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續降低、貸款利率與門檻也需要降低。//@聖十約:鼓勵買房購房、是暗示銀行降低購房的門檻與利率已增加人民可承擔風險或能力範圍內的需求,並不是讓房市炒作又有政策鼓勵房市大幅波動!「住房不炒」這四個字沒有看懂最後都是接盤俠、別再當房仲業者轉單效應的可憐孩子、再來抱怨國家沒說清楚就是自己腦子浸水。 住房需求的增長幅度是在居住者身上、購房人民的承載能力也是依賴銀行體系整體因應國家政策降准等等的釋出彈性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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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包人确实存在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若承包人正在破产重整,而破产管理人又怠于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和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利息。
裁判理由:五洋公司与万城公司依法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进行了约定,经温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万城公司应向五洋公司支付工程款33768456.45元(五洋公司主张的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未获得支持),上述款项已履行。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李建灿请求五洋公司、万城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法定孳息,发包人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万城公司(发包人)确实存在拖欠五洋公司(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基于五洋公司正在破产重整,而破产管理人又怠于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万城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利息,故李建灿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五洋公司、万城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利息。至于仲裁裁决,仅以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为由未支持五洋公司的利息主张,亦未否认李建灿仍具有主张利息的权利。因案涉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等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并未进行审理查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本案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案件索引:(2020)浙民再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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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司法实践、诉讼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