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是相互的,婚姻不是单程车,没有长期的给予,也没有的理所当然的索取。
曲线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个中原因旁观者最清楚。700多次来回飞往,每次七八个小时,能坚持10年之久,奔波之苦非一般人能忍受,已经是超越中的超越了。
试想,哪个男人愿意娶妻两地分居守活寡?又有哪个男人如此大度,能接受逢年过节也不回来住一住?
汪少是有过错,但曲线也应该想一想,人都是感情动物,都会有正常的生理需求,汪少只不过犯了全天下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扪心自问,与初恋藕断丝连是怎么回事?离婚后不到仨月就结婚,傻子都能看出来。
在曲线眼里,汪少太爷们,没情调不浪漫,满足不了永远给她剥虾、抱她上厕所的需求,离婚不是一个人的错,但纠缠不清才是最大的错。你带孩子汪少付抚养费,一别两宽,谁不欠谁的。
问题是再婚后还无休止的刷汪少信用卡,连现任的袜子裤头都用刷出来的钱买,是不是过了头。体面人这么不讲究,难怪滤镜碎了一地,形象、人设荡然无存。
提醒婚姻中的男女朋友,感情是相互给予,不是单程票,不管是婚姻还是恋爱都是一场修行,只有在磨合中不断的完善自我,相互给予,感情才能长长久久。
我最近遇到不少恋爱期间借款不还的案子,男的问女的借,女的问男的借都有,疫情之下,钱难赚,谁都有困难的时候,有些人网贷,信用卡都已经刷爆了,打着恋爱的旗号借钱,算唯一的路子了。
我身边好多单身或者离婚的女人都是在她信用卡刷爆卡、欠债没钱还、房贷车贷要断供了、儿子上学交不起学费了或者身体出现了问题的情况下才想起找个男人谈恋爱,大家说这种情况下谈恋爱是真诚的吗?能找到白马王子吗?不是应该在自己境遇最好的时候谈恋爱吗?一个人日子过不下去了才想找个依靠,会不会让别人觉得自己是精致利己主义者?这种情况男人们会怎么想?
16岁女友在两个月内花费男友110000元,男友认为这是借款,女友认为是赠送。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2020年9月份,小李在济宁市区做生意期间,与小崔在KTV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小崔利用双方的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小李借款,小李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给付的方式给小崔,小崔借小李的账号消费及偷刷信用卡,通过以上各种方式被告在2个月的时间里共花费小李109665元。小李随即和小崔终止了恋爱关系,并向其索要返还上述借款,小崔拒不返还。由于小崔满16周岁但仍未成年,小李要求小崔的父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来源:中国普法)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避免不了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有的是用来买礼物、有的直接是转账。当然,处于热恋期间的时候,谁也不会计较这些,但是,分手了之后,那就要“亲兄弟,明算账”了。
案件发生后,小崔和小崔的父母认为,这是小李和小崔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属于借款,小崔也不存在偷刷信用卡的行为。
在短短两个月期间,就花掉了11万元,明显超过了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而且据小李提供的凭证及小崔承认的数据显示:
小崔以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钢琴、给爷爷治病、偿还朋友欠款、转账给父亲等名义的借款,合计45000元。
小李有因给小崔过生日转账1314元、520元,有过双十一的转款2500元,有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5200元。自愿转账的零花钱26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1280元。
恋爱期间的这些花费,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应该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例如彩礼)为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是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与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很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
根据社会习俗,恋爱期间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或者在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春节、生日等给予的财物,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都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会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要求于法无据。
以后谈恋爱,只要转账,就得写明缘由,谁知道最后能不能结婚,至少还可以保留借款或者赠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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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恋爱刷暴姐夫信用卡,姐姐以为姐夫有问题,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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