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底下转款和到银行办理存款是两回事~就这心眼是怎么赚到1000多万的//@张晓磊:山西清徐,大妈把1200万存银行,结果被职员私自转走!一审法院判决大妈承担80%责任,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大妈儿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我爸妈做了一辈子生意都没被骗过,钱存银行里竟然被骗走!以后谁敢把钱存银行? 丁大妈和丈夫白手起家赚到了千万家产!但有了殷实的家产后,两人的日子依然过得很节俭!因为以前穷怕了,有钱也不舍得花,甚至家里的纸箱子都不舍得丢,会攒起来卖钱,一点都没千万富翁的样子! 而丁大妈有个远房亲戚王某,在银行上班!虽然两家走动不多,但王某为了完成业绩,主动上门拉存款。丁大妈比较热心肠,都帮忙了! 2017年,王某再次登门找到丁大妈拉存款,说这次以他的名义买个投资理财,因为内部员工购买利息会更高! 因为之前几次的合作都很顺利,丁大妈没多想,先后分两次给王某转去500万! 但王某却迟迟没把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给丁大妈。丁大妈主动索要,王某也是各种推脱,说等理财到期了再一起给! 可是一年到期后,王某也没有把500万和利息给丁大妈。丁大妈催了好几次,王某说2018年的年底才能取出来,因为员工的理财要领导批了才能取! 丁大妈没有怀疑,一直等到2019年的3月份,王某才对她说这笔钱自己取出来了,连本带是543万! 可这钱王某根本没转给丁大妈,他又撒谎说银行现在有政策,如果员工拉到2000万存款,就有资格当行长,所以希望丁大妈把这笔543万直接转存!自己以后如果当上行长,一定会照顾丁大妈! 丁大妈听后有些犹豫,但丈夫说有个行长亲戚是好事,就让丁大妈同意了!还说要把手头的200万活期也转成定期,全力支持王某拿下行长之位! 可是丁大妈做梦也没想到,王某提前在银行打印了2张假回单! 那天,丁大妈跟柜员说把自己的200万活期转成定存!但王某让丁大妈在柜台外等他,他利用自己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柜台内部,让柜员把200万转到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出来告诉丁大妈业务办好了,给了丁大妈2张假回单! 丁大妈信以为真,以为543万和200万都已经被转成一年定期存在自己的账户上。 然后一个月后,丁大妈又转存了两笔到期的300万和200万!而王某以给丁大妈拿礼品为由,骗走丁大妈身份证和存单,再以丁大妈代理人的身份,把钱转到他父亲的账户,再分转给多人! 当时王某没把身份证还给丁大妈,找各种理由推迟!这才让丁大妈一家起了疑心,堵住王某才拿回身份证,但王某拿不出存单! 于是,丁大妈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自己账户,发现1200万全部没了!她傻眼了,问银行领导怎么回事! 银行领导调查后,告诉丁大妈是王某把钱转走,但这是王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丁大妈马上报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一审二审都被判了无期! 王某交代,自己因为倒贷欠下巨额债务,丁大妈的钱都被他用来还债补漏洞! 所以,王某虽然被抓了,丁大妈的钱却拿不回来! 于是她把银行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把钱存在银行的,和银行形成了存储合同的关系,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把钱转走,银行管理不善,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再向王某追偿! 为此,丁大妈还提供了警方调查出来的证据。比如那两张543万和200万的回单是假的,比如王某给父亲转账的个人业务凭证底单,竟然连账号都没有填,银行也让王某将300万转走! 所以,丁大妈一方认为,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而存单没设置密码,在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银行居然没人跟丁大妈核实! 而银行反驳,王某是金融事业部的客户经理,所以他在办理该案业务时非履行职业行为;王某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证明王某系自然人犯罪,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丁大妈把身份证和存单长期放在王某那,没有预判到存单被支取的风险!虽然王某承认是她以领礼物为由骗走的身份证和存单,但丁大妈没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依然有责任。 故二审法院认为,丁大妈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自身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当对财产的损失承担80%主要责任。 而银行对涉案的大额款,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自己和老公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没了,丁大妈气得住院!而她的儿子表示会申诉! 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会让大家对银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产生怀疑! 从客观来看,丁大妈是相信王某代表的银行身份,才会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 而王某在单位打假回单,让柜员直接把钱转他个人账户,个人业务凭证没填银行账号,如果他不是银行员工,能轻易做到吗?