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由我们代理的某建工企业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混凝土供应过程中最常见的单方调价行为效力、混凝土供应合同履行地信息价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质保金支付时间节点等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问题,得益于庭前的充分准备,我们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法院采纳!
随着车辆的普及,停车位呢已经成为大多数小区的标配,业主们或买或租都享受着出行回家后的便利。
然而呢,从今年的一月起,海口多个小区的地下车位费大涨,一时间,如何停车成了业主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根据黑市发布的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地下停车场12座以下或一吨以下的收费是210元每月。然而从今年元旦开始,海口有十几家小区地下停车位突然被安装了地锁,而且出租费用大涨,第一个现在他不租开只卖,然后他全部锁起来,就是为了卖,而且我们的合同上面写的是210,那你650,这个翻了三倍。
梳理发现,这些被投诉的小区,涨价的是开发商的自主产权地下停车位,月租金为300到600多元不等,当中多数小区的地下人放车位依旧收每月210元,而海口上运上品小区地下人放车位租金每月390元,自主产权车位租金每月990元,
分析发现,这轮涨价中,多个小区地下停车费从一次性收费变为了分段收费,也就是开发商收车位租金,物业按照车位面积收取停车服务费,小区地下停车费涨价依据何在?
对此,开发商直言,想涨就涨,我肯定是市场允许的,没什么依据,我就想翻。我明年后年就已经涨到500呀。目前实施的黑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定,除公共产权外的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标准已向市场放开,无需进行备案,有产权的车位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住宅配套,哪怕产权归属于开发商,其权利的行使也有严格限制,那就是首先必须满足业主的需要。在调整这一收费价格时,开发商理应主动提供调价的理由和说明,开发商或者是那个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根据那个经营的成本,那么要告知业主就是合理的来制定
早在2017年,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已出台,要求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停车服务费的监督检查。
多个市县的小区停车费为保持平稳运行,当地的发改部门还给出了收费的成本核算,并综合考虑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定价监管。
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一是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被大涨,凸显出了物业的不作为,开发商的乱但是啊,通知出台后,监管与执行有没有跟上?有无相关具体举措?
两年之后,小区车位的定价标准权该何去何从?如何从源头上解决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服务费的纠纷问题呢?唯有治堵先行,需尽快建立健全停车位的有关条例。#小区停车位 遇到的奇葩事#
在政策中明确相关责任方及具体责任,明确制定车位调价原则、程序、监管、争议解决机制,使得收费标准明确不再成为一纸空文,让执行监管有力不再是纸上谈兵。
租房合同啥时候到期?如果是到期后涨价这个没办法就算你起诉也没用
到期前租客应该和房东谈续租的合同,到期了,房东怎么涨价都是房东的权利,装修费多少,亏损多少是租客的事,不能怪房东!只要这15年房东按照合同价,就没问题!
付费应该视为合同的生成节点
网店越来越不诚信,物品涨价了一般都会借故不再发货,消费者只能退款
[投诉] 河北邢台隆尧县丰硕院开发商随意涨价
2020年4月买一套丰硕院房子,房号:15-3-***,市场备案价6560元/平,已交首付款194696元,现在合同上价格是7387元/平,让我补交首付款90000元,不明白为什么房子能够高于当地市场备案价销售?要求:全额退房款。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经隆尧县局执法人员到隆尧县丰硕院售楼部调查,15号楼共计45套商品房,备案价为656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共3套,分别是15号楼3单元401室、15号楼3单元501室、15号楼3单元802室。通过查阅销售合同,其中只有15号楼3单元401室已售(合同编号:YS202040516),销售价格是按照备案价格6560元/平方米销售的。该售楼部负责人表示,15号楼3单元501室、15号楼3单元802室至今未销售。
经与反映人电话联系核实具体情况,反映人表示,其只是交了定金,并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经隆尧县局执法人员与隆尧县丰硕院开发商协商,开发商表示将尽快将定金退给反映人。
日期:2021-03-29
原先物业管理合同怎么约定条款,就怎么履行合同。物业主要为利益为目的,如果物业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首先征得双过半业主同意,否则仍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如果物业硬必须收取地面停车费行得通,后面开发商也来要求房子涨价了应业主补偿!
木痴看莆田有家不能回?业主集体堵路!莆田这个高端小区又“出事”了
要看合同是否到期,没到期涨价租户可以拒绝,到期双方要重新约定
你们房子建造延误导致物价上涨,为啥让我买单?河南信阳,购 房人6年前买了一个楼 盘的期房,因为认 购协议未说明交房日期,所以购 房人一直苦苦等待。没想到等了6年却等来了开发商的律师函,要求每平 米加价1900元,否则开发商就二次售房。
购 房人2017年1月看中了"水木澜山小区"的期房,就签订了认 购协议,并按照要求交付了首 付款。
可交完首 付款后楼 盘迟迟没有动工,但因认 购协议没有明确交房日期。没办法购 房人只能苦等着,直到2021年3月,这个楼 盘终于开始动工。
总算有点盼头了,可在楼 盘盖到12层时又停工了,购 房人只能继续等。可让他想不到的是,他没有等到新房的交房。却在2021年11月等来了开发商发来的一份律师函。
开发商称,由于客观原因,该楼 盘拆 迁进度缓慢,楼 盘建设速度受阻,导致物价上涨,人工费也贵了,所以要求 购 房人每平 方米加价1900元,否则开发商会将房子二次出 售。
这让购 房人气愤不已。难道认 购协议是白签的吗?
那么开发商的这种加价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蕞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 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 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 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此事件中,购 房人和开发商虽然只签署了认 购协议,但认 购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如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而且购 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 房款,开发商也按照约定收取了购 房款,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相关事项。购 房人买房在前支付了首 付款,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而开发商没有及时的动工、开发、建设及竣工,属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开发商无权因为物价和人工费上涨擅自涨价,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 房者可以针对开发商的单方加价行为以及单方解除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对这件事你怎么看?
#我要上 头条# #头条创做挑战赛# #购房#
【信阳金科开发商被指吃相太难看!】“我在信阳金科.集美五里项目买的房,签了商品房认购书、金科.五里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确认单,交了21万首付款,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却不签了,以各种理由要求楼盘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