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某县城,已婚的小赵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已婚男子米某,一来二去,二人之间形成了不正当关系。(来源:中国判例文书网)
小赵贷款让米某入股了一家酒吧,米某也帮小赵租到了房子。小赵很喜欢米某,不愿意让米某和其他女人接触。一次米某和几个朋友在一起玩时,被小赵发现,小赵很生气,就当众辱骂并指责米某欠自己钱,还说因为米某欠钱自己快离婚了。
米某觉得脸上挂不住,就开始殴打小赵。之后二人开车到某大桥上,小赵说,如果米某不和自己好了,自己就不活了,就跳入河中。米某怕小赵真跳,就把小赵从桥上拉了回来。
之后小赵一直要求米某和自己好,否则就跳河。米某说,你跳吧,你跳吧。你赶快跳。为了吓唬一下小赵,米某还抬起小赵的腿翻过护栏,然后再把小赵拉回来。一来二去,等到最后一次,小赵迅速翻过护栏,跳入河中,之后小赵溺亡。
米某是否应当为小赵的死承担责任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当地检察院认为,米某与小赵发生争吵后,显示殴打小赵,之后又在桥上威胁小赵跳河,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小赵进行处罚,建议量刑三到五年。
可是米某觉得,自己让小赵跳河,都是气话,并非真的让小赵跳河,这与小赵跳河不具备密切因果关系,而且小赵跳河后,自己立马报警,对小赵的溺亡并没有持放任态度。
当地法院在审理时指出:故意杀人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米某在主观上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过要件。米某与小赵在桥上发生争执时,米某对小赵大喊:你跳吧,你跳吧来刺激被害人,米某在明知小赵跳河而导致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刺激小赵,而不是上前劝阻,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履行施救义务而导致小赵跳河溺亡的一种放任心态。
其次,米某对于小赵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小赵和米某本就认识,二人之间有感情和债务纠纷。在特殊场合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特别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行为人及时履行的特定义务,且行为人有能力和条件履行,没有及时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最后,米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赵的溺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米某先是殴打小赵,之后采用怂恿小赵跳河的方式来刺激小赵,最终导致小赵死亡。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米某故意杀人罪成立。由于案发后米某有自首情节,并且情节较轻,最终判处米某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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