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毛主席同意关于清偿解放前人民存款的方案。方案提出:现在全国财政情况已经根本好转,为了维护社会信用,给银行贷款和存款创造有利条件,决定凡解放前的存款一律归还。处理原则是:首先照顾大多数小额存款户,适当照顾大额存款户;分期偿还,先还小户,后还大户,小户凭单据一次还清,大户登记分期归还。
看看,看看,什么叫信用。供“百姓的钱,三七分成;大户的钱,如数归还”的资本家学习。
大部分老板认为,公司是我的,从公司拿钱天经地义,还要回去?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拿钱,需要缴纳20%分红个税。就是借款,要么用于公司经营相关业务,拿回票据。如在年底12月31日没有归还,视同分红,也要缴纳20%分红税。#园区注册# #个体工商户#
大赞,合肥的外卖小哥!大赞,合肥的警察蜀黍!今天不小心钱包掉了,自已还不知道,被一个外卖小哥拾到了。虽然钱包面到是没有多少钱,但是有证件和票据。外卖小哥拾到钱包后,第一时间毫不犹豫的报了警。合肥的警察叔叔很给力,很快电话通知了我,并迅速开车送来了。一番简单的问询归还程序后,钱包失而复得。从丢失到归还,前后时间不到一个小时,钱包又物归原主,这速度,可以说是刚刚的。合肥这座城,总是在你不经意时候,给你满满的安全感,满满的温馨。 这次失⽽复得的经历,让我对这位素昧平生的外卖小哥,心中充满无比的尊重。这种拾⾦不昧的⾼尚品质,深深地感动了我和家人好友。在普遍认为物欲横流、世风⽇下、雷锋精神渐⾏渐远的今天,外卖小哥这种急他⼈之所急、想他⼈之所想、拾⾦不昧,助人为乐的⾼尚品质,必将影响我的做人做事,是我学习的榜样,向外卖小哥表⽰衷心的感谢!
#上市##IPO#
1、中国证监会发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明冠新材料”)沪市科创板申请过会消息,民生证券为主承销商。
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2020年9月末负债总额为2.9572亿元,较2019年末下降27.58%,主要原因是受公司归还借款及减少通过票据支付货款所致。公司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1116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了7580.49万元,同比下降11.03%,主要系受上半年疫情影响,主要产品太阳能电池背板销量下降所致。公司预计2020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9.6771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2.32%,较2020年1-9月变动趋势明显改善,主要系随着市场需求状况不断好转,公司预计2020年第四季度销量较去年同期显著增长。
3、据明冠新材料招股书显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102.2万股,募集资金4.1亿元,主要用于年产3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扩建项目、年产1000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建项目、江西省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4、据招股书披露,闫洪嘉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41.44%的股份;闫勇系闫洪嘉之兄长,通过博强投资控制公司17.27%的股份,通过博汇银投资控制公司1.24%的股份。闫洪嘉及闫勇合计控制公司59.9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共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苏州明冠、明冠锂膜、明冠国际以及1家全资孙公司越南明冠,无参股公司。
5、报告期内,公司太阳能电池背板业务分别实现销售收入5.9204亿元、8.5717亿元、8.8358亿元和3.0667亿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9%、99.20%、94.11%和90.94%。
6、一、技术风险,技术迭代及被替代风险、技术泄密风险、下游行业技术路线变化风险。二、经营风险,下游产业政策变动风险、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风险、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持续下降风险、下游行业集中度提高风险、国际贸易保护风险、新产品的市场拓展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产品质量风险等。三、内控风险,控股股东控制风险、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四、财务风险,应收账款坏账风险、与协鑫集团的诉讼及回款风险、毛利率波动风险、出口退税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五、募资投资项目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募投项目建设风险、新增产能难以及时消化风险、每股收益被摊薄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江苏无锡,一男子王某借给自己朋友100多万元,朋友在还钱时,直接给了一张200万的存单,在存单到期时,直接无条件兑付。王某来到银行之后,柜台服务员看了这张存单,直接选择了报警。
王某和朋友关系非常好,也有生意上的往来,有一天,这个朋友向王某借钱,差不多借了两次,合计有100多万元。
王某遇到了困难,就想着让朋友还钱,哪怕先还一部分都行,就找到了这个朋友,朋友也非常爽快,说,明天给你送过去。
二人见面之后,朋友直接就拿出一张存单,是200万元的,说用了这么久,多的这十几万就当是利息了。王某见存单要2023年1月份才到期,但看朋友也比较爽快,就直接接受了这个存单。
王某心里还是有所顾虑,一张200万元的存单,说给就给,会不会有诈,就拿着存单到银行,核实一下存单的真假。
到了银行之后,由于人多眼杂,就找到了大厅柜员,说能不能帮忙核实一下这张存单,说是朋友还钱,用得存单还的,所以在这里确认一下。
柜员看到这张存单之后,就感觉纸张不对劲,但还是帮男子确认一下,在银行系统搜索之后,并没有发现该编码的存单,所以,再加上其他问题,应该足以认定是一张假存单。
王某就问柜员怎么办,柜员说,你这种事情,肯定要报警处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你这朋友,也真够义气,直接还你假的200万元的存单。
【@看热点学法律】
1. 王某的朋友构成什么犯罪?