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山西清徐,大妈把1200万存银行,结果被职员私自转走!一审法院判决大妈承担80%责任,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大妈儿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我爸妈做了一辈子生意都没被骗过,钱存银行里竟然被骗走!以后谁敢把钱存银行? 丁大妈和丈夫白手起家赚到了千万家产!但有了殷实的家产后,两人的日子依然过得很节俭!因为以前穷怕了,有钱也不舍得花,甚至家里的纸箱子都不舍得丢,会攒起来卖钱,一点都没千万富翁的样子! 而丁大妈有个远房亲戚王某,在银行上班!虽然两家走动不多,但王某为了完成业绩,主动上门拉存款。丁大妈比较热心肠,都帮忙了! 2017年,王某再次登门找到丁大妈拉存款,说这次以他的名义买个投资理财,因为内部员工购买利息会更高! 因为之前几次的合作都很顺利,丁大妈没多想,先后分两次给王某转去500万! 但王某却迟迟没把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给丁大妈。丁大妈主动索要,王某也是各种推脱,说等理财到期了再一起给! 可是一年到期后,王某也没有把500万和利息给丁大妈。丁大妈催了好几次,王某说2018年的年底才能取出来,因为员工的理财要领导批了才能取! 丁大妈没有怀疑,一直等到2019年的3月份,王某才对她说这笔钱自己取出来了,连本带是543万! 可这钱王某根本没转给丁大妈,他又撒谎说银行现在有政策,如果员工拉到2000万存款,就有资格当行长,所以希望丁大妈把这笔543万直接转存!自己以后如果当上行长,一定会照顾丁大妈! 丁大妈听后有些犹豫,但丈夫说有个行长亲戚是好事,就让丁大妈同意了!还说要把手头的200万活期也转成定期,全力支持王某拿下行长之位! 可是丁大妈做梦也没想到,王某提前在银行打印了2张假回单! 那天,丁大妈跟柜员说把自己的200万活期转成定存!但王某让丁大妈在柜台外等他,他利用自己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柜台内部,让柜员把200万转到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出来告诉丁大妈业务办好了,给了丁大妈2张假回单! 丁大妈信以为真,以为543万和200万都已经被转成一年定期存在自己的账户上。 然后一个月后,丁大妈又转存了两笔到期的300万和200万!而王某以给丁大妈拿礼品为由,骗走丁大妈身份证和存单,再以丁大妈代理人的身份,把钱转到他父亲的账户,再分转给多人! 当时王某没把身份证还给丁大妈,找各种理由推迟!这才让丁大妈一家起了疑心,堵住王某才拿回身份证,但王某拿不出存单! 于是,丁大妈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自己账户,发现1200万全部没了!她傻眼了,问银行领导怎么回事! 银行领导调查后,告诉丁大妈是王某把钱转走,但这是王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丁大妈马上报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一审二审都被判了无期! 王某交代,自己因为倒贷欠下巨额债务,丁大妈的钱都被他用来还债补漏洞! 所以,王某虽然被抓了,丁大妈的钱却拿不回来! 于是她把银行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把钱存在银行的,和银行形成了存储合同的关系,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把钱转走,银行管理不善,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再向王某追偿! 为此,丁大妈还提供了警方调查出来的证据。比如那两张543万和200万的回单是假的,比如王某给父亲转账的个人业务凭证底单,竟然连账号都没有填,银行也让王某将300万转走! 所以,丁大妈一方认为,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而存单没设置密码,在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银行居然没人跟丁大妈核实! 而银行反驳,王某是金融事业部的客户经理,所以他在办理该案业务时非履行职业行为;王某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证明王某系自然人犯罪,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丁大妈把身份证和存单长期放在王某那,没有预判到存单被支取的风险!虽然王某承认是她以领礼物为由骗走的身份证和存单,但丁大妈没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依然有责任。 故二审法院认为,丁大妈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自身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当对财产的损失承担80%主要责任。 而银行对涉案的大额款,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自己和老公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没了,丁大妈气得住院!而她的儿子表示会申诉! 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会让大家对银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产生怀疑! 从客观来看,丁大妈是相信王某代表的银行身份,才会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 而王某在单位打假回单,让柜员直接把钱转他个人账户,个人业务凭证没填银行账号,如果他不是银行员工,能轻易做到吗?
