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2018年以来,李思斯为赚取手续费,从事帮他人填信用卡服务,具体操作模式系通过给他人支付高额利息来获取他人借款赚取差额。后因给付高额利息的随意性及个人高消费开支,导致其无力支付承诺的高息和借款本金。
在明知无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李思斯仍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多次找被害人黎某、唐某等人借款,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掩盖事实真相,并将所借资金部分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以及个人的高消费。至案发时,减去李思斯已支付的本息,现有借款1700000元无力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8年6月至2021年9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黎某借款,黎某通过其支付宝、微信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65057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支付宝、微信账户给黎某支付本息共计623940元,现有26630元无力归还。
(二)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唐某借款,唐某通过其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1754696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给唐某支付本息共计1226100元,现有528596元无力归还。
(三)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卓某1借款,卓某1通过其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600余万元,李思斯通过其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多次给卓某1还本付息,在该过程中,李思斯还使用卓某2的银行卡进行填卡转账,并将部分从卓某2银行卡里支取的应该给付卓某1的资金占为己有。2021年6月28日至同年9月13日,李思斯给卓某1出具多份借条,现有340000元无力归还。
(四)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熊某1借款,熊某1通过其支付宝、微信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1739059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微信、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给熊某1支付本息共计1480660元,现有258399元无力归还。
(五)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多次找被害人吴某借款,吴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25970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微信、支付宝账户给吴某支付本息共计226670元,现有33030元无力归还。
(六)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冯某借款,冯某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18350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给冯某支付本息共计63250元,另李思斯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给冯某支付本息共计30000余元,现有90000余元无力归还。
(七)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赵某1借款,赵某1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42400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给赵某1支付本息共计320190元,现有103810元无力归还。
(八)2021年4月22日,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找被害人熊某2借款,当日,熊某2通过其支付宝账户给李思斯转款5000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微信、支付宝账户给熊某2支付本息共计13000元,现有37000元无力归还。
(九)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赵某2借款,赵某2通过其支付宝、微信账户给李思斯转款共计16500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支付宝、微信账户给赵某2支付本息共计88600元,现有76400元无力归还。
(十)2021年9月12日,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找被害人陈某借款,当日,陈某通过其手机银行给李思斯转款5000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微信账户给陈某支付本息共计2450元,现有47550元无力归还。
(十一)2022年1月至同年3月,李思斯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多次找被害人魏某借款,魏某通过其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给李思斯的账号及其指定的账号转款共计209000元。至案发时,李思斯通过其微信账户给魏某支付本息共计36220元,现有172780元无力归还。
另查明:2021年7月5日,李思斯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思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思斯退赔被害人黎某等人经济损失XXXXX。
@萝卜说法(2022)湘0821刑初421号
存钱只是亏利息和通货的差额,一般也就2%.要是拿钱买资本鼓吹的楼房,保险什么的,亏的不仅仅是本金,还欠银行钱,肥了别人亏了自己,千万别干。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差额补足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出借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补足义务人承诺将无条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出借方所获取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补足义务人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差额补足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补足义务人系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且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看,差额补足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不具有债务从属性,故差额补足属于债务加入。
案例索引: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
但是,2021年新修订的《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差额补足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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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差额补足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出借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补足义务人承诺将无条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出借方所获取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补足义务人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差额补足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补足义务人系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且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看,差额补足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不具有债务从属性,故差额补足义务人属于债务加入。
案例索引: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
第三人签署的《差额补足协议》,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法律人之家#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差额补足合同》中若承诺无条件履行可能产生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并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构成债务加入;若承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履行债务的,构成一般保证。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