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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给无抵押贷款(交通银行有无抵押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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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何女士有辆北京现代车,朋友赵某向她借车,她爽快借给了对方,可到了还车时间,赵某迟迟没动静,女子一打听才知道出事了。赵某因为缺钱用,竟然将她的车,拿到二手车行给抵押了,换了25000元。

交通银行给无抵押贷款(交通银行有无抵押贷款吗)

何女士这辆车是2021年买的,从去年开始,她一个朋友赵某偶尔会向她借车,由于平时关系还不错,而且赵某每次都按时归还了,所以,她也没在意。

去年7月底,赵某又要借车,何女士借给了他,可这一次,赵某却一直没还车,一开始,何女士以为赵某有事,就没多问,可又过了一段时间,赵某还是丝毫没有还车的打算,何女士这才意识到不对劲。

经过几番逼问,并且威胁说要报警,赵某终于承认,他因为缺钱,就把何女士的车,开到渝南二手车市场给抵押了,打算过几天取回来。何女士相信了她,可是,左等右等,却始终不见赵某取车。

何女士越想越不对劲,明明是自己的车,自己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赵某是如何把车抵押了?难道车行老板不知道,这是非法抵押吗?

原来,车行老板和赵某是熟人,知道车子不是赵某的,正常抵押肯定是不行的,而所谓的抵押,也是走的非正规渠道。

通过定位,何女士找到了自己的车,并联系了二手车行老板,说自己并未授权赵某抵押,但是,老板却说,他给了赵某25000元,不管是赵某还是何女士,若要取车,就必须要把钱还清,否则别想取车!

老板还说,当时的25000元,是转给的何女士,现在来说不知情,让他无法相信,甚至还说,何女士和赵某是合伙来骗钱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何女士对此却称很冤枉,当时她确实收到了25000元,但是,这笔钱却是赵某喊她帮忙转的,她在收到钱一分钟后,就将其转给了赵某,这笔钱到底是做什么的,她完全不知情。

1、赵某的心思还真多,为了撇清和车行老板的关系,竟然想到通过何女士周转的方式,由此看来,他是早有预谋的。事实真是如此吗?

记者联系了车行老板,对方却说了一个秘密,这个赵某原来是何女士男友的朋友,因为这层关系,她才屡次借车给他。

目前,何女士已经和男友分手,前男友对此事说,谁签字找谁,和他无关,记者联系了赵某,赵某表示愿意归还他分的这部分钱,但是,何女士的车已经到了青海,车行表示何女士没有权利取车。

2、何女士该怎么把车要回来?车行老板抵押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车子属于动产,不能简单的从收到钱,就推定何女士进行了抵押的意思。车行如果执意说何女士知晓此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必须拿出证据,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车子的所有权人为何女士,车行老板占有该车辆不予返还,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何女士请求车行老板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而车行老板给赵某的钱,该主张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这笔钱,车行老板应该向赵某主张,而不是何女士。

其次,赵某在本案中实行了2个行为。

第一个行为是借用何女士的车,进行抵押拒不返还的行为,这一行为究竟应评价为诈骗罪还是侵占罪,笔者认为应看赵某在借车之前,是否有非法占有车辆的主观故意,是否有诈骗行为,并使谷某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从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实赵某在借车辆之前,就有非法占有故意,亦没有诈骗行为,其借车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行为,此时赵某已占有车辆,其诈骗行为与何女士将车辆借给赵某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赵某的第一个行为定义为诈骗。

赵某先期借车行为是合法行为,借车后应为赵某临时占有,对何女士的车是一种代为保管行为,后赵某已有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车辆抵押借款拒不赎车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个行为是赵某将车辆抵押给车行的行为,笔者认为此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赵某没钱用,借着自己是何女士男友朋友的身份,成功借到了车,当赵某将车拿去抵押时,谎称车辆是二手车,未办理过户,其行为刻意隐瞒了真相,以骗取抵押权人的信任,并使车行错误的认为车辆属于赵某所有,并给了2.5万元钱。

赵某隐瞒真相的行为与车行将钱借给他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赵某肆意的将借来的车抵押他人取得借款,且拒绝还车还钱。其主观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刑法》第270条和266条规定,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赵某的刑期会在3到5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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