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百万富翁”们能共同投资建一个民营银行吗?
法律分析:这如果是在20年前,有这种想法估计都是“胡闹”,可现在在民间投资设立银行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比如在2013年银监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出台了明文规定。银监会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提到的相关主要内容有:第12条,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条件是“依法设立”;“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间题的决定》第12条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因此,村里的“百万富翁”们只要具备相关设立民营银行的条件,并依法设立,是政策所允许的,绝对不是“胡闹”。
法律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2)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