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男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账户里的钱全被银行以不明原因给扣了。他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这么判决。
十多年前,老李因投资需要,就在某银行处贷款三万元,期限为三年。然而三年过后,老李因手头太紧就一直没还钱,奇怪的是银行在这笔钱到期后也一直没找老李催收。就这样,十年的时间过去了。
然而,就在两年前,老李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上面写着银行告自己偿还十年前的那笔3万元贷款。这时的老李有钱了,他本打算联系银行还钱,但律师告诉他:这笔钱早就过了诉讼时效,就不用再还了。对此,老李也就放心地去忙别的事情了。
不过,就在老李咨询律师后不久,他再一次到该银行取钱,但ATM机显示的余额让他大吃一惊:卡上的3万多元已经消失不见。随后,他从柜员处得知是银行擅自扣了他的存款。在要求银行退款遭拒后,老李把银行告上了法庭。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会导致债权人无法取得借款
在诉讼中,老李主张:他确实没还欠银行的那3万元贷款,但从他借款到期后至今为止,这笔钱早就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故银行无权再向自己讨还贷款。
从法律上讲,原告老李的上述主张并不是完全错误的,它的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民事法律实务中,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别名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换句话说,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有了权利就要及时行使,超过一定期限的,法律就不再保护你的权利。
对该时效的长短,《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老李是在十多年前从银行处贷款的,当时贷款的期限为三年。那在这三年到期后的下一个三年内,银行就应须要求老李还款。否则,一旦老李以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主张自己不用还钱的话,银行就无法讨回这笔贷款。
因此,由于涉案的三万元从贷款至今已经过去了十余年的时间,且银行在这些年里从未联系老李还钱,这就超过了银行可以请求老李还款的诉讼时效。
不过,虽然老李的主张看似是合理合法的,但他还是忽略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另一个条件。
2.债务人必须向法院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来看,针对债权人要求还款的诉求,债务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才能达到不用还钱的效果。
简单来说,老李在未和银行对簿公堂前,他私下里向银行提出贷款已过诉讼时效,进而自己不用还钱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只有在法庭上提出上述主张,法律才会承认该主张的效力。
3.银行划扣老李存款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
对此,《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如果贷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义务,则金融机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依贷款合同的约定从贷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银行擅自划扣老李存款的行为是为抵销老李欠他们的贷款,而且老李超期不还贷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当初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所以银行有权依照老李违约为由,将老李卡上的钱划扣后抵债。
在这里,被告银行完全是通过和老李的贷款合同来主张债权的,这份合同已经得到了老李的承认,即老李系自愿履行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前提下,法定的诉讼时效就失去了适用的资格。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李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诉求。老李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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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客户自己把自己作成这样。银行主动联系你办理借新还旧和展期已经很不错了。很多银行根本不会给你这个机会,如果贷款还不上就直接起诉执行抵押物了。
在银行贷款本金没有到期之前,利息还不上怎么样都好解决。但是如果本金到期后就很难解决了。
银行主动联系你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主动去,并不是为了多赚你的利息,而是考虑的贷款怎么样才能不逾期,才不会进去不良贷款形态,因为还有挽救的余地,可以把贷款期限拉长,只能用时间来还客户的空间。办理借新还旧利率和展期利率没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