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房,又一种手段
执行君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我婚前买的房子,老公拿去贷款,抵押给银行贷款了100万,我是担保人,还款一年多断供了,直到起诉我才知道。银行打过催款电话给老公,他说没有钱还了,但是这个事情我完全不知道,银行也不跟我打电话,也不发短信,直到被起诉我才知道。现在这个时候银行要我们一次性还款,房子挂着卖不出去,拖到现在告知要强制执行,还冻结了我的银行卡,并且还产生了一大笔逾期利息,利息能减少吗,我该怎么办? 【@执行君说法】 利息显然不能减免,因为银行通知了借款人,并且借款人和担保人还是夫妻,之后进行了起诉和执行。 1、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查封你名下的所有财产。 因为房屋是你婚前财产 并且抵押给了银行,同时你还是担保。因此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查封这套房屋,也可以查封你的其他财产,包括冻结你的银行账户,直至银行通过法院实现债权。 2、有了抵押财产法院还可以冻结银行账户吗? 当然可以。即便有抵押财产,法院在执行时优先执行银行存款,因为银行存款最容易执行。抵押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是兜底的,随时都可以执行,但对于强制执行而言,执行银行存款肯定比执行房产更方便和快捷。如果被执行人的银行足够履行债务,解除对房屋的抵押就可以了。 3、有抵押财产了,必须一次性还清,还是可以谈分期?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肯定是希望一次性执行到位,像这样的有抵押财产的案件,想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需要被执行人提供的还款方案足够有诚意并且有履行能力,才能打动申请执行人。 假如银行花6个月就能拍卖房产,拿到足额的执行款,那他就没有必要给你1年的时间让你慢慢还款。如果拍卖了房产远远不够还款,此时你提出还款方案,并且能证明履行能力,这是有可能达成协议的。 4、逾期利息能否减少。 从逾期不能还款开始,到起诉和执行,直到还清借款为止,利息都要计算。因此,如果确实不能还款,建议配合法院及时拍卖房产,偿还本金后,利息会相应的减少。#律师来帮忙# 我是@执行君。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
给担保公司付的超过月息6%的部分利息有可能要回!这事你知道吗?
在担保公司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高利息,仅需要以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年息6%,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即可,已经支付的超过上述标准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法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研究#
问题的提出: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关键词:报刊 债权催收 公告 诉讼时效 中断
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全国性或在债务人所在地具有省级影响力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的,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农业银行高州支行只是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依法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上诉人张某华向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借款及欠利息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贷款及利息的事实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以公告形式向上诉人主张催收贷款及利息的权利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被上诉人的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贷款99万元的还款履行期限是1999年12月18日,从1999年12月19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2004年11月28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诉人在该通知书上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被上诉人在2004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虽然是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上诉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上诉人的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4年11月29日开始起计。从2004年11月29日至2006年11月29日,是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在这两年内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向上诉人提出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的出现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的被上诉人于2006年6月17日在《茂名晚报》上刊登的《中国农业银行债务催收公告》是否属于向当事人提出要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本案关于诉讼时效的审理应适用本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该规定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据该规定,当事人采取公告的形式主张权利,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二是公告必须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本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华从2004年至2008年均参加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的庭审活动,上诉人贷款合同中写明的住址是高州市河西路45号,该住宅是上诉人的私建房屋,房屋现仍属上诉人所有。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下落不明以及上诉人变更住所地致使债权人无法向债务的主张权利的情形。同时,被上诉人在《茂名晚报》上刊登公告,《茂名晚报》不属国家级及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报刊。因此,被上诉人在2006年6月17日和2007年11月20日刊登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上诉人于2009年3月23日提起诉讼,从2004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23日止,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了两年的法定保护期间。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其请求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高州市观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审查,该《证明》未能证明上诉人有下落不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认为在《茂名晚报》刊登公告催收贷款,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09)高法民初字第402号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17号
有的人成心就是坑别人!无赖!我家有个亲属就是被人骗了,给所谓的哥们担保,那个人拿到钱就跑了,后来债权人起诉把他这个担保人的房子给拍卖了!
