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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信用贷款车子未抵押(我的车贷没有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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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毛病,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抵押车被偷了,警察都不承认,何况车是在自己名下!

汽车信用贷款车子未抵押(我的车贷没有抵押登记)

山东青岛,一女子花60多万,买了一辆保时捷718,开了没几天,车子出了点问题,她将车子送到一家汽车生活馆之后,就外出旅游了。没成想,在她旅游回来去提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原因是店老 板和他老婆闹离 婚!

女子买了这辆保时捷豪车,本来是件挺高兴的事儿,送到汽车生活馆检修保养,也从没想过车子会莫名消失,所以才放心大胆地出去旅游。

在旅游期间,这家汽车生活馆的老 板,还跟她打过几次电话,表示想有偿借用一下她的车,女子也是爽快人儿,随即同意他有偿使用。

等女子旅游回来的时候,就想起这事儿,想问问店老 板,啥时候能把车还给自己。

打了几次电话,店老 板一会儿说自己正跟老婆闹离 婚呢!一会儿又说自己生病了,总之理由一大堆,就是不提还车这事儿。

女子有些无奈,当初可是自己口头答应的,啥白纸黑字的东西也没有签呀,无奈之下,只能叫上家人一起去找店老 板要车。

店老 板看到女子一家人出动,知道事情也瞒不下去了,就跟女子承认,自己没见过她的允许,把她的车给抵押了,女子听后,直接崩溃了!

在一家人的施压下,店老 板跟她解释,自己因为欠了朋友的钱,只好临时把她的车给抵押了,并承诺只要再给他宽限三天,他一定去把钱凑齐,然后把车主动交换到女子手中。

可是三天过去了,女子依然没有等到店老 板还车的消息,给他打电话,竟然关机,直接玩儿起了失踪!

无奈之下,女子选择了报 警,警方了解后,很快找到了这个店老 板,并将他质押了24小时,这店老 板也在警方的见证下,主动录了一个,保证三天以后下午四点还车的视 频。

女子觉得,他这次还是很有诚意的,就选择再一次相信他,结果他又故技重演,到了承诺的时间后,依然不见人影。

女子找记者帮忙,通过派出所,找到扣留自己车的人的电话,打过去之后,发现对方早已把她拉黑,记者又用自己的电话打过去,对方一听,接着就挂断了电话。

沟通无果后,记者随女子又来到了,当初接受报案的派出所,办案民 警告诉他们,这种案子属于刑事中的一般侵占,不在派出所受理的范围之内,民 警建议女子,赶紧回去收集证据并向法 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编觉得,谁都有遇上难事儿的时候,拆拆借借的也能理解。但以利用客户的信任,欺骗并占用客户的财产,还这么肆意妄为地给人家抵押了的,也实在是损人不利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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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没有抵押?建议家属报警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既然这么懂车,为啥不把车上的定位追踪器好好查一遍?而且抵押车,将来怎么年检?没有年检怎么上保险?没有保险怎么上路?[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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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鹿子说法民商事律师

“不能坏了规矩,必须本人到场才能还!”江苏扬州,一男子向银行贷款20万后因故身亡,银行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男子的父母、妻儿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男子拖欠的债务。但4名被告均称男子去世时除一身债务外并无任何遗产,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但法院仍然判定银行胜诉,由男子的4名亲人归还剩余钱款15万余元,并承担银行支付的万元律师费。 该案例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从网友的评论看,几乎一边倒再吐槽、揶揄银行。 有一条点赞超过25万的评论认为,首先银行要证明它是银行,其次再证明去世的男子在银行贷过款,并证明死者是贷款人本人,然后再证明死者的父母是他父母、妻子是他妻子、儿子是他儿子,最后让银行请逝者本人到柜台签字确认,方能办理还款手续。 一句话概括,就是必须坚持原则,参照逝者亲人去银行办理取款手续一样! 也有网友认为,借款是个人的事,个人行为不能涉及亲人,凭什么让后人负责偿还。 【@小鹿子说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案涉及的继承法律关系。 1、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就是说,男子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本案4名被告确实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银行是告对人了。 2、关于遗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男子有未交税款,要先缴纳,如果还有债务,也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剩余的,才由亲人分配。 3、如果亲人放弃继承,那么该怎么办?《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既然男子的家人明确表示无遗产,也愿意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对于男子所欠债务是不用偿还的。 4、另外,《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法院的裁判是否合理。法院判令4名被告在管理男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罚息、复利和律师费11944元。 1、法院认为,男子与银行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其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所有责任,包括本金、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 2、法院继续认为,虽然男子的4名家人均表示其无遗产,即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其无遗产,4名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没有将遗产管理权交给民政局或村委会,所以他们要共同承担履行处理男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男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银行债务的偿还责任。 这一点,其实也没有毛病。要注意,这里是说的是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而不是直接让4名被告偿还,重点是“管理”二字,也就是说,不是让4名被告直接还钱。如果男子确实没有遗产,也用不着用4名被告的财产偿还。 其实法院这样判决,也是基于银行可能无法举证男子是否存在遗产,所以才让他的家人直接承担管理责任。 个人认为,如果男子名下确无财产,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又无债权,男子亲人也不愿代为偿还,最终银行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即便有隐匿财产,如果男子亲属采取一定方法,银行也无法得知是男子财产。所以,这样的判决,对于银行来说,基本是,,,你懂的。 3、对于由男子家属承担11944元律师费的判决项,本人持不同意见。首先,即便借款合同约定了律师费,也仅仅是约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周延至继承人。其次,在男子拖欠银行债务的事情上,4名继承人并无任何过错,不对银行负有直接还款义务。再次,4名继承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义务,诉讼非因4人引起,律师费也不是银行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所以,个人认为该律师费不应由男子亲属承担。 另外,因未公开涉及诉讼费的内容,个人认为,如果4名被告没有故意隐瞒财产等事项,诉讼费也应全部或主要由银行承担。 第三,为何网友如此吐槽银行? 其实从法院裁判本身来讲,应属公平公正,法律适用并无任何问题,也给大家普及了法律知识,我想这也是大家为何没有吐槽法院判决的原因之所在。 那么,为什么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吐槽、揶揄银行呢?大概率是银行一贯的“作风”令人不悦:取钱时是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自己出错多给了,你不还就有公安上门了;存款人去世,亲人来取钱,是各种手续各项规定;不缺钱的人,凑上去放贷,缺钱的人想贷却贷不到,等等,如此种种,概不胜数。 何时才见和谐一幕? 对此,您怎么认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关注@小鹿子说法,从身边事学习法律,尽观人生百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州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男子借20万元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

大佬们,车子刚办完抵押,现在办的厂家金融没有安装gps,可方式买车的时候4s给算了1200多的gps费用,该怎么办呢??

给大家提个醒,你可以把自己的私家车卖到二手车市场,但你在二手车市场买二手车,那一定要小心了,你可能买到未还完贷款的车,或抵押车,或是有这样那样问题的车。

这些卖车人是不会告诉你他所卖的车有问题。

他会吹的天花乱醉,包过户,包提档,包验车,送汽油,送年验,甚至哄你、骗你,让你把钱付了。

等你拿到车后,说不定原车主已经找上门,让你把车还给他。这样的事时常发生!所以,二手车市场坑太多,大家要买二手车,尽量买熟人的车,知根知底,双方比较放心,不会出现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