山西清徐,丁某将1200万元存在银行,银行员工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要走丁某的存单和身份证,把钱全部转走。丁某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法院判决丁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银行职员骗走千万存款 储户担责8成#
丁某在这件事上有没有过错,当然有过错,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有风险意识,应该意识到把身份证和存单同时交给他人很有可能给自己的资金安全带来风险。但丁某在这件事上是否应当承担80%的责任呢?
由于案涉存单未设有密码,丁某将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王某,实际上无异于将大门或者保险箱大开,随时等着小偷前来。但是,即便如此,储户将钱存在银行,银行就对储户的资金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本案当中,银行存在的过错并不比丁某小。
首先,如此大额的资金支取,银行在办理该业务前,应当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应当向储户进行核实,加上案涉存单本身没有密码,银行在办理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更大的审慎义务。但银行仅凭王某手里的身份证和存单,就将如此大额的资金对外转出,很明显,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王某在办理业务时,业务凭证填写上存在重大错误,但银行在业务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为王某办理了资金支取业务,说明银行对资金损失的造成,存在重大过错。
经过以上分析,丁某将身份证和没有密码的存单交给王某,该行为固然会给资金带来重大风险,其理应为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作为银行,在办理如此巨额的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非常谨慎,这样才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银行既没有向丁某核实资金支取的真实性,也没有核对业务凭证是否准确,就为王某办理的该业务,银行对丁某的资金损失也存有较大过错。
因此,小状认为,正是丁某自己的安全意识不够,加上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最终造成了丁某的资金损失,所以,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理的。
您认为,银行承担多大责任合适呢?
#太原头条##普法行动#头条热榜
【银行理财不能赎回了?最后一种情况本金可能不保】
每当买的理财亏损的时候,我们的第一想法就是赎回,但有时候不是所有的理财都能立马赎回的,像银行理财,有时候就赎回不了,难免会引起我们的担心,所以今天就跟小希一起来了解一下,那些银行理财不能赎回的原因吧!
第一个原因:银行理财还没到开放期。
大部分银行理财都有固定的期限或者固定的申购、赎回开放期,那一旦有固定的时间点,那么在没到期之前一般是不能赎回的。
第二个原因:资金紧张
当银行理财出现亏损的时候,肯定有很多人想赎回,一旦银行理财在短期内遭遇大额赎回,那就面临着流动性紧张,这时候只能限制赎回申请。
第三个原因:节假日
大多数银行理财在节假日期间都是不能赎回的,一般都要等到银行的工作日才会处理你的赎回申请,钱也要到工作日才能到账。
第四个原因:理财产品违约了
理财产品违约,虽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就是银行理财到期了,但是银行拒绝兑付。
之所以拒绝兑付大概率是因为银行理财投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没钱向投资者兑付,而且银行理财也不保本保息了,那银行自然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我们买银行理财的时候谨慎投资,不然到最后,亏损可能也是我们自己承担。
上面这四种不能赎回的原因,除了违约,其他情况下钱都能拿回来,我们也不用太担心,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亲自去一趟银行咨询一下银行工作人员具体原因以及赎回时间,也能更让自己放心。
你的银行理财赎回了吗?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吧!