今天下午在一个苹果群里传出了一个不幸的消息,小编我听了以后很震惊,栖霞一个老实巴交的果农,给自己村的发小到银行帮助贷款后,贷款发小一直不尝还银行贷款到至今到了很严重的地步,法院起诉,还不偿还,银行要求贷款人还款,帮助发小贷款的人实在没有办法就采出了过激的行为后,帮助贷款人也喝了百草枯农药自杀了。
小编写到这里跟这位朋友经历帮助别人贷款或者给别人担保的人应该很多吧,小编我在十年以前给我三叔家哥哥,跟我们村里4个担保人给我三叔家哥哥贷款5万,到现在没有偿还,我多次找到银行询问可不可以贷款分成五分,一人还个人那分,银行要一次偿还本金就可以,我跟村里其他担保人协商,其他村里担保人不同意,大家说我该怎么处理,大家有没有跟小编我有过同样经历的人,有处理好的吗?给小编个确实可行的办法,小编我公司公户也用的是同一个银行,我每比货款进来,我都会很担心银行给我冻结了。
今天写这个只是劝告大家今后千万别在给别人贷款或者担保了。欢迎大家讨论哦。
借钱后不还钱。男子转账藏了23万。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月14日,江西鄱阳,借钱后不还钱,藏了23万。
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自诉人认为,赵作为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故意拒不执行。他还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并将其转移到他人名下。
2019年1月,王某以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已责令其向王某偿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143万元。
逾期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仍恶意转移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尽管其有执行能力。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资产转让。
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很多网友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晓情况的。
小编认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维护我的权益#
戈先生是个普通的农民,一年累死累活的挣个几万块钱,今年银行卡跟聊天软件的钱突然被冻结了。一查发现自己名下有个300万的担保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戈先生是担保人,要还300万的贷款。法院的执行书显示戈先生在2017年成为担保人,2019年被郑州银行起诉。戈先生看了下文件,上面的贷款人朱宏芳自己根本不认识,但是上面的营业执照法人是戈先生,但是上面的地址信息电话号码全部是假的,所以这个法院传票也联系不到自己。
莫名其妙被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背负了300万元的债务。又莫名其妙成了被告,被法院强制执行,还竟然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任何文书!这是现在戈先生的说法。
目前,银行等金融单位在办理每一笔信贷业务时,都有实时监控视频。届时,一看监控,是非就会一目了然。
那么,如果戈先生的说法是真的,本案涉及的各方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贷款罪。伪造有关证件的行为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银行工作人员如果与贷款人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如果法院法官故意违背事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则可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收受贿赂的,择一重罪。法官严重不负责任,作出错误判决,涉嫌玩忽罪守罪。
一旦确认贷款担保文书上的签名不是戈先生本人的签字,该担保行为将被视为无权代理行为,担保合同自然是无效的。戈先生也就不必承担这300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了。那么,聪明的你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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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百姓与法律 ,学习生活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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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张春(化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林权(化名)借款8万元,由张飞(化名)作为担保人,承诺月息2分,按月付息。在付息6个月后,张春因经济原因无法归还,林权被迫向法院起诉。
不曾想,在法庭上,张春主张,林权的行为已涉嫌“高利放贷”,请求法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耳东说法
(案例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林权拿出了张春书写的借条,借条明确约定,张春向林权借款8万元,月息2分,由张飞作为担保。
然而,张春对此表示异议!
主张:双方借贷关系起源于2016年5月16日,当张春因经营生意,经担保人张飞介绍向林权借款6万元,当时约定按月利率6%计息。本来张春是想借一二个月就还,但因生意经营走下坡路,无法偿还本金,自此向林权每月支付3600元高额利息,持续有三、四十个月,当时已有签一份借条。
上述借贷及高利计息,持续到2019年3月31日,双方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林高权尚欠张先春借款本金6万元以及高利利息款6000元。双方经协商,借款本金6万元,由林高权再出借1.4万元,与高利利息6000元相加,凑成本案借款本金8万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张春应当对前后借款的关联性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能作出符合逻辑的陈述。
经过审理中,法院认定:
张春主张此前借款利息截至结算时尚欠6000元,但其一审陈述此前的借款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经实际计算并不能得出至2019年4月1日尚欠利息6000元的结论;二审其又变更说法为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律也禁止其反言。
故在张春未能对于借款结转的过程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张春主张涉案借款与2016年5月的借款存在关联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认定张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令其在归还给林权借款8万元,并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一、在庭审中,张春也曾主张林权系职业放贷人,那么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如果法院认定林权为职业放贷人,那么其在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放贷,那么借款合同就会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也就是说,张春只要返还借款就行,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并且之前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借款本金。甚至,连借款都不用还了!@耳东说法
二、有人有疑问,张飞作为担保人,为什么没有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是否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债权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结合本案,林权并未向法院要求追加张飞为被告参与诉讼,也就是林权放弃了自己向张飞求偿的权利!张飞当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耳东提醒:
借钱是情分,还钱是本分!生活中,那些愿意在你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的人,都值得我们感恩!
但是,如果碰到非法放贷、高利放贷的,记住一点,不要客气,下狠手,薅羊毛也要薅死他们!不懂的话,关注@耳东说法,
@耳东说法关注社会热点,体味世间百态,感悟法与人生!
、原告如果申请锁定被告账户,需要向法院提供等额的担保。比如,原告申请锁被告50万元,原告就要提供50万元担保。如果将来败诉,那么,锁定账户给被告带来的损失,就用原告担保的钱赔偿被告、找担保公司担保,就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但这个费率都比较贵,一般是担保额的3-5%,比如担保公司帮韩潮担保500万,那这个5%的比例还是非常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天,温州特斯拉起诉车主案有了结果。车主败诉,被要求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特斯拉5万。
邻居老王给亲戚担保了50万贷款结果亲戚跑路了,现在银行已经起诉保全了老王的房屋,要求老王限期还清本息,否则就要查封房产进行拍卖还账。
当初亲戚找老王担保的时候老王开始是拒绝的,可是经不住亲戚一次又一次的来找,还给他买了很多礼品,老王想着毕竟是亲戚不会坑害他,就同意去临沂某银行给签字担保。谁知他亲戚贷款到手后不是做生意,而是拿去炒期货,结果赔的一无所有。
最终他亲戚一看还不上贷款和借款了,只能携带着全家跑到外地去了,谁也联系不上。他亲戚还在外面借了有100万的资金,那些人也是在到处找他要钱。
可是老王是给做的担保,最终银行只能找他还款。现在老王后悔莫及,他说如果重来一次他绝对不会给进行担保的。可是心再后悔也没有用了,如果老王不还款的话,下个月房子就会被卖了。
大家对于老王的遭遇怎么看呢?你们同情老王吗?如果你亲戚找你担保你会给担保吗?#贷款##临沂头条##奇葩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