首先,咱们从案例中可以得知,王某朋友归还王某借款,是使用存单归还的,该存单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属于金融票据,且这张票据是假的。
其次,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如果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一般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般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还能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王某和其朋友之间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民事纠纷,所以只能到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因为王某朋友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法院,一般处理纠纷所遵循的原则是先刑事后民事,但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还是建议王某抓紧时间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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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男子整理母亲遗物发现600万存单,银行却说:假的,存单要没收销毁。
2015年,刘姓男子在整理母亲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一张600万元的银行储蓄存单,于是刘先生的妻子带领这张储蓄存单前往银行辨明真假。
谁料银行不仅将这张储蓄存单回收了,该银行负责人还给刘先生打来了电话说储蓄存单是假的,所以不会再返还给他。
据悉,这张银行储蓄存单是刘先生返回家乡给母亲上坟祭祀完以后,在家中收拾亡母遗留物品时发现的。
当时这个纸张被盛放在一个铁质的小盒子中,刘先生看到以后就拿了出来,结果他震惊的发现这是一张票面数额价值高达600万元的银行存单。
由于这张银行储蓄存单金额数量过于庞大,所以就连刘先生的父亲也不清楚存单的真实来源。
于是他将其带回了生活的城市,然后将发现储蓄存单的事情全部告知给了自己的妻子。
在刘先生的讲述过程中,她的妻子得知已经亡故的婆母曾在银行上班。
而且婆母生前工作的银行,和刘先生现如今是同一家工作单位。
所以他们夫妻二人商议完成这件事情以后,刘先生的妻子就拿着这张600万元的储蓄存单,去到了丈夫工作的银行进行单据真假检验。
谁知银行工作人员一见存单,就将其上报给了银行行长,与此同时,银行还将这张储蓄存单给回收了。
完成这一切之后,银行行长便给刘先生打来了一通电话,电话内容披露该储蓄存单是假冒伪劣的,所以他们单方面收回以后就会将其毁掉。
面对这通电话,刘先生的内心感到既气愤又悲痛,可是他却无能为力。
因为这时银行又派出了一位负责人劝说刘先生,并且用刘先生母亲曾是银行普通会计职员,以及刘先生父亲是普通税务工作人员为由。
阐明刘家当时的生活条件和家庭背景根本无法拥有这样一大笔钱款,所以劝诫他不要妄想获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这次谈话没多久,刘先生便向银行提出了离职,并且坚定的要求银行返还储蓄存单。
可是银行竟然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罪名是他非法占有金融凭证进行诈骗。
对此刘先生向法官陈述,自己曾经在银行工作,非常清楚法律对于金融诈骗罪的判处。
所以他怎么可能会做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蠢事?除此之外,这张银行储蓄存单作为亡母遗留的物品。
即便是假的,他不存取钱款也就是了,银行又何必将其毁掉呢?
