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高利转贷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2)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3)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注:《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梁山伯与祝英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账号最高法: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无效,推动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00:41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13条的规定,有四类民间借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类是职业放贷;
第二类是转贷;
第三类是非法放贷;
第四类是高息放贷。
这四类行为,都有一定的范围,比如说职业放贷,是从主体上来考虑。
转贷是从资金来源上来考虑,禁止金融机构的借贷,信贷资金,转到民间借贷。
非法放贷,主要从资金用途上来考虑,这个用途非法,比如说赌博、贩毒。
高息放贷,是从收益上,禁止高利贷。
哪些是真正的职业放贷,是转贷、还是高息、还是非法放贷?在实践中怎么甄别这四类无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