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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了银行贷款谁还(在银行贷款的人死了还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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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梅艳芳去世,母亲河哥哥梅启明开心得跟个孩子似的,不久后,还闯入梅艳芳生前住过的房子,把女儿的私人物品拿出来公开拍卖。

梅艳芳过世四天后,覃美金为争夺巨额财产,将还没来得及安葬的女儿诉至法院,声称女儿不孝,对她的生死置之度外。

人去世了银行贷款谁还(在银行贷款的人死了还要还吗)

覃美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她对自己的两个儿子有好感,而且还贪得无厌。

四岁时,梅艳芳与她的妹妹在街上叫卖,十四岁时退学,做了一名歌手,以维持她的家庭生活,并为她的弟弟支付学费,以及她的赌债。

梅艳芳出名后,家里的开销越来越大,梅艳芳不管给她多少银子,她都不会多看她一眼,最宠爱的就是自己的两个儿子,尤其是梅启明。

有一次,梅启明借了一笔钱,开了一家狗场,但因为资金不足,他向银行贷款了一大笔贷款,而这个贷款的担保人,就是梅妈。

后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负债累累,逃到了美国,留下了一个烂摊子,梅妈一个人扛着,她拿不出钱,就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了梅艳芳的头上。

梅艳芳也因此和她的弟弟闹翻了,而梅妈则责怪梅艳芳:“你替我哥还钱,那是应该的,有什么好怨恨的!”

梅启明更是理直气壮:“我并没有做错什么,只是她亏欠了我。”

她是家里的摇钱树,从不干涉她的人生,也不关心她的感情,也许在他的眼中,梅艳芳就是一个发财的工具。

梅艳芳在这个贪婪的家庭面前,彻底绝望了,即使发现了癌症,她也没有跟妈妈说,而是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的好朋友刘培基。

她这个做女儿的,虽然受了委屈,可她还是希望能让自己的母亲过上幸福的生活。

担心妈妈挥霍无度,她就将这笔钱交给了财产托管中心,雇了一个保姆和司机来照顾她,每个月还会给她七万港币的生活费。另外,他还为弟弟的孩子提供了140万的教育资金,其余的都被捐赠给了慈善组织。

但是这并不能满足他们的贪欲,他们对这样的结果非常不满,他们提出了诉讼,认为这份遗嘱是在自己的女儿精神失常的时候写的。

在这段时间里,她找到了刘德华,张学友,陈奕迅,还有其他一些明星,比如阿梅,她是不是借了你的钱?刘德华无奈地说:“我跟梅艳芳是朋友,覃美金我不知道。”

当然,就算官司打不过,他们也会将自己的私密衣服拿出去拍卖,里面还包括了一条内|裤。

经过几次上诉,覃美金最终把生活费涨到了二十万,高兴的不得了,甚至还举办了一场盛大的晚宴,为自己95岁的生日做了一场盛大的庆生。

梅艳芳是个很可怜的女人,她的家庭一直在压榨她,如果她再勇敢一些,会不会是另一种结果?

梅艳芳在人生的尽头,连续举办了八场音乐会,她没有辜负她的理想,也没有辜负她在舞台上的追求。

只可惜,她从来没有得到过妈妈的疼爱。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都是不配做父母的。

毛晓彤出生后,爸爸一见她是个女孩,就将她丢到了楼下的垃圾箱里,妈妈含泪将她抱了起来。毛晓彤出名了,她的爸爸居然要给她5百万的抚养费

而毛晓彤的人生,则是因为她的父亲,一个对女儿很有好感的人。

还好,毛晓彤并没有退让,尽管老爸一直缠着她,她还是坚持了下来。现在,在《三十而已》的钟晓芹的角色下,她的演艺生涯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伊能静的母亲在她出生前,一共有六个孩子,都是女儿,她的父亲在产房里看到伊能静,发现她是个女孩,就离开了,重新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

伊能静在电视上谈及“原住民”:“我花了45年才从重男轻女的痛苦中恢复过来。”

近日,杭州发生了一起“真实的范胜美”事件,一名妇女因车祸死亡,其父母为了给弟弟买房子,曾数次要求赔偿。

她的妈妈在她死后,还化了个浓妆艳抹,要求公司赔偿,但是公司没有赔偿,反而赔偿了六万块钱。

三天后,家长嫌不够,又要了41万,在调解的时候,这对无情的父母一点也不心疼公司方一提到钱,小女孩的母亲就激动起来:“心疼啊,我还没有女儿呢,六万就是六万?”

