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假离婚”惹的祸。深圳男子起诉前妻,表示是为了获得购房指标,办理假离婚,才签订《离婚协议》把房子让给前妻,希望法庭撤销这条财产约定,重新分配房产。
但深圳两级法院对此案有不同看法。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男方原因未生育,双方共同领养儿子张某某。
2017年3月27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李某所有,其补偿男方张某人民币50万元整,1年内付清;孩子由女方李某抚养。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发生矛盾,张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张某诉称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生活,并有经济往来,李某是以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为由骗其签订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辩称
因双方年龄差异(李某比张某年长7岁)及观念差异等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一直分房居住。期间,张某多次提出离婚,李某为了孩子,一直努力寻求改善关系但未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父母高龄且身体状况不佳及双方多年共同经营公司等诸多不宜将离婚事宜公开等因素,双方遂协商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处理两人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情形。
深圳福田法院认为:
双方确有咨询过离婚购房的事实,并且离婚后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未对外公开双方离婚的事实,也未分居,而是继续共同居住生活,仍继续以夫妻名义参与对方大家庭活动,认定双方协议离婚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意图是想以“假离婚”的方式使李某获得购房资格。
双方共同确认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扣除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张某占有25%的份额,应获得补偿款220万元左右,而根据《离婚协议书》只需补偿50万元,《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的分割对张某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判令被告李某向张某补偿15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中级法院的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房产分配约定,涉案房产是否应当进行重新分割。
第一,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其中关于人身关系解除的条款不可撤销,关于财产关系的条款赋予当事人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诉权,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约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假离婚”的问题。
双方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离婚协议并非仅简单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同时还约定了补偿款及支付时间。双方为顾及老人与孩子,离婚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居住在一套房屋或者保持良好的沟通,有益于构建当事人双方以及包括老人与孩子在内的其他家庭人员的和谐关系,不能据此推定“假离婚”;在经济上,不能以离婚后经济上存在一定往来推测双方为“假离婚”,故张某主张双方属于“假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是否显失公平问题。
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价值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登记的份额计算张某应得补偿款约为220万元,进而认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确有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李某已经支付50万元补偿款,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其不应再支付补偿款。
#首付男方付该不该加女朋友名字# 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在离婚后仍然属于婚前房产证上的所有者,这个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这个自己有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我个人认为不加最好
离婚时如果房子是某一方的#婚前财产# ,另一方能分到吗?
如果是婚前全款买的,那么多半没戏。
如果是按揭贷款,那么可以按照比例计算,折算成具体金额。
你不知道怎么算的话,可以来私信我[呲牙]#双方离婚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找法院
婚姻律师李晓娟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律师:离婚涉及的不动产分割,只能在房屋所在地进行起诉吗?
#颜小江请你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离婚真买房,如何避免人财两空?
所谓的“人财两空”,指的是夫妻一方离婚,且财产分配上吃亏的状态。
吃亏的状态有:根本没有分到房产。比如假离婚,然后以一方名字全款买房,这房子可能定性为复婚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情况稍微好点,分配到夫妻共同还贷期间房产对应增值部分,但比起夫妻财产共同公有各50%的比例,还是差的远。
该如何规避呢?
一、固定证据(购房前有书面协议最好)。
会采取假离婚真买房的夫妻,一般感情都不错,轻易不会提出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对购房的出资及房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但是,在实施这个购房计划时,必然会有资金的转移,对于购房细节会有沟通商量。这些资金转移记录和聊天记录,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证据。
二、加名字。
如果可以,无论双方是否复婚,都可以在房产证上添加双方的名字。如果房产证加了名字,那不论有无其他书面的证据,都可以视为房产双方都有份。
三、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这一合法形式,明确假离婚期间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夫妻离婚再复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书面特别约定,法律上都会被认定为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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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夫妻离婚后不必再为房产争,今后将一律“这样处理”
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较快,生存压力也不少。特别是90后,现在正值社会中坚力量,如果是已经组建家庭了的,一方面需要应对工作上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还要应付生活中的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压力,着实令人吃不消。所以现代社会中,丁克家庭、离婚家庭,都不在少数。
两个人好的时候,一切都好,可一旦感情出现裂痕,无论什么原因,都很难修复。有些甚至直接走到了婚姻的尽头。但两个人一旦离婚时,无论感情还是财产,都或多或少的会受到重创和损失。其中,房产作为财产中的重要资产,是双方必争的。
可是有“新规”出现,明确给出了房产分割的意见,日后遇到这样的问题,一律这样处理,小伙伴们不妨了解。
一、离婚率增高
随着老龄化、无子化这后,现在又出现了一种现象——单身化。这里面不仅指一直未找伴侣的,还有一些已经结婚的,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了婚姻问题而选择了离婚。这也导致了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发生。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21年,我国的离婚率就已经接近了千分之四,即3.93‰,较2020年增长8.3个千分点。虽然人们都有“只羡鸳鸯不羡仙”的情结,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离婚率高,也不一定就是坏事。这恰恰说明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也越发的开放。
