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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鹿邑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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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村民自建房能“外卖”吗?】

2022年5月张某经人介绍,与狄庄新村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分期支付了40万元房款。

鹿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鹿邑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张某办理房产证时得知,村民自建房不符合对外出售条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张某并非该村村民,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鉴于张某系对涉案房屋充分了解后自愿购买,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购房款39.5万元。

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依法保护农民安身之本。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鹿邑县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周口,张大爷的孙子考上了大学,张大爷就想给自己孙子包个大红包,于是就找到了那本25年前的存折,准备去银行取款。可是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工作人员直接告知这存折是假的,保安多次将大爷赶出银行。

68岁的张大爷,知道孙子考上了大学,也是十分高兴。都说穷家富路,就想多给孙子一点钱,在外地上学手上也不至于那么拮据。

张大爷将自己保存20多年前的存折给找了出来,准备去银行,将里面的钱取出一部分,好给自己的孙子。

存折上清楚地记载着,在1997年3月21日存款18500元,上面还有经办人的印章,以及银行的业务专用章。

张大爷将存折交给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说自己入职不久,没有见过这种存折,于是就叫来了主管。银行主管接过这张存折后,又与其他工作人员在一起商谈,可是最后却告诉大爷这本存折是假的。

工作人员还指着存折上的印章说,这个印章就不是银行的印章。之后无论张大爷再怎么说,都没有用,甚至还多次被银行的保安给赶了出来。

在家里人的帮助下,张大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依法兑付18500元的存款本息。

张大爷认为:

这本存折是在20年前办理的,期间就一直没有动过,怎么现在银行就不认账了?上面也有银行的专用章,也有经办人的章,怎么到银行取款就成了假的呢?

经办人印章上清楚显示该工作人员叫杜某,杜某也确实是该银行的员工,自己与银行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银行辩称:

20多年前,银行在存折和其他存款上的印章都是椭圆形的,而张大爷出示的存折上面银行的印章是圆形的,由此认为张大爷手上的存折是假的。

银行还出具了20多年前实际使用印章的样板复印件,与张大爷手上存折上盖章的进行对比。

银行还查找出张大爷当年存款那一周的记账凭证。在上面显示并没有张大爷的这笔款项存入银行,这也就意味着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银行提供的,20多年前的记账凭证中,查找到有一个何先生的存折中的印章和张大爷存折中的印章是一致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对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经过相关的司法鉴定,张大爷手中的存折。是真实有效的,并且找出了银行当时办理该存折的经办人杜某。杜某也找出了自己的印章与张大爷存折上的印章一致。

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由于银行一方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张大爷的诉求,因此银行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一方需对付张大爷18,500元存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并且承担诉讼的全部费用,驳回张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河南周口鹿邑县法院。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像这种保存20多年的存折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见的,但是在老年群体中,这样的事情也见怪不怪了,很多老人一辈子省吃俭用。

有时候去银行存了些钱,也是将存折或存单藏起来,时间一长可能自己都忘了,而再次找到存折,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工作人员都是年轻的基本上都没见过这样的存款凭证。

但是工作人员也不能因为某些与现在的存款凭证不同的地方,就直接否认该存折的效力。还有就是20多年的时间,银行所留存的资料很可能会缺失,那么这样的缺失导致对不上账也是正常的,但也不能归咎于储户。

有网友评论到1997年,那时候都流行万元户18,500多元,那算得上是非常富有的家庭了。这么大一笔钱存银行,还好法院维持了公道,能拿回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是不知道现在能给多少利息。

也有网友表示,20多年没去取款银行就想耍赖不成,人家有存折,存折上也有你银行的印章,银行自己改了印章就怪储户吗?20多年前的存款就想耍赖,还好法院给了公平公正的判决,不然这还真的储户拿银行没有半点法子。

还有网友表示,这个事情想要证明很简单呀,当时存折的经办人不是还活着吗?直接找到他不就行了吗?这件事情应该是银行自己去处理,而不是要张大爷去找证据。最过分的是居然还被保安多次赶出来,理应赔偿张大爷的精神损失。

也有网友表示自己的一本存折,时隔20多年去银行取款的时候,第1次告知存折是假的,第2次告知银行里根本就查不到这一笔钱存入银行账户,第3次告知银行里面的钱早就取完了。变来变去的说法,银行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总之一时半会你就别想拿到钱。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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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拿着25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1万8千元被拒绝后,遂告上法庭】

“你没有把钱存进银行,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河南周口,一个六十几岁的老人拿着二十几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钱,银行接过存折后,认为存折是假的,遂不予兑付。老人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

张大爷今年68岁,是河南鹿邑县人,25年前,也就是97年的时候,他拿着攒了很多年的18500元来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当时给张大爷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杜某,在办理完业务后,给张大爷出具了一份活期存折,上面加盖了鹿邑县某银行的印章。

几年后,张大爷想取钱的时候,把家里找了个遍,都没有找到存折,当时他还以为存折丢了,为此郁闷了好久,18500元在那时候算是一笔巨款了。

然而,张大爷最近收拾老物件的时候,又把这张存折翻出来了,这种失而复得的心情,让张大爷高兴了好几天,虽然现在的18500元,和当年的18500元相差很多,但有总比没有好。

随后,张大爷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柜员接收过他的存折后,有些拿不准,让张大爷等一下,他们需要核实,让张大爷没想到的是,他等了几天,最后却等来银行拒绝兑付的消息,银行声称,这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

银行的回复让张大爷无法接受,存折是你们银行给我的,凭什么说我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向其讨要说法。

法庭上,银行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张大爷的钱是在1997年3月23日存入银行的,银行提供了1997年3月211997年3月25日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并无该笔存款。

第二,银行表示,张大爷所持有的存单是假的,不具有真实性,真实的存单使用的是椭圆形印章,并不是张大爷存折上的圆形印章。

银行认为,张大爷并没有把款项交付于银行,他和银行没有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张大爷听完银行的两点意见后非常生气,存折在这里,钱也存进银行了,存折上的印章怎么会是假的呢?

张大爷向法院提供了活期储蓄存折一份,证明他在1997年3月23日,经银行工作人员杜某的手,存款了18500元。

银行质证说,该存单是假的,不具有真实性,该存单上加盖的圆形印章下面模糊不清,下面一行显示有分社字样,与银行储蓄业务印章不一致。

随后,银行提供了1997年2月份、3月份的多款存折,证明银行的业务印章为椭圆形,而不是张某存单上的的圆形印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张大爷提供了存折后,银行提供了上述证据予以反驳。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似乎非常充分,然后,转折从现在才开始。

银行提供的1997年3月21日至3月25日的记账凭证中,有一个户名叫和某的定期储蓄存款单,上面加盖的就是某分社字样的印章,而该印章与张大爷存单上的公章形状相同。

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高度盖然性是指,在证据对待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向法庭提交的活期储蓄存折,足以证明其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银行辩解说,存折上的盖章非本银行业务章,法院认为,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大爷存款1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承担。

(来源: 以身说法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