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真实情况,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处罚。
【说法:起诉前擅自在借据4处空白处添加内容?桐庐法院:罚款5000元】
原告孙X,借据上的借款期限、借款日期等内容经过核对,与你刚才陈述存在不一致,你提供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无添加或者修改?
有的,好几个地方的内容是我起诉前自己加上去的。
你在借据上添加内容的行为属于篡改证据你知道吗?你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我没有什么目的,也不是故意的,自己不是很懂法律,起诉的时候看到别人的借据上内容都是写满的,自己的都空着,就想写写满,就加上去了。
近日,因原告孙某擅自在借据原件“今(出借人)”后添加“孙X”,在“借款期限自”后添加“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利率为年化12%”,在“全部本息于”后添加“2022年2月28日”,在“借条出具时间”后添加“2021年12月29日”的篡改证据行为,桐庐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孙某罚款5000元。
2022年4月,孙某带着借据来桐庐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我院收到案件后,按期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当天,被告余某未出庭应诉。
庭审中,法官在对孙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孙某提供的借据所载内容与其当庭陈述有所出入。为此,法官对该借据进行了反复审查,最终通过前后对比发现了多处疑点:出借人、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期限、借条出具日期处的笔迹与其他地方有所差异,且所载内容与孙某陈述的借款经过、借款日期等并不一致。
面对众多疑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当即询问孙某是否有对借据内容进行过添加或修改。出人意料的是,法官一询问,孙某就“大方”地承认了其篡改证据的行为。据孙某说,起诉前他看到别人的证据上都是写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的,便在自己的借据空白处也添加了这些内容,写的时候也没有多想其他的,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也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错误的严重性。
孙某也因起诉时主张的事实与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不相符,庭审过程中提交的借条原件内容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与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且在借条原件上擅自进行了篡改,被我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桐庐法院认为:孙某在借据原件上擅自添加内容,该行为属于篡改证据,其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作出错误裁判,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孙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孙某非常懊悔,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尊重法院的处理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当是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底线。虚假诉讼行为不仅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无视,法院对此决不姑息放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桐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