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苏北某作者牛某出版合同纠纷一事再说明
江苏苏北某作者牛某,图书出版一事,涉及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所在地武汉发生特大疫情、之后湖北遭遇水灾,以及互联网长期持续整改,多家银行、机构停止贷款,反复催收,甚至涉嫌软暴力以及非法催收行为。
公司资金链断裂,已于2020年7月退租写字楼,遣返安置所有在岗在册在编员工,包括兼职、半兼职。公司负责人早已在企业打螺丝、搬砖。公司只是从事自媒体运营,勉强维持存在,期待经济复苏,政策好转,疫情结束。
公司负责人负债几十万,包括多起出版合同纠纷,三年来已偿还大部分欠款,目前尚余10余万,陆续偿还。公司拟召集旧部,第三次创业,为湖北、武汉经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为湖北、武汉解决社会就业贡献微薄力量。
目前发放此前拖欠员工工资两笔,目前公司已召集旧部9人,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招募兼职人员两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2人,发放薪酬。拟再招聘2到4人(贫困山区大学生、下岗失业员工、两劳释放人员、破产倒闭老板优先)。
因我公司负责人为偿还债务,长期在乡下打螺丝、搬砖、做苦力谋生,兼职做自媒体三年来累计收入不到3万元,还有15000元因为发票、银行账号长期未对账原因被锁无法入账。与牛某多次协商,承诺解决出版纠纷一事。
我公司负责人从未收到法院传票,也从未出庭答辩,至今尚不知判决内容,也未接到法院调解通知。因为公司驻地写字楼实际退租三年,无人值守,实际处于空转,公司资不抵债,资产基本为负数。只是公司负责人以个人信用、名誉担保,履行公司各项责任、义务、权利。
牛某违背公诉良俗,撰写国家相关部门不提倡的初中生早恋、和初中女教师恋爱题材,有违师德师风,不利于青少年成长,更不符合一个写作者的良知、道德、底线。公司多次建议其修改成大学生恋爱,可以出版,并安排公司实习助理编辑985名校硕士联系、配合,遭到牛某强烈拒绝。
牛某充其量就是一个文艺青年,出版图书目的是冒充作家,作品公开发行,取悦其初中女教师,所谓衣锦还乡,未实现目的,恼羞成怒。
公司认为,文艺青年要接受公司编辑指导、建议,出版社编辑建议,且牛某作品被多家出版社拒绝出版,违背国家相关部门现行出版法规、条例、政策、文件、规定。其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牛某强迫公司进行出版,且公开发行,属于违规行为,并不合法。公司多次建议其采用台湾、香港、美国、加拿大书号出版,也遭到强烈拒绝,因为他要装X作家,不忘当年不伦之恋。
牛某行为或许是单相思,公司认为,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前提是符合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亦是如此。文艺青年从事文学创作,做文先做人,三观不正,如何成为作家?
公司相关负责人收到执行文书,感到惊讶,公司认为诉讼主体是企业,企业法人不等于企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不是一回事。公司负责人在乡下打螺丝,诉讼公司负责人管辖权不应该在公司所在地,而是应该在公司负责人搬砖地。公司保留向检察机关提请管辖权异议权力。
公司负责人从未获悉、收到、看到传票,也从未收到开庭通知,公司负责人在乡下打螺丝,如何到省城应诉呢?公司保留向同级党委、纪委、政法委,上级法院党委、纪委、政法委申诉,向湖北省委、武汉市委、武昌区委投诉,只至最高检、最高法、中纪委、中办、国办的权利。公司保留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利。
公司负责人作为公民,有批评、监督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司保留对于法院、法官的批评、监督、建议、申诉权利,各级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对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也有新闻监督、舆论监督权利,公司保留该项权利。
中央、湖北、武汉市提出稳就业,保民生,扶持小微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公司从未收到任何司法调解建议和文书,且公司多次和牛某协商。公司图书封面、排版、校对已做,花费5000元,公司承诺安排国际书号出版,陆续退还余款。
公司认为民事诉讼无对错,被告未必就是过错方,民法典合同纠纷,不可抗力,对方过错都是原因,且牛某行为本身违法违规。
我公司会计多次建议注销公司,但我公司本着诚信为本原则,本着将有所图想法,未予注销,如果公司注销,宣布破产,何来纠纷、债务呢?
我公司承诺对于文艺青年牛某负责,后续陆续退款,圆满解决此事。且我公司多次表达类似观点,牛某情绪不稳定,从江苏苏北跑到湖北武汉武昌进行诉讼,属于多余,我公司认为既然公司负责人在湖北鄂州鄂城,请到鄂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我公司保留向检察机关提请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权利。
苏白传媒
2022年12月14日
【最新政策解读】
名下有一套房,贷款已结清最低可以首付三成!多次贷款记录已结清,也是首付三成。离婚政策也支持!即离即买,不追塑前配偶房产。银行利率可做4.1%。
贷款的时候银行长已经分成了,高管再分,属于重复得利,应该退脏。
A为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B为该行信贷员。A、B与普通公民C、D内外勾结,由C、D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向A、B所在的银行多次申请贷款。C、D取得“贷款”后与A、B私分,造成银行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贪污罪的共犯,而非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从形式上看,C、D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取了“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贷款诈骗手段,也获取了银行的贷款,似乎完全符合了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A具有处分金融机构财产的权限,而且A并未受到欺骗,更未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是与C、D通谋将银行财产进行非法转移。A、B将银行资金以“贷款”的形式转移给C、D,并不是贷款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而是贪污的一种形式。因此,A、B、C、D四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而非贷款诈骗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