基于这两个原因,刘先生在2015年将银行起诉到了法庭,要求其归还储蓄存单。
并将储蓄存单上面的600万元一起如数归还,
起诉的理由便是刘先生的母亲生前有股票买卖的行为,所以这张大额存单很可能是母亲买卖股票或者买卖商品期货所得。
而且刘先生还表示母亲生前曾告知过他,老家铁盒子中给他留下了一份重要的东西。
对此法庭进行了取证调查,发现储蓄存单字迹并非刘先生伪造,但是银行却没有该笔存款金额记载。
所以尽管法庭撤销了银行起诉刘先生的诈骗罪名,可是该笔钱款仍然无法归还。
【警民交融鱼水情——锦旗背后的故事】
2022年7月21日11时许,一名周女士满脸焦急的来到高速公路二支队喀喇沁大队茅荆坝检查站求助,称自己一家人准备前往宁城县,行驶到承德至赤峰方向961公里附近时,因车辆挡风玻璃破碎,收拾碎片时将包裹遗失到高速路边,包内有证件若干,票据若干,现金一万七千四百元。
接到求助后,执勤民警立即带领周女士前往现场进行寻找,第一次寻找失败后,周女士倍感失落,民警对其进行安抚,并请她仔细回想遗失的位置,随后便进行第二次寻找,民警来到周女士回想的其他地点依旧没有发现包裹,此时周女士不停的自责,准备放弃寻找,民警便安慰周女士不要放弃,并沿她所描述的途经地点开始了第三次寻找。
这次,民警终于在路边发现了一个红色的卡包,极有可能是周女士遗失的物品,随后在该物品附近继续进行细致搜寻,最终在距离卡包一公里外的路边找到了被过往车辆碾过的包,经过检查,虽然包的外表被碾碎,但重要的证件与票据保存的还比较完好,一万七千四百元现金也都在内。
随后民警来到收费站,将票据,现金进行一一归还。周女士感动的连声致谢:“如果不是你们帮忙,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实在太感谢你们了!”交警微笑着回答“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做的,人民警察为人民嘛!”
时隔一个月后,8月20日下午,周女士及其家属突然造访喀喇沁大队茅荆坝检查站,亲手将印有“人民警察为人民,失而复得暖人心”字样的锦旗送到民警的手中。他们握着民警的手连声致谢:“人民警察永远都在关键时刻守护着我们,太感谢你们了。”
来源:内蒙古交警
昨夜今晨,建业地产发布消息说,该公司按期归还了一笔5亿美元的优先票据。
在地产界诸多大佬,比如恒大、融创、世茂、花样年、泰禾等等,纷纷暴雷的背景下,建业地产能够守住信用,按时还债,确实让人眼前一亮。有评论者甚至据此赞扬说,建业是地产界的一股清流。
一股清流?这说法让我有点发蒙。什么是清流?根据百度百科,清流就是清澈的流水,喻指德行高洁负有名望的士大夫或者贞洁德高的女子,现代也指有与众不同魅力的人或事。
不就是按时还债吗,怎么就成了“德行高洁”了?怎么就成了“有与众不同的魅力”了?这不是应该做的吗,不是做人的起码要求吗?
