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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15亿贷款犯法吗(农商银行5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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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每天限额1000,每天只能转一次,严重影响了我的用钱,并且把我恶心的不轻,思来想去没有其他办法,就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电话里让我提供了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记录在案。

今天收到农商行的手机联系,说让我确定个时间,去办理限额的事,我说银行里那么多人都是办这个事的,排一天也排不到我,他说单独给我开个窗口办理,最后他说让我拆消12345那个投诉,我说先把事办完再说。

从这个事说明,我们普通市民要学会用法律法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怕麻烦,正是因为怕麻烦,让很多单位有了懒病与惰性,得以随便去处理人民群众的事,如果我们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必然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让他们知道老百姓不是可以随便忽悠的。

农商银行15亿贷款犯法吗(农商银行5万贷款)

依法治国是大事,也是关系到每个人的重要事,我要说,依法治国,说到底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如果我们都没有法律意识,那依法治国只能停留在口头上,一味的埋怨,除了伤害自己,起不到任何作用。

12345这个市民热线很有用,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一些不合法的事,尽管可以去拨打投诉。如有需要,还可以直接去信访或是法院。

#近3000储户12亿存款无法提现# 新财富集团与许昌农商行存在合作关系,具体通过许昌农商行下属的五家村镇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这个责任和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难道应该由储户来承担吗?在近20天中,全国多位村镇银行的储户心急如焚,其实他们一直想得到这个一个答案。

如果真的有储户承担,那是不是未来银行违法违纪违规经营,做的任何事情最终都是应该由客户来买单呢?那么我们国家的金融信用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其实我们已经可以推测到,这些小村镇银行与新财富集团勾结,将从微信公众号上,银行官网APP上以及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互联网存款通道上,吸收到的存款转交给了新财富集团。甚至有可能都没有进入到银行的存款大帐,而直接划拨了。

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储户在其中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为他们进入的是银行提供的存款通道,而网上转账划款,在后台收复的张浩储户是不需要知道的,平时的客户维护也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承担的。那么这个吸储工作就是银行的正常业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产品仍然需要进行兑付。未来法律和相关部门处罚的是,银行及其内部勾结的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

但是到目前为止,到期的存款不能给予兑付,这已经开了一个很坏的金融信用丧失的先例。如果未来银行都以这样的借口,来拒绝存款的自由支取,那么未来从小的村镇银行,风险会蔓延到其他银行,甚至蔓延到整个金融系统。这个先例一开,将我国银行业积累几十年的信誉,都将一朝丧失。头条热榜

监管部门应该分清楚这个责任承担的主体,对内如何追究责任?如何进行处罚?但是这绝不能影响客户存款的正常取款。具体大家可以看我下面的视频,专门讲了一下银行存款的法定安全性。

网上存款,银行的互联网柜台延伸?5家村镇银行存款该被保护吗?网上存款,银行的互联网柜台延伸?5家村镇银行存款该被保护吗? - 今日头条

最近一段时间,河南以及安徽等省份连续爆发银行存款的“失踪”消息,引发了大规模的热议。虽然银行存款的问题近年来时有报道,但是像这次这样规模巨大,波及范围很广的也十分罕见。据悉近期集中暴雷的村镇银行有6家涉及储户资金超过12亿。而官方的通告则是指向了部分机构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通告表明“河南-新财富集团利用各种勾结手段和第三方平台关系吸款,已经涉嫌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启动侦查。”现在其中4家存在银行的取款业务已经恢复正常。

总结来看,储户是被不正当的“高利息”,“高收益”所误导,被不正当的欺骗手段将资金骗走。许昌农商行和其背后的黑手新财富集团以及许昌农商行毫无疑问是此次事件的旋涡中心,作为此次暴雷的5家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方,以下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等5家涉事银行分别持股高达,20.5%,51%,51%,40%,40%。而许昌农商行的前任副行长目前还被刑事通缉当中,当地公安悬赏10万元进行悬赏通缉。从18年开始,其就任该行的副行长一职务。