贵州贵阳,一女子发现已经离世母亲的遗物中有一本多年前的存折还有4万余元后,拿着公证书到银行办理取款。可不曾想,银行却告知女子存折上早已被取走。女子认为存折上显示有余额,银行就必须履行兑付义务。被拒绝后,女子决定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何女士早年与母亲吵架后离家出走,并在外地结婚生子。十几年后何女士因想念母亲,于是决定回老家看望母亲。可母女相认数月后,母亲就因病离世。
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意外在母亲的一件衣服的口袋中发现一本旧存折。何女士打开存折一看,发现存折上显示,母亲曾于20多年前分四次存入现金4万余元,事后没有取款记录。因此何女士认为存折上的钱,还在母亲的账户上。
何女士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遂拿着相关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来到银行处,办理取款手续。
可不曾想,工作人员一番操作后,就和何女士说,公证书能够证明其可以办理取款手续,且存折也是真的,但钱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被人取走了。何女士不相信,并要求工作人员查询这本存折还有没有其他银行卡。
在确认母亲的存折没有银行卡后,何女士认为,明明存折在自己手上,这钱就不可能不翼而飞,因此何女士要求银行必须履行兑付义务。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何女士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需支付其4万余元本金及十几年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案是何女士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举证原则,何女士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其一方举证称:
首先,母亲在20多年前分四次分别存入12000元、11000元、7800元、9500元,银行为母亲出具存折,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下来的包括银行存款等财产,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继承。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储蓄机构凭公证书或者凭法院判定取款人系法定继承人的判决书,办理兑付手续。
也就是说,由于存款人已经死亡,因此何女士想取走母亲存折上的存款,有两种方式:一是凭公证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二是法院判定何女士是法定继承人的判决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综上,何女士认为,在其一方能够提供得到银行认可其真实性的公证书、存折的情况下,银行一方就有义务履行兑付义务。
《商业银行法》33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并按照储户的具体需求,及时支付储户的本金及利息。
何女士的意思非常明确,既然银行认可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且认可存折是真的。那么在存折上显示还有4万余元余额的情况下,如果银行认为钱早已被人合法支取,银行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
银行举证称:
其一,经查,存款人当年最后一次存款的第18天,已被男子李某代为取走。因此银行认为,虽然因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大意未及时将取款信息打印在存折上,但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其二,根据当年的取款规定,只要取款人能够提供存折及相关手续,活期存款是可以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
第三,根据双方储蓄合同约定,存款人一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好密码及个人身份证件。
银行的辩护意见非常明确,按照当时的规定,代理人只要拿着密码、存折及存款人的身份证,代理人就可以领走存款。因此只要存款人没有妥善保管好上述重要资料,那么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银行的辩解意见,粗看之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即自己给别人有可乘之机,你能怪谁呢?这个责任当然由自己承担啊!真的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注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我们不能仅盯着储户的责任,同时还要关注到更有优势银行一方的谨慎核查义务,且银行如果认为储蓄有疏忽义务,那么在储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银行一方就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之时起,除了储户有妥善保管义务外,银行也需为储户的资金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由他人代为领取储蓄存款的,代理人必须持存款单、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及存款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原件,且必须亲笔签名后,方能办理取款手续费。
综上,在何女士能够拿出得到银行认可真实性的存折显示还有4万余元是未被取走的情况下,那举证责任就在于银行一方。