二、离婚中的房产分割
当然,离婚时,除了伤害感情,也很伤钱,比如房产分配问题,一直倍受争议,有些离婚官司,打的就是房产官司。为了做好离婚过程中的房产分配问题,有关部门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财产。
这项新规定就是《新民法典》,在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配问题,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即父母赠予或继承的房产,婚前购买的房产,以及婚后购买的房产。这基本上能够涵盖目前离婚中常见的房产分配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是父母赠予或继承的房产。这需要分两种情况,一是结婚前父母赠予或继承的房产,没有悬念,这部分是直接由被赠予方或继承方单独所有,另一方无权分配。二是结婚后父母的赠予或继承所得,这就要考虑到父母的意愿,先要遵照赠予人的意愿,但如果没有指定单独哪一方,就要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了。
其次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这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如果是双方婚前一起出资购买,并写上了双方的名字,这属双方财产,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但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时,就要考虑是不是同居时购买的,如果是就是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就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并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子的首付归一方所有,婚后所还的贷款及增值的部分就要双方进行平均分配了。
此外,如果是结婚登记前,一方全款购买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仅归购买方单独所有,离婚时不能进行房产分配。同样是一方全款,如果将另一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视为同意赠予,那么,这就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要进行平均分配。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婚后购买的房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房产无论是哪一方出资购买的,无论登记了一方的姓名还是双方的姓名,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离婚时,也需要平均分配。
三、农村宅基地
显然,农村宅基地虽然不及城市中房产那般具有很高的升值空间,但也同样是房产,同样面临着离婚再分配的问题。按照《新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土地,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也就是说,夫妻离婚时,是不能够分配宅基地产权的,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是可以归个人所有的,一方获得,另一方就可得到相应的赔偿。
结语
法律法规解读完了,相信大家对此有了全面的了解。但不管怎样,法律的规定,可以调配财产,但不能调节情感。能够在茫茫人海中选择到另一半已经是一种难得的缘分了,期待着好聚能够好散吧。
#康检普法#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源:网页链接
#乌鲁木齐头条#
你幸福吗?你们不吵架吧?你们没闹离婚吧?
新疆人家庭幸福指数是可以的!
记得吗上海上次疫情将2个多月,多少家庭因此分割了。全都是闹着离婚的,去领离婚证的!
我们新疆3个月了,没有听过要离婚的。不一样的城市,有不一样的生活方式,大的城市生活节奏太快了!每天在一起的时间不长,夫妻上班的时间比在家的时间长!
突然两个人都在家了,反而不习惯了。以前没发现有什么摩擦。在家立刻点燃了!
我们新疆大多夫妻都是经常在家的,习惯了呀,不会因为一次长期在家,爆发争吵!好好珍惜!
我们的城市有我们的好处!
[呲牙]小伙子可以放心的在房产证上
登记女方的名字了
[赞]民法典新规发布,夫妻离婚不必再为房产闹腾了。如今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离婚对于房产分割,是一件非常普遍和令人头疼的问题 。为此民法典新规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赞] 一,离婚夫妻房产为一方婚前所得,那么分割房产时房产只能归属这一方。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了另一方的姓名也毫无意义。这种房产包括父母的赠与和继承,也包括本人自行购买。此类房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赞]二,离婚夫妻房产状况为:一方付了首付款,贷款是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这种情况下房产归属付首付款的一方,但要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赞]三,离婚夫妻房产为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可由法院判决。房产归属方需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如有孩子,房产归属扶养方。因为法律会对孩子有所倾斜。孩子是无辜的。
总之,离婚夫妻的房产分割条例越来越清楚,这一问题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少。法律也会逐渐修正,做到越来越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银行卡注销了,还能调查流水吗?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银行流水和余额,但有些人为了掩盖自己转移财产的事实,想通过注销银行卡的方式规避法院的调查。事实上,即使银行卡注销了,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因为银行是保存记录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通常只调取一到两年的银行流水,从起诉之日起往前调查。因此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建议尽快到法院起诉,申请调查取证,如果时间太久,超过一年到两年,法院不一定会同意调取。#离婚财产分割##南京离婚律师#
婚前房产,婚后卖了再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生活中,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置换大房子的情况很多,新买的房子到底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不要分割?如何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婚前房产所得的房款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转化。但是使用售房款再次买房,新买的房子不一定属于个人财产,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用售房款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房子是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 ,用售房款全款买房,房子登记夫妻两个人名下,一旦登记两个人名字,房子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售房款不够全款支付,添加了婚后收入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不论房产登记自己名下还是夫妻两个人名下,因为添加了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混合出资,所以不论登记情况,房产基本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也会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给与多分。还会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等因素。
总结一下,结婚后卖了婚前房产,再次买房,只有全款出资,登记一人名下的情况,房产才完全属于个人财产。
或者夫妻之间可以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此时不用考虑出资和登记情况。#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房产纠纷#
“新规”发布,夫妻离婚后不必再为房产争,今后将一律“这样处理”!
