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礼仪之乡,不应该有这样的人存在
大风新闻华商报大风新闻官方账号6旬教师帮昔日女学生担保18万贷款遭“拉黑”,打工替其偿还11万欲起诉追回;律师:具有追偿权时效三年
必须严惩!2017年,山东临沂,60岁的李老师意外接到一个女学生的电话,对方称李老师40年前曾教过自己,这次专门回来看望他,希望能见上一面。李老师想着难得有学生这么多年还记得自己,便欣然赴约。
(来源:大风新闻)
双方约在一家饭店见面。李老师到饭店后,看到一名衣着光鲜整洁,约摸50岁的女子在等他。看到该女子后李老师记起来了,其确实是自己的学生,上世纪70年代末曾教过她3年。
女子热情地请李老师吃饭。席间其告诉李老师,自己老公在非洲做工程,儿子打算去美国学开飞机,自己来看望李老师,是想请李老师帮忙担保一笔贷款。因为儿子去美国上学,自己要贷款做学费,需要人担保。
李老师很疑惑,干嘛要找自己做担保呢?女子称,李老师是教师,贷款公司比较认可,放款会快一些。为打消李老师的顾虑,女子称只要担保一个月就行,自己会还清贷款。
耐不住软磨硬泡,李老师答应做担保。最终,李老师在某小贷公司为女子担保了一笔18万贷款,又担保了一笔4万个人借款。
根据“墨菲定律”,你越担心什么,什么就会发生。没过多久,李老师最担心的事发生了,小贷公司称,女子联系不上了,需要李老师偿还贷款。
李老师赶紧联系该女生,发现已被拉黑,其又去到女子老家,发现早已被拆迁。没办法,小贷公司一天给自己打100多个电话催款,还找到自己儿子单位要钱,李老师用自己的积蓄还了一部分,但还不够。
另外,4万个人借款的债主将李老师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冻结了李老师的工资卡,每月退休金都被强制划转给债主。
无奈,自己种下的祸根自己偿,刚刚退休的李老师踏上了外出打工的道路。此后,其去内蒙古挖过土豆,去菜市场做过搬运工,还去北京、上海打过零工。历时3年,到2020年,李老师还清了所有贷款。
目前,李老师打算起诉该女学生。这就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该女子是否涉嫌犯罪?二是借款事件已过去5年,李老师能否起诉对方?
1、女子是否涉嫌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女子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为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从表面看,女子以真实身份向银行贷款,并按要求提供了担保,最终无法偿还贷款后由担保人偿还,这一系列行为只涉及民事借贷关系,不涉及犯罪。
但从本质来看,女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人信任,成功获得贷款后一走了之,造成不能归还借款的后果,其诈骗故意明确。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按照诈骗金额的大小,分为三个量刑层级:数额较大的(3000-1万以上),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3-10万以上),判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50万以上),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本案中,女子诈骗金额达到1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按规定将被判3-10年有期徒刑。
2、假如未认定女子构成诈骗罪,李老师可以起诉索赔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就诉讼时效做个解释,以借款合同为例:
我向你借款100万,合同约定3年到期后还给你,结果3年到期了,我没还给你。请注意,这时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了,因为此时你应该知道你的权利已经受到损害。
这之后又过了3年,3年里你从来没找我要过钱,我也没跟你联系过,3年后,你再找我要钱,我说我不给你了。此时如果你去法院起诉我,法院会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因为你太长时间没主张你的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纠纷中,很重要的一个关键就是应该怎么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因为从这一天起往后推3年,就是诉讼时效终止的日期。《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中,从2017年女学生不愿意偿还贷款,小贷公司找上李老师,李老师实际承担还款责任之日起,就是李老师作为贷款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诉讼时效应该从这一天开始算。因为从这一天起,李老师就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了。
很明显,从2017年到2020年这3年就是李老师向女学生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超过该期限就是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李老师已经失去了诉权。
值得庆幸的是,女子涉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并未超期,李老师仍有望拿回赔偿。
最后,我认为本案最大的警示就是要认真学习《民法典》,尤其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担保合同以及诉讼时效的概念,导致明明占理却输了官司,十分可惜。有需要的可以买来看看。
#六旬教师帮女学生担保贷款遭拉黑# #山东##临沂头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