“做一辈子生意没有被骗,钱存银行竟然被骗了,银行必须赔偿!”山西太原,丁某将1200万存在某银行,需要用钱时,发现钱不见了。丁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将其起诉至法院,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丁女士应该负主要责任。

丁某夫妇二人在当地做了一辈子生意,积攒一大笔钱。

丁某的钱一直都存在当地的农商银行,因为此银行网点多,存取方便。

丁某的一个远房的亲戚王某在该银行工作,平常两人交集不多。但是王某需要完成银行的取款和理财任务时,丁某曾经帮过忙。

2017年,王某以完成理财任务为由找丁某帮忙,尽管这次是以王某的名义投资理财,但信任王某的丁女士还是答应帮忙。

丁某先后给王某转了400万和100万,可是其丈夫索要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被王某推脱说他先保管,等到期了再一起给。

所谓理财产品到期后,丁某要求其归还,王某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还钱。实在推不掉了,王某答应给其本息共计543万元。

但是,王某又说,现在银行有政策,如果能完成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任务,就有资格当主任行长。其请求丁某夫妇帮忙完成存款任务,把理财取出的500万连本带利直接转存。

丁某夫妇认为是好事,愿意将原来的本息和200万元活期存款转成定期支持他。

王某利用其银行员工的便利条件,让银行柜员直接将20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卡,而所谓的原来的本息543 万元本来就是子虚乌有,但是王某都打印了假凭证,交给了丁某。

不仅如此,一年后,丁某一笔200万元,一笔300万元存款到期,准备再存为定期。

办理好相关事宜后,王某又以帮助丁某领取定期存款的礼品 为由,将两张存单和她的身份证拿走。随后以丁女士代理人的名义,将以上500万元转移到自己的账户。

随后,丁某在查询自己银行存款时,竟然没有一分钱了。于是找银行解释,银行经过调查后,发现钱全部被王某转走了。

于是,丁某报警,王某被捕。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王某已经将钱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丁某认为,自己将钱存在银行,现在钱不见了,银行必须赔偿,但是双方协商未果,丁某先就最后被骗的500万元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丁某及其律师表达自己的观点:

1、双方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该保证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丁某的意思是说,我在你们银行存钱,你应该保障存款的安全。

她的500万元刚刚转存了定期,马上又有人将她的钱转到王某账户不符合常理,而且此业务也不是她本人办理。

很明显银行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导致自己的钱丢失,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2、银行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导致王某能够轻易的将钱转走,必须赔偿。

在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王某仅仅手持身份证,没有委托授权书,前台柜员就为其办理了业务。同时,银行前台柜员在办理300万元转账时,竟然在业务凭证底单上没有填写账号的情况下,转给了王某。

所以银行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丁某的存款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王某能转走也就不足为奇,银行必须负责。

银行方面辩称:

1、王某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王某是银行个人金融事业部客户经理,其谎称为丁某领取奖品的行为,不是其业务职责。

丁某将身份证和存单回单交给他,也并非是办理个人金融业务,而是基于两者互相认识的前提下,所以是王某利用了丁楼的信任,将其款项骗走与银行无关。

2、王某办理办理转账业务时,完全符合银行的规定。

王某手持丁女士身份证和回单,符合银行办理代理转账的要求。而且银行柜员也能提供自己不认识王某的证据,其只是按照正规的流程办理的转账。

3、王某是以诈骗罪被的刑事拘留、公诉,并被判刑的,证明王某系自然人犯罪,丁某主张的赔偿损失应由王某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丁某作为储户,同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丁某将自己的存单及身份证轻易的交给王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别人,存在存单被支取的风险,而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对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的责任,赔偿100万元,丁某自行承担80%。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同意以上法院的观点,维持原判。

丁某家属对二审判决表示不满意,准备上诉。

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大家认为,银行应该赔偿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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