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网民实名举报两名法官#】据@广丰宣传君 消息,江西上饶市广丰区发布关于网民实名举报广丰区人民法院两名法官的情况通报。6月13日晚,网民陈某通过抖音进行网络实名举报广丰区人民法院刘日进、周罡红两位庭长执法不公,广丰区高度重视,连夜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全面核实调查。
经调阅卷宗,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一审由刘日进法官承办,法院依法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上诉,并提供借条一份作为证据,二审上饶市中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由9万元变为5万元,由周罡红法官承办,广丰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再次上诉,上饶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调查组将对网民陈某举报的情况作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将及时回复。
江西上饶,陈某通过抖音举报两个法官执法不公,当地初步通报称,陈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夏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某偿还9万元,一审承办法官刘某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提起上诉,并提供借条一份,上饶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此时,陈某将诉讼标的额由9万改为5万,重审法官周某仍以证据不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再次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江西法官被举报执法不公 官方通报#
事情说起来并不复杂,就是陈某起诉要求别人还钱,败诉,因认为法官没有公正司法,所以在网络上实名举报。
刘、周两位法官是否公正司法,有待官方进一步调查核实,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并不是每一个败诉案件的背后,都存在司法不公。可为什么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明明事实就是这样,法官为什么不支持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有必要说一说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
所谓的客观事实,就是指事情的本来面目,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本来的样子,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旦发生,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但我们不应忽略的一点是,法官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事实的亲历者、见证者,他们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去还原客观事实,建立在证据之上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由此也可以知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越充分,法律事实也就越接近客观事实,如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法官也不可能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就认定其所述为真,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所述不实。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张三明明登门向李四借了5万元现金(客观事实),但李四碍于朋友关系,并没有让张三出具借条。因张三没有还钱,李四将其起诉到法院,可是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三找他借过钱,法院只能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法律事实)。
当然,如果仅提供了借条,也不一定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因为民间借贷既要有借贷合意,又要有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才会成立。
在此事件中,陈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很有可能就是仅有借条,而没有转账凭证等可以证明已经交付借款的证据。
这也进一步提醒大家,千万要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平日里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是借款,尽量用转账,并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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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小付听闻酒行有10年前生产的飞天茅台,遂以每瓶4500元的价格,买了三瓶飞天茅台,不料,经鉴定,这三瓶酒全是假酒,小付认为受了欺骗,遂将酒行告上法院,索求3倍赔偿。
(来源:江西上饶广信区人民法院)
19岁的小付是一名名副其实的富二代,还自己做点小生意,今年2月,小付原本打算买一箱飞天茅台送给未来的老丈人,经人推荐,他来到了当地一家比较权威的烟酒超市买酒,不料,超市负责人邓某查看库存后,发现没有整箱酒了,需要去代理商处取货。
小付因为不是太着急取货,因此,他表示愿意等一两天过后,再来取货。然而,等茅台酒到货后,小付却又意外发现了3瓶更有面子的茅台酒。
原来,小付听闻邓某收藏了3瓶12年的飞天茅台酒,小付心动了,老酒陈酿,这拿出去送给未来老丈人的话,那肯定赚足了面子,想到这里,小付心情大好,遂以4500元/瓶的单价,一次性将这三瓶珍藏已久的飞天茅台买下来。
回家后,小付异常激动,就想品尝一下10年前的藏品到底味道如何,就想着自己喝一瓶,给老丈人留两瓶。当晚,小付就邀请了亲戚到他家品酒,但喝了没几口,小付就感觉头晕目眩,而且,细细一品,小付发现,酒得味道跟之前喝的截然不同。
第二天,小付到某茅台酒直营店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酒非茅台厂家出厂。
喝假酒等于在慢性自杀!小付越想越气,便向工商部门反映此事,工商部门介入后,确认案涉酒系假冒伪劣产品。
小付最忍受不了的就是假货,一怒之下,小付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院,希望法院能严惩销售假酒的黑心老板邓某。
然而,邓某却并不愿意赔偿,表示进货程序合法,来源清楚,对于酒的真假并不知情,退一步讲,即便真是假酒,小付也应当将他的上家一并列进来,他只是代为出售。
为了打赢官司,小付搜集了出货订单购货凭证、转账记录、APP平台鉴定截图、贵州茅台酒业公司的鉴定报告复印件、邓某欺诈小付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邓某在售前和售后都存在欺诈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应如何定性呢?
第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案中,邓某向小付出售的3瓶中的2瓶茅台酒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侵权产品,另一开封酒因茅台公司规定,未作鉴定。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若举证不能,便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起案件中,因酒已经开封,无法鉴定,这时,邓某想要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话,就要提供这瓶开封的酒的合法来源。
但邓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酒与已鉴定的2瓶酒的来源有何不同,该举证不利后果应由邓某承担,故应作同类产品推定,即:也系假冒茅台酒侵权产品。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拿本案来说,邓某出售假茅台酒,可以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同时,邓某抗辩小付知假买假,不应享有要求赔偿权利。
但从向小付、邓某的调查情况,虽然小付存在过一起消费者赔偿诉讼,综合小付的年龄、职业、收入、陈述购酒情况存在诸多疑点,但尚不足以认定小付知假买假。
最终,法院判决:1、邓某返还小付货款13500元;2、邓某赔偿小付40500元。3、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小付负担1040元,邓某负担595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