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瓜子袋屏蔽 ETC 3 个月逃费 22 次逾 4 万,该男子可能承担哪些责任?这里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公安应该是以该男子涉嫌诈骗罪立的案。
一、谁是受骗人
其实可以类比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去套现的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用信用卡去ATM机提现,那么谁是受骗人,显然是银行。
那在这个案件中该男子通过锡箔纸屏蔽自己的ETC隐瞒自己的行车记录的行为使得高速公路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产生认识错误,所以受骗人是高速公路管理局。
二、逃避过路费缴纳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男子虽然没有让被骗人交付财物,他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过路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设置骗局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是被定性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过路费,性质相当,所以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如果具备积极退赃、达成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该男子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甚至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4万元的数额已经满足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因为每个地方数额巨大的标准不一,但4万没有打到江苏数额巨大(6万)的标准,所以基准刑将会是3年以下,另外,按照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的的数额较大,但如果能够具有一些法定从宽情节,以及积极退赃、达成谅解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浙江湖州,男子丁某在路边发现一张银行卡。起初丁某并不打算捡,因为他担心卡里没钱。可是丁某想到了自己还有一屁股的债没还,万一这卡里有钱,正好就解了燃眉之急。于是丁某还是捡起了这张银行卡。
丁某拿着卡来到附近的ATM机上,他尝试着输入6个6,结果显示密码错误,然后又试了6个8,结果让他给蒙对了。更让丁某感到惊喜的是,卡里居然有2万多的余额。于是丁某取出了2万元现金,准备用来还债,剩余的就当生活费了。
当丁某取完现后,银行卡的主人杨女士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显示自己卡里的2万元被取走了,杨女士急得立即报了警。后警方根据ATM机上的监控追查到了丁某,但是丁某早已将取出的钱用光了。最后,丁某的家属代为偿还了这2万元。(来源:澎湃新闻)
这个杨女士的心可真大,2万元存款的银行卡丢失了,居然不挂失,而且还设置如此简单的密码,是怕别人猜不出来吗?
一般来说,银行卡密码会设置成生日密码,要么阴历的,要么阳历的,要么自己的,要么亲人的。可杨女士为了图方便,就设了6个8,在方便自己记忆的同时,也方便了别人猜测。
本案中,丁某取走这2万元现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有网友表示,是盗窃。但也有网友表示,是诈骗。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后取现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最高院和最高检曾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作出了明确批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丁某捡拾杨女士的银行卡,未经杨女士同意便使用的,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也许会有人感到疑惑,这明明是张存储银行卡,怎么又成了信用卡了?
其实在法律上,“信用卡”的范围很广,不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或者是我们常见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均属于“信用卡”的范畴。
根据《刑法》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的罚金。
上述规定中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诈骗数额在5000元~5万元之间的。
本案中,丁某取走了银行卡中的现金2万元,正好属于数额较大的区间,故应对丁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丁某的家人虽然代为偿还了这2万元,但仍无法撤销对丁某的处罚,只是在对丁某进行量刑时,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即便未取得谅解,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后,在路上拾得他人的物品,并不一定都是遗弃物。如果捡到,请立即交给警方或还给失主。
另外,我们在设置银行卡密码时,应当设置得复杂一些,就算忘记了,还可以找回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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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头条##湖州##普法行动#
浙江湖州,男子丁某在路边发现一张银行卡。起初丁某并不打算捡,因为他担心卡里没钱。可是丁某想到了自己还有一屁股的债没还,万一这卡里有钱,正好就解了燃眉之急。于是丁某还是捡起了这张银行卡。
丁某拿着卡来到附近的ATM机上,他尝试着输入6个6,结果显示密码错误,然后又试了6个8,结果让他给蒙对了。更让丁某感到惊喜的是,卡里居然有2万多的余额。于是丁某取出了2万元现金,准备用来还债,剩余的就当生活费了。
当丁某取完现后,银行卡的主人杨女士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显示自己卡里的2万元被取走了,杨女士急得立即报了警。后警方根据ATM机上的监控追查到了丁某,但是丁某早已将取出的钱用光了。最后,丁某的家属代为偿还了这2万元。(来源:澎湃新闻)
这个杨女士的心可真大,2万元存款的银行卡丢失了,居然不挂失,而且还设置如此简单的密码,是怕别人猜不出来吗?
本案中,丁某取走这2万元现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后取现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根据《刑法》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的罚金。
上述规定中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诈骗数额在5000元~5万元之间的。
本案中,丁某取走了银行卡中的现金2万元,正好属于数额较大的区间,故应对丁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丁某的家人虽然代为偿还了这2万元,但仍无法撤销对丁某的处罚,只是在对丁某进行量刑时,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即便未取得谅解,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后,在路上拾得他人的物品,并不一定都是遗弃物。如果捡到,请立即交给警方或还给失主。
乙在某银行领取银行卡及U盾,U盾中有银行卡信息,银行经理甲假意指导乙如何使用U盾,偷换了乙的U盾,并欺骗乙只能在一周后使用U盾,后甲利用乙的U盾在网上将乙银行卡账户的钱转入自己银行卡账户,问甲如何定罪?【答】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 根据司法解释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命题人观点,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成立盗窃罪。
【“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银行卡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2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强调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根据意见,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社;贝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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