,视频中可以清晰的听到,李先生曾对着柜员说过一句话“姑娘,70万存一年定期”。
可银行方面的解释是,涉事柜员已经辞职,李先生当时并没有存款,而是汇款,也就是说这70万元从一开始就没有存入李先生的账户,而是直接汇款给了别人,为此,银行还提供了案发时的汇款凭证单,但凭证单上的名字却非李先生本人所签,但银行又称“签字不是必须的,银行方面已经尽到了提醒责任”。
多年来,李先生一直为存款莫名变汇款的事与银行方面打官司,但一审、二审法院却判决李先生败诉,而据李先生表示,法庭上,自己曾要求银行提供内部监控视频,但银行方面并未提供。
2022年2月20日,李先生在记者的帮助下,再次联系到了涉事银行,但银行没有对此事作出进一步回应。目前,李先生就此事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结果还在调查中。
(备注:具体事实看本案配图)
通常银行的年利率都是3%-5%,现在直接出来个12%的年利率,以70万来算,一年定期可以收益84000元,这么高的收益,也难怪李先生会心动了。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等人冒充银行客户经理,高利息的方式,诱导李先生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支付自己的钱款70万元,已经构成诈骗罪。
在刑法中,诈骗70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
无疑,杨某等人接受法律的严惩是迟早的事,但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则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
刑事方面,共犯的认定标准需要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虽然银行存在疏忽问题,但没有主观欺骗储户的故意,所以银行不构成刑事犯罪。
民事方面,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了本案的疑点、难点,虽然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在汇款时,语音提醒了李先生,但本案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类似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不能无限扩大,但必须符合行业的基本规范,以银行为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银行的办事大厅内,给储户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
这种安全交易的交易环境包括但不限于,设置1米线(保证柜台只有一人办理业务)、确保签字系客户本人签字。
本案中,虽然说银行有电子语音提醒设备,但据李先生表示,案发时,杨某一直就在自己身边,刻意遮挡了显示屏,导致自己没有核对清楚,就按了确认键。
综上,可以证实银行在客服办理业务时,没有严格遵守1米线规定,致使杨某有机可乘,实施诈骗行为,而转账存单签字并非李先生自己签字,也再次证明了银行存在过错,既然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高额利息是陷阱,一定要小心谨慎。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认为银行有责任吗?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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