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理难,要想快另交钱[已回复]
近期,从国家到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保经济、稳增长的政策。市自规局去年也出台了推行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政策。近日我与开发商沟通办理房产证事宜,给我的答复是最慢11个月,我说自行办理,抛出一句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公司公章,不能提供。开发商更是说出一句“要想加快进度,你再另外交钱,3000多”。试问3000多是交给谁?如何能让我们普通老百姓享受到政策?开发商的行为有谁来监管?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开发商:金辉。小区:金辉公园里。
陕西省西安市委书记方红卫 留言id:14909162
该留言中含有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办理机构可见。
回复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房屋位于曲江新区公田三路1026号,由西安金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经了解,您的房屋已于2020年3月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政策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项目不符合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条件,需由开发商与业主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目前该项目在我中心正常递件办证,最近一次递件时间是6月2日。您可联系开发商递交办证资料,登记窗口自收件后4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关于收费问题,我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收费80元每件,开发商乱收费问题您可咨询开发企业监管部门。 欢迎您继续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联系人:冯涛 经办单位: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电话:85350831
2022-06-09 20:40#西安头条#
身体行动不便的老人怎样办房产证?我妈今年88岁,去年不小心摔了一跤,到8医院去做了个手术,今年可以扶拐杖走路。我担心到武汉市江岸区政务大厅办事有困难。
前不久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扶着妈来到了后湖兴业路上的江岸区政务,由于我妈是用老人手机进门不能扫码,工作人员急忙推出一个轮椅让我妈坐下,我拿出妈的身份证让工作人员登记一下,然后,推着轮椅朝电梯方向走,工作人员看我不知道电梯在哪里,于是主动接过轮椅帮忙推向电梯口,接下来是保安解锁电梯送我们到三楼,来到咨询处,马上给我们一个绿色通道,到34号绿色通道窗口办理。一切顺利,比别人排队的人还办得快些,让我始料未及。也让我亲自体验到江岸政务工作人员的人性化细心耐心的服务态度,给我留下很暖心的印象。
#乌鲁木齐头条# 【西山•招生】兵团第十二师高级中学(西山新区基础教育集团鼎立校区)2022年初中七年级招生工作于8月4日正式开始。
具体时间:
上午10:30—13:30
下午16:30-19:00
地点: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兴业916号
十二师高级中学义教部暨鼎立校区大门口
流程:
凡属学区的新生家长持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请按序号将①-③分别复印在A4纸上并装订,序号④小学生素质报告册只需提供原件无需复印):
①学生毕业证
②户口本(请按要求格式复印)
③房产证
④小学生素质报告册
(以上所有的资料装在一个牛皮纸袋子里,封面写上学生的姓名和家长的联系方式)
【案例346——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r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食品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成立,住所地为江苏省阜宁县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某。
主营饮料制造、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等。自2013年以来,该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在南京、宜春、嘉兴、南通等地设立8家分公司,以承诺高额年利率和一定回扣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
2014年6月,被告人朱鹏某、严某二人经商量,由严某负责市场和召集业务人员,并由朱鹏某出面与陈志民等人联系洽谈后,在嘉兴市南湖区中山路号大厦筹备成立了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一食品嘉兴分公司或嘉兴分公司,工商登记于2014年7月29日),此后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招募员工在社会上以发放传单、开会搞活动、口口相传的形式公开宣传天一食品公司投资项目,并以该公司扩大生产缺少资金为由,承诺给付16%的年利息,与客户签订“招商回购协议”、“委托经营协议”和“借款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2016年3月案发,嘉兴分公司共计向417人(900人次)吸收资金3521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299.62万元。具体如下:
被告人朱鹏某、严某在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担任嘉兴分公司总监期间,管理和组织下属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39万元,其中到期已兑付资金642万元及到期转存100笔共304万元,未兑付资金93万元;扣除已返收益,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89.33万元。
被告人查某在2015年4月至12月担任嘉兴分公司总监、总经理期间,管理和组织下属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966万元,扣除已返收益,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874.95万元。
被告人占海某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担任嘉兴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管理和组织下属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425万元,扣除已返收益,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352.83万元。
被告人刘某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担任嘉兴分公司总监、总经理期间,管理和组织下属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92万元,扣除已返收益,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063.56万元。
被告人黄谊某在2016年2月至3月担任嘉兴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管理和组织下属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32万元,扣除已返收益,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314.67万元。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后,于2016年4月6日对嘉兴分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予以立案侦查,后对部分嫌疑人进行上网追逃。
2019年2月20日,查某经其家属转告相关情况后主动到安庆市公安局菱湖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人员的涉案事实;
后严某于2019年3月13日在铁路盐城北站被抓获
朱鹏某于2019年3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南湖公安分局东栅派出所接受传唤,
刘某于2019年4月4日在武汉市双华路某网吧被当地民警抓获并移交归案
2019年4月22日占海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南湖公安分局新嘉派出所接受传唤
黄谊某于2019年5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东栅派出所接受传唤。
案发后,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查某退出赃款2.5万元,被告人黄谊某退出赃款8万元,另有嘉兴分公司业务员退款共40300元(暂存于公安涉案资金专户)。
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嘉兴分公司经营场所,扣押了电脑主机1台和U盘1只(经勘验取证内容为投资信息)及天一集团的宣传资料若干;后依法扣押被告人占海某名下浙F9、被告人刘某名下浙F0小型汽车各1辆;于2020年1月13日查封被告人严某名下位于盐城市庄路花园幢室幢室车库[产权证号:市区0271747-0271748,建筑面积143.07平米,车库建筑面积16.38平米,权利人为路艳某、严某共同共有。同时该房屋存在二个抵押权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主债权数额50万元;严兆桂,主债权数额40万元。另有在前的三次司法查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6)苏0902执1964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7)苏0991执199号;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9)苏1111执2173号;本案中的查封措施属轮后查封]。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告人黄谊某名下位于嘉兴市幢室房屋一套[权证号:浙(2017)嘉秀不动产权第0007412号,建筑面积104.69平米,产权人李洪某、黄谊某,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嘉兴分行];朱鹏某(家属代缴)向本院帐户退缴30万元,查某向本院帐户退缴20万元,占海某退缴2万元(家属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