引言
在现代社会当中,“剩男”、“剩女”这样的词,似乎被用到的频率也变得越来越高了。无论是在城市地区还是农村地区,这一群体的规模都是非常庞大的。现如今对于年轻人来说,结婚甚至比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还要困难。
一方面是很难找到和自己志趣相投的另一半,另一方面则是也很难具备结婚的必须条件。尤其是买房子这件事情,更是难倒了一大批大好男儿。由于房子是家庭当中最重要的资产,所以很多小夫妻在离婚之后,都会因为这个问题而纠缠不休。如今网上有人讨论,“新规”发布,夫妻离婚后不必再为房产争,今后将一律“这样处理”。
离婚夫妻对于房产分割的纠缠,也曾引发一系列具有极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有关部门也对这样的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今后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都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剩男”“剩女”规模不断扩大,离婚群体越来越多
根据数据统计结果来看,目前我国的未婚、离异人口数量还是非常可观的。早在2020年的时候,单身人口的总人口占比就已经达到了17.14%。现如今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占比只会变得更高。一方面是结婚率的停滞不前,另一方面则是离婚率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在社会思想不断开放的大背景之下,人们对于离婚这件事情的看法也变得越来越客观了。
过去很多人会觉得离婚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所以就算日子过不下去,也会死死纠缠,坚决不离婚。然而现如今对于绝大多数年轻夫妻来说,婚姻并不一定就要从一而终。如果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最好尽快一拍两散,谁也不耽误谁。
不过结婚和离婚虽然都是两个人的选择,但关于财产的合并和分割问题,确实关乎两个家庭实际利益的。在离婚之后,不少离婚夫妻都很难在财产分割上做到绝对的体面。尤其是普通夫妻,为了尽可能保障好自己的切实利益,也不会在财产分割这一问题上做出较大的退步。尤其是关于房产的分割,更是纠缠不休。
不过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看,有关部门也对这样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只要涉及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决判。那么,新规定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二、按照新规处理离婚夫妻的房产分割问题
情况一:离婚夫妻房产为一方婚前所得
如果房子是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就获得的房产,那么房产的归属只能是这一方。即使另一方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姓名,也同样不会发挥任何作用。
这种情况既包括父母的赠与和继承,同时也包括自行购买。总而言之,只要是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全款获得的房产,那么就只能归这一方所有。另一方休想分割,也没有权利去分割。
情况二:离婚夫妻房产为一方婚前所得,但另一方也有出力
假设夫妻当中的一方在结婚之前付过了房子的首付款,贷款是在结婚之后两人共同偿还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房子就将归首付款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也为买房的事情出了力,因此也需要获得相应的好处,不能让人出了力却啥也讨不到,那就是法律的不公平了。
也就是说一方拿房子,一方拿补偿款,双方谁也不吃亏。但最后房子的归属,一定是归给支付了首付款的一方。毕竟凑齐首付款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算是买房双方当中出力最大的一方。
情况三:离婚夫妻房产为双方婚后所得
如果房子是两人在结婚之后共同购买的,那么这就完全属于是共同财产了。有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主要还是依靠夫妻二人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再由法院判决。要房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这也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一方拿房一方拿钱,双方都不吃亏。如果有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房子就会归谁。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法律也会本着为孩子考虑的原则,对房子的归属权进行相应的偏移。
总而言之,在最新的规定之下,有关于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明晰。这一方面的问题解决了,相信也会减少不少因房产分割而反目成仇的怨侣。关于民法典的这些新规定,你认为是否公平合理呢?
这个做法还是不厚道,应该房产没有女人一分才对,毕竟是婚前财产,男人结婚一定要擦亮眼睛,就是写上对方的名字,也是有要求的,分割财产也不是离婚就就应该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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