据此,法院认为,在银行一方不能提供代理取款人真实身份信息、具有代理取款人亲笔签名的取款单的情况下,银行就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否则就足以证明其一方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冒领的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何女士的诉求,故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即银行需支付何女士4万余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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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令人愤怒了,储户存入银行1200万元不翼而飞,问询银行,银行却说和自己无关。储户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储户却要承担80%的责任。
2019年,山西清徐的丁某将自己父母辛苦了一辈子攒下的1200万元,分四笔业务存入了当地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业商业银行。当时存入银行肯定是处于信任的原因,要不然谁也不会把这笔巨款存入到这家银行,但在存入五百万一年定期存款后,银行的一个姓王的职员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了丁某的定期存单和身份证,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钱款转走,而且是转到了王某父亲的名下。
而且令人匪夷所思所思的是,王某在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填写的信息是错的,受理单上的电话是错的,汇款人是错的,这些错误百出的单据,也不知为何能在银行森严的条条框框下成功的取走。
当地的法院却最终做出裁定: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
且王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某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
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负这个事件的次要责任。
丁某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
昨天还发视频,我前天还发视频说,为什么老年人必须把银行里的退休金给取出来,今天终于明白了,有的银行的做法确实是非常的没有底线,储户把钱存入对方银行,银行就必须为储户的钱款负责到底,最起码你要起到保护的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内部员工把自己的这种小小的伎俩用在了储户的身上,把储户的存单和身份证全部拿在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与其他银行的工作人员共同违规操作,私自把钱款取走。这其中分别是银行的责任,分明是银行的责任,应该由银行全部承担。为何储户要付80%的责任。
关于法院所提出的当事人丁某的家人作为成年人,不应该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凭证交付给银行的职工王某,我对这个事很有看法的,很有异议的。王某作为一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他的人设背景,不免让人想到其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说是一个外人来,让丁某家人拿出身份证和存单,那肯定当事人不会给他。王某正是利用自己银行的特殊背景的背书身份,骗取了丁某家人的信任,进而完成了这笔业务的流程,有严重的欺骗成分。
如果说这也要成为担责的一个理由,我们真的很为当事人鸣不平。如果按照法官的这个逻辑,电信诈骗其实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当电话打进来的时候,都会说我是某某银行的,找个理由让当事人进而把钱款打到指定银行的账户上,反正你也是自愿汇款,丢失了和他人无关,最终是你自己。没有防范意识罢了。
在当事人的描述当中,只是对其中的500万进行了诉讼,对剩下的700万元要等二审结论定性后,再决定是否要进进行上诉。
就像这个当事人的网名一样,我们希望正义迟早会到来,但不要等的太久,因为太久了心会寒,夜会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判断申请是否错误,应当考量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最终判断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及鉴定意见之间存在差距较为常见,仅此不足以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的故意或者过失。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时只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财产保全数额以满足其权利实现为目的与限度,即使申请保全的数额稍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数额,也不能据此即认定其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故意或过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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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取的欧元竟然是假的,银行必须赔!”江苏常州,韩女士到银行取款,发现5张面值为500欧元的假币,请求银行赔偿未果,韩女士以银行人眼验钞有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评理。
案发当天,韩女士在银行取款18000欧元,一周后,韩女士去上海旅游,付钱时却发现五张面值为500欧元的钱花不出去。
韩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这部分钱系从银行取出,并在取出钱过后,自己从未挪动过,何来假钱一说?
韩女士仔细检查了一下这五张假币,让韩女士哭笑不得的是,其中有四张假币连同编号都是一样的。
韩女士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竟然连个外币的验钞设备都没,机器都可能出错,人工验钞怎么可能百分百的正确?