建业地产掌门人胡葆森也曾经说过,在建业的字典里,就没有“不还钱”,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是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一条底线。如今跌破底线的人太多了,底线竟然成了高标准?真是奇哉怪也!这不是悲哀的时代,这是时代的悲哀。
郭德纲经常爱说一句话:不是我多优秀,全靠同行衬托。
是啊,不是建业多清流,全靠恒大、融创等等一干同行衬托啊。
“存单是真的,为什么不兑现?”山西运城,刘小姐在一家银行里存了460,000元,但一年之后,银行负责人张某因为有罪被判入狱,银行拒为刘小姐的钱兑付,刘小姐对此表示不满,向法庭提出了上诉。
刘小姐通过朋友的推荐,说在一家当地的一家银行里有一笔奖金,她把所有的积蓄都存进了一家银行,当天,她就从张某那里得到了六万多元的好处费。
然而,刘小姐在储蓄的过程中,根据银行的规定,她签了一张担保函,上面写道:“自愿在银行存款肆拾陆万元整,保证在一年内不提前支取,如提前支取,自愿承担双倍责任。
一年之后,当刘小姐打算到一家银行提款的时候,却发现张某已经被警方逮捕,因为他被控非法挪用公款。
刘小姐十分担忧自己的存折,急忙带着存折去柜台提款,然而,由于刘小姐手中的存折并非真正的存款,所以她没有兑现成功。
刘小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根据存款凭证偿还本金及利率,原因如下:
第一,她在上班期间将存款转交给张某,由张某开具加盖了银行公章的存款证名。
第二,张某是一名行长,他以其职权侵占了客户的资金,对银行的监督不力,张某的所作所为是一种职业上的错误,因此,银行对此负有责任。
而对此,该行认为:
第一,本案中,刘小姐名义上是以存款名义,实际上是由张某向案外人马某借款,赚取巨额利润,刘小姐与该行并无真正的存款往来
第二,本案并非普通的存款争议,亦不是以存款为表现的借款争议,本案系刑事犯罪,应当依刑事裁定予以追回,也就是说,刘小姐应当对张某负责,而不是银行。
第三,刘小姐所拥有的账户是张某亲手书写的,在银行体系内没有相应的存折,该存折是伪造的。
一审法庭经审查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存款人所持的票据是否为真,是否存款人所持的存款人是否具有伪造、变造等问题,应当从存款人是否持有该票据的事实来判定
本案中,第一,刘小姐所持的存单虽然样式和印章都是真的,但账户却是张某亲手书写的,因此,法庭认为其构成了非法的挪用公款。
第二,刘小姐在储蓄当日就从张某那里得到了六万多元的好处,显然超过了平时的利息,张小姐也有责任。
第三、本案中,刘小姐在将其存入银行后,张某便将其资金转移至案外人马某的帐户,马某声称其已归还,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已归还。
综合来看,原审法院认为,刘小姐所受的费用应由张某、马某负责,而刘小姐所余的396,000元由张某负责,而不是由该公司负责。
一审法庭经过审查后,认定:
刘小姐在该案中,以“定活二次存款”作为其主要和惟一的证明,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
刘小姐所持的存折式样及印章都是真的,而在该案审理中,银行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实其与存款人之间的不实,而是通过司法鉴定文件对其进行了技术鉴定。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对刘小姐396,000元的赔偿,并与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对此表示不满,提出了上诉。
第一个关于本案系普通存款争议或以存单为主要形式的借贷争议。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指出,刘小姐是该案的发起人,张某和马某是涉案资金的持有者;当事人通过银行间的融资,用资人实际使用了涉及的钱,借款行为已完成;双方按照预先商定的比率进行"好处费"的分摊。这应该是借贷纠纷。
第二,马某在该案中的诉讼身份以及刘小姐获得巨额利息的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3)款,马某利用涉案资金,作为该案的资金来源,马某将资金转给别人,并不妨碍确定用资人其身份,马某应承担赔偿。
第三条:各方责任的承担
在重审法庭看来,追赃罪不属于一项诉讼,而且追赃款只能以本金而不能保障利益,单靠追赃款无法达到最大程度的补救,不能完全消除对其的损害,因此,该案应该予以审理。在该案中,银行在人员和经营上存在着管理疏忽,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张某、马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李小姐396,000元进行了补偿,并拒绝了刘小姐的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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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2022年4月10日,江西南昌,刚下班到家的金某接到了一通银行的电话,告诉金某当天上午在银行取款50,000元现金,却多拿走了银行的6,500元。这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原来金某自己开了家公司,因为10号为员工发薪日,比较紧急,金某便来到银行柜台要求取款五万元,特意要求只要小面额人民币,如5元、10元、20元、50元。
金某在拿到银行工作人员给的人民币后便离开。
金某接到银行电话后回复称,取钱时就已经双方点清确认交付,离柜后概不负责,并且自己接到电话时自己已经离开银行十余小时。
银行账目不符情况的发生,有可能是在这段期间内其他业务造成的。于情于理自己都不是银行账目不符被追讨的对象。
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后,银行遂将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金某立即返还6,500元。
一审中,银行拿出了拿出了金某在银行取钱的监控视频。
视频显示,工作人员共计拿出了31捆人民币,5捆为面值5元,13捆为面值10元,8捆为面值20元,5捆为面值50元,共计56,500元。
经双方清点无误后,金某便在取款凭证上签字确认,然后将该钱款装入他向银行大堂经理处拿的黑色口袋后离开。
金某称,仅5元、20元及50元面值的人民币为每捆100张,10元面值的为每捆50张,实际总共只有50,000元,且当时有银行出具的取款凭证可佐证自己仅取款50,000元。