不过,根据她的社交账号和朋友的聊天记录,她在被淹死之前,就已经死了。而她的父母,却告诉她,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连她的电话号码都没有。

这种无底洞的家长,能让一个女孩子失望吗?

樊胜美、苏明、玉原声的家人,都很讨厌,但跟他们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可以选择的,因为他们一出生,就已经决定了。虽说“天下之大,皆为父母”,但并非人人都称得上“父母”,并非人人都能尽职尽责。

银行,还贷款就知道找继承人。那为什么老人过世,继承人取款就不可以呢?分明就是银行在耍无赖。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对,还有就是继承的财产不足以还债,还完与财产等价的款项后,后面的就不用还了//@我所有的向往:不继承就行了//@正义的鱼:财产继承人必须继续还款,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美湛尘:前几天看到一个新闻,贷款的人去世了,银行让家人代还[泪奔][泪奔][泪奔]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云南,一老人膝下无子,生前一直由侄儿王某照顾,老人去世前,将存在银行内的6万多元赠与侄儿王某,可万万没想到,当王某拿着遗赠扶养协议去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拒绝,王某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号:(2022)云2327民初408号】 老松是永仁县某村的村民,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由于家境贫寒,所以一直未婚娶,与此同时,老松的兄弟姐妹均已不在人世,父母也早已双亡,因此,老松得晚年生活牵动了其他亲戚朋友的心。 屋漏偏逢连夜雨,三年前,老松因生病无人照顾,病情加重,这让老松异常难过,也给其他亲戚朋友造成困扰,于是,老松和老松的其他表侄儿商量,由其中一位表侄儿王某负责照顾老松的生活起居,并在老松去世后,将名下遗产全部分给王某。 老松得这一想法得到了所有亲朋好友的支持,于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见证下,王某与老松签订了《赡养遗赠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一、自2019年起,老松同王某共同生活,全面负责照顾被赡养人的生活,并负担其同生活期间被赡养人的全部费用开支。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任何一位家庭成员。 二、被赡养人现居的住房以及拥有的现金、财物任由本人处置,赡养人不得干预。 三、老松的生养死葬均由赡养人王某负责。 协议签订以后,王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对老松的赡养义务。 今年3月,老松在河下游猝死,王某为老松办理了丧葬事宜,并负担了相关费用。 安葬好老松后,王某与老松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遗产管理协议书》,对老松的遗产进行了清理,并约定:银行存款交给王某,用于处理老松的后事料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协助王某取出老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怠于协助或另行主张其他权利。 后来,王某拿着老松的银行卡,到银行查询,经核对,老松银行卡账户里的余额一共有65271元。 然而,当王某提出要将钱全部取出来的诉求后,银行却拒绝付款,认为需要有公证书才能支取该笔款项,然而,公证书也因为老松的离世,无法办理,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要65271元。 【@以案普法 】 这起案件中,王某的意思很明显,本案老松系独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老松生前与王某签订了赡养遗赠协议,王某也按协议约定,承担了老松的生养死葬义务,本案中的存款属于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由王某继承。 银行的意思却是,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银行根据《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王某提供相应的合法继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具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继承人资格的公证文书,但是,王某却没有提供任何的公证书或者是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应的材料。 因此,银行不予办理取款业务,符合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能否支取老松存于银行处的存款呢?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老松生前在银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老松于今年3月死亡,该储蓄存款的本息应作为老松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老松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而且,协议约定老松死亡后,其卡里的存款由王某所有。而王某也履行了为老松生养死葬的义务,故王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老松的财产。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或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本案中,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确未依据规定办理过相关材料的公证,故银行先前拒绝支取存款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但当王某以诉讼方式主张继承涉案存款,且现有证据无法否认王某对涉案存款享有继承的权利的情况下,银行理应配合办理涉案存款支取。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716元,由银行负担。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如果是有20万存款在银行,你猜银行会不会通知家属必须去取!去世老人在银行存的钱,说要本人到场才办,这个难道不应该让男子本人去办吗?这算不算霸王条款。

刚刷到一个9万元存款人死亡,银行死活不给子女钱的。现实中存钱客户死亡后,家属想取钱,各种作难!