想到这里,韩女士旅游的好心情一扫而过,她赶忙返回常州,请求银行给付2500欧元。但银行以已尽到审慎提醒义务为由,拒绝了韩女士的要求。
韩女士粗略计算了一下,2500欧元折合人民币就是17500元了,钱少的话自己也就认栽了,可将近2万块的人民币,这是一笔不少的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针对韩女士的起诉,银行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银行辩称:
1、韩女士负有对其所持有的五张欧元假钞系出自银行的举证责任,空口无据,希望韩女士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后再说话。
2、韩女士未尽到妥善核对及保管个人财产的义务。
首先,根据韩女士在银行进行外币交易的历史记录来看,自韩女士开立借记卡以来,兑换欧元及取现的频率较高,且韩女士丈夫为荷兰人,可见韩女士对于欧元的兑换、支取、识别、保管具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韩女士未当场核对支取的欧元,欧元被带去上海后再被带回常州,这期间超过了七天,且这段时间内,欧元也被多次易手,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错。
另外,从韩女士提供的假币看,从纸张、裁剪、手感来看,均与真币相差较大,较易识别,银行不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3、银行已经尽到了现金出纳管理要求的义务。
外部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外币的收付并无特别的要求,因此,银行只是严格执行上级行的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第一,涉事的三名操作柜员均已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币考试,并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
第二,银行交付给韩女士的欧元是从上海分行调运的,全部为整捆原封外币,具有大小封签,银行柜员按币种清点无误后,放至尾箱内备付客户,视频为证,断无调换的可能。
第三,柜员在交付欧元时,提醒客户进行清点及核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提醒义务。
综上,银行请求法院驳回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韩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韩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银行的取款凭证、假币原件。
但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银行的主张,驳回了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本案中,韩女士作为原告,为何会败诉呢?
本案是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韩女士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得向法庭举证,即证明:五张假币确实出自银行。
法院认为,首先,韩女士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当日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该笔款项被已取走,对于证明“假币出自银行”这一待证事实没有任何说服力。
相反,被告方银行,为证明其尽到了谨慎支付义务,提供了韩女士的取款视频,监控录像记录了银行柜员在向韩女士交付欧元时,曾提醒其清点、核对欧元。
其次,欧元系特殊商品,其在流通和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原因较多,银行提供的取款视频及银行监控并不存在违反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管理的行为,应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谨慎支付的义务。
另外,韩女士作为取款人,有义务在支取钱币时仔细清点及核对,但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其并未仔细清点及核对,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因韩女士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银行返还2500欧元,即175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发生,再次说明,打官司不是谁强谁赢,也不是谁是原告谁就赢。打官司比的是证据,只有提供了真实、客观、合法、与案情相关联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作定案依据,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案件来源:常州人民法院,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卢某发现银行账户存款在被他人盗用,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冻结,但客服却要他去柜台办理。去银行网点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又要他排队等候。而在等待的过程中,眼睁睁的看着账户里面的钱被他人转走。事后银行却表示,他们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相关的损失与银行无关。
卢某在上午10:30左右收到银行发来的一条扣款15元的短信,卢某觉得很奇怪,自己也没有消费,银行卡也一直在手上,这个扣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于是就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想要查询一下自己手里的这张银行卡的相关情况。但工作人员却告知,这一张银行卡已经被挂失了,并且补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新的银行卡尾号为8268。
卢某告知客服人员自己并没有办理尾号为8268的银行卡,但是手机却一直收到银行卡的扣款短信请求,工作人员立即冻结这张银行卡的账户。
客服人员以无法证明卢某为该银行卡的持有者为由,拒绝直接办理冻结。并告知卢某要想办理冻结的话,需要去银行网点的柜台当面办理。