银行提出,根据银行行业相关规定及社会的一般认知,一捆人民币通常为100张,10元面值的13捆也为每捆100张,给金某的50,000元实际为56,500元。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获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不当得利,受损失者可以要求获利人返还获得的财产。
故金某应当返还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出相关证据来支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及败诉的结果。
金某的主张10元面值的人民币每捆只有50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故判定金某败诉,应返还银行6,500元。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自己仅收到银行50,000元,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
1.金某返回公司后直接将装有50,000元的黑色口袋直接给公司财务的监控视频;
2.财务直接将该黑色口袋打开将钱支付给排队领工资的员工的监控视频;
3.金某将黑色口袋给财务后直接离开的视频;
4.当天员工的薪资领取确认账目清单。
该薪资领取确认账目清单显示:“入50,000元,财务签字确认,出3,425元,黄某签字确认,出。。。共计出15笔员工薪资,累计金额加总合计49,525元,均有个员工领取工资时的亲笔签名,余475元,财务签字确认”。
金某认为,监控视频可证实自己在取款后未对钱款进行取出,薪资领取确认账目清单可证实银行银行给自己的实际只有50,000元。
依据前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银行不能提出更有利的证据反对金某,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故二审法院认为,金某能提出证据证实自己收到银行的钱款只有50,000元,银行未提出抗辩,故判定银行败诉,撤销一审判决。
认定金某实际仅收到银行50,000元整,银行无权要求金某返还6,500元。
遇到银行少给自己钱时,不要慌!保留取款单据,要求调取监控视频,可以直观的看见自己是否有被少给钱,这也是最直接有效的拿回自己被少给钱款的方法!
那多拿了钱不还是不是真的可以不还呢?别贪心,依据《民法典》第985条等相关规定,这样的钱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果拒不归还,属于违法行为的!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头条创作挑战赛##文史安澜学府##社会百态##社会##案件##银行#
河南商丘,近日,一位72岁的环卫工人,捡到11万元现金和几百万元的票据,第一时间上交管理部门,经过多方联系终于找到失主。
“我在马路边捡到⼀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这首歌我们许多⼈从⼩时候起就听过、唱过这⾸童谣,从小也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
几千年来,拾⾦不昧作为⼀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在我们身边。
虽然在外人看起来是小事儿,但正是这些小事儿,让我们感受到美德的难能可贵,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一点的小事儿,也使得我们身边充满了温暖,日子也更加的美好。
希望这样的善举越来越多,也希望这样的好人好事越来越多,夜色难免黑凉,前行必有曙光。
#我要上 头条# #商丘头条#
银行规定的“离柜概不负责”针对的只是老百姓?福建建宁一位男子在银行取钱时,由于银行职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事后银行职员向男子索要,他却表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他不应归还这1万元,对于男子的说法和做法我们赞同吗?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福建省建宁县某银行取款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5万元支付给何某,何某取款后离开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工作人员回忆,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多给了何某1万元。之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何某拒不承认并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诉至福建省建宁法院,法院通过监控调查取证,发现多的一万确实是该男子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多收取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了该利益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何某应对银行的损失予以赔偿。
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凭什么让储户归还?以及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吗?
这个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在该条款中,银行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
如果银行给少了钱怎么办?
出现银行少给钱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储户保留单据,并要求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诉法的期限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
民法典新规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不论是离柜概不负责还是银行多收或少收钱,都要基于事实,不是的钱不拿,自己该有的权利也要争取。#微头条日签#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