有很多人到最后根本取不到,因为不能满足银行提出的一系列条件。

这个事情里的男子朱某,2019年9月,曾因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到期后,朱某并未如约全部还清本息,而是只还了一部分。

现在能够清楚的是,这个借贷人朱某,名下除了债务,没有任何资产。

四位被告明确表示,放弃朱某的遗产。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的借贷有多困难,大家都懂。

朱某这样一个穷的叮当响的人,是怎么借到20万的?没有抵押,没有担保,银行是凭借什么给他办理的贷款呢?

可不可以这样理解,银行在放贷之前没有做好评估,自己犯的错,应该自己买单。为什么推给家人?

再者,家人对朱某借贷毫不知情,而且他借贷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经营,这个可不可以说,跟家人没有关系,需要朱某自己承担。

最终判决,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你认为合理吗?对此,你怎么看?

#头条创作挑战赛#

有人说这是最不要lian的事:

“贷款人去世,银行会让儿女还款,不需要证明儿女是儿女;如果存款人去世,银行就会让你证明你爸是你爸,各种理由各种借口不让你取款。这就是银行干的事。”

可是换个角度想一想,银行的做法没有错。如果贷款不需要儿女负责,会不会很多觉得自己时日不多的人贷款留给自己儿女?如果存款人去世后,子女无须证明就可以取得该存款,那别人很轻松就可以冒领。

不要总是将自己设定在弱者的地位而随意非议规则制定方。人人都敬畏规则这个社会就不会有弱者。

江苏扬州的一名男子在向银行借了20万韩元后突然死亡,此后4名继承人被法院起诉,4名继承人偿还了债务。但是4名被告以没有财产为由,不愿意代缴。但是法院同意了。

这件事要追溯到2019年9月,周某急需资金,从一家银行借了20万韩元,借了一年。但是,周某在偿还50万韩元后去世了。

《民法典》 1127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死亡,他的财产将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继承人继承。

因此,周某的父母、妻子、儿子4人被法院起诉,请求共同偿还周某的贷款本金157,000韩元和12,000韩元的法律费用。

《民法典》第1159条以财产的分配为标准,清算了继承人的法律义务。对于继承人承担的税金和债务,可以免除其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4个人想继承这笔财产,就必须偿还他欠的债务,还清朱的债务,剩下的4个人都可以享受。但是,如果四个人都不想接受遗产,就不必负担继承人的债务。

周某的4名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除了周某的债券外,没有其他财产,因此对所谓的财产继承权不感兴趣。

《民法典》第1160条对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财产依法归国有,以公益为目的。死者是集体财产,属于自己所属的集体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四人都同意放弃财产,周某的财产就应该属于周某所在村庄的国有财产。

但是很明显,四个人都不想收购。也就是说,周某的死除了债务没有财产,即使有也无法偿还。(莎士比亚)。

令人费解的是,审判后4名被告认为周某没有财产,周某死亡后4人中没有人继承财产,必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法庭可以认定4人是周某财产的共同管理人,因为4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指定财产管理人,也没有将财产管理权转移到周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大卫亚设)财富管理。

法院认为,周某名义上没有财产,但不能否认周某实际上有财产。因此,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四人必须提供证据。周确实没有财产。如果不是,则判断周拥有财产。因此,判决4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4家公司不仅需要偿还157000元贷款,还需要向银行缴纳12000元诉讼费和诉讼费。

一位网友认为这是一起民事案件,根据“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案件的证明义务应由银行承担。但是法院偏偏颠倒证明,将证明的义务推给被告,这是没有道理的!你觉得怎么样?#我要上 头条#

6年前爷爷去世,直到今天翻出存单,才知道他在某银行还存了2万多块钱。

意外之余,我有两个问题想研究一下。

第一,储户去世后,还有存款的话,银行有没有主动告知家属的义务?

第二,假如这2万多不是存款,而是贷款的话,银行会不会主动联系我或者我父亲?

细思,让人愤怒。

同学69岁的父亲去世,她委托班长在群里请同学们,看着同学们都准备去吊唁,我却犹豫了。

第一,这位同学在2018年8月份找我给她的贷款当担保人。她找我的时候,我的身边还有几个朋友,她硬是当着朋友的面,可以说是道德绑架吧,让我给她当了担保人。

可是,最终她的贷款违约了,我不得不给她还起来贷款,直到去年,她还了剩余的部分。我替她还的8万元,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

第二,这件事之后,我对这位同学失望透顶。她的父亲去世了,同学们都去吊唁,然后记礼金,一个人记500礼金,100元纸钱花圈,共计600元。

我不知道该不该去?或者捎个礼,矛盾。#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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