在前往银行网点的时间内,卢某的手机又接连收到了取款的通知短信,短短的两分钟内,银行卡上就被取走了18700元。等到卢某在中午12:10左右赶到银行网点,向银行的大堂经理反映情况,并要求紧急冻结尾号为8268的银行卡账户。
银行大堂经理,根本就没有在乎卢某紧张的神情,反而是强行拉着卢某要求排队等候。大约经历了20分钟的排队等候,才轮到卢某。
卢某在银行柜台表示,要求工作人员帮忙冻结尾号为8268的银行卡账户。但柜台的工作人员得知这张尾号为8268的银行卡,并不是卢某办理的,而是别人将卢某的银行卡挂失后重新申领的。得知此事后柜员表示,这事情要请示领导才能办理。
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卢某的股票账户转入了153800元到该银行卡内。此时卢某特别着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冻结该银行卡,避免这一部分钱又被别人给转走。
但工作人员还是不紧不慢的,坚持要卢某填写申请表,等候领导批准后才可以办理冻结。
而在卢某填写申请表等候领导批准的时间内,这张银行卡又被陆续的转走了51300元。
此时的卢某已经是处于崩溃的状态。
银行工作人员等到了领导的批准后,才不紧不慢的冻结了该银行卡。
而在这个时候,这张尾号为8268的银行卡,当日总共被取款70,015元。卢某认为这其中有51300元的财产损失,是与银行故意拖延时间,不作为有重大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之后卢某拨打了110报警,并要求银行保管好当天的监控视频录像。
经过警方勘察,得知卢某的女儿被人利用控制,在被逼迫恐吓的情况下,到银行的网点以卢某本人的名义提取了申诉的款项。
卢某认为:
自己的银行卡一直在身边,从没有丢失,自己去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的时候,这张卡都在自己身上。
银行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为他人办理了自己银行卡的挂失手续,银行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发现银行账户内资金被盗后,第一时间就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但客服人员不作为,要求自己去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冻结,而银行大堂经理又百般刁难,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银行答辩称:
本案涉嫌刑事诈骗犯罪,应驳回卢某的起诉,并移至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核实卢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明显存在案外人卢某的女儿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形。
银行在办理涉案银行卡挂失手续的时候,已经摘录了挂失人所持的身份证件,并且对其进行了联网核查,在办理挂失手续的时候,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核义务。
卢某对自身重要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交易密码保管不当,且发现账户异常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这是导致其账户资金被划走的直接原因。(银行觉得卢某在发现银行卡被扣款15元之后,隔了两个小时才到银行网点办理挂失,错过了最佳时间)这是导致其账户资金被划走的直接原因。
银行采取措施控制了其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已经进到了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此卢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卢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卢某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客服人员未直接冻结账户,在处理过程上并无不妥,因为卢某对客服人员称该尾号为8268的银行卡不是他本人办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客服人员无权擅自冻结该客户银行卡账户。
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在办理冻结业务时遵循了通常的工作流程,也充分考虑了卢某办理系争银行卡业务的特殊情况,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无故拖延情形。
从银行角度来看,这属于必须的风险控制流程,银行已经尽到了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卢某不能证明银行存在明显懈怠拖延,消极办理冻结挂失业务,也无法证明银行的行为与卢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1550元,由卢某负担。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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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山东潍县有个恶霸欺男霸女,无恶不作。他要霸占一个寡妇的女儿,母女俩非常害怕,找县令郑板桥告状。没想到郑板桥竟然说恶霸是大善人,不能抓。恶霸却哭着说:我不要当善人了。
这其实说的是清朝年间“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当县令时所判的一件案子。
许多人都知道郑板桥是著名的诗人与书画家,但他为官的一面却鲜有人知晓。
其实,郑板桥曾经当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县令,并且他这个县令公正执法、体察百姓,他的“难得糊涂”更被人广为流传,而他的断案方式却是迥于常人,无愧于他的“怪人”名号,这份“怪”从郑板桥所判的两件案子便能看出。
第一件案子发生在乾隆年间,当时郑板桥所在的潍县有一个无恶不作的恶霸,经常遭到百姓的举报,但因为这恶霸非常小心,因此郑板桥多次想惩罚他都没有抓住他的马脚。
而这一次恶霸又闹出幺蛾子来了:他看上了一个寡妇的女儿,多次到这个寡妇家中骚扰她的女儿。
当然,恶霸非常谨慎,每天就是跑到寡妇家中什么事情也不干,但也不让别人知道他干了什么事情,久而久之,街坊邻居都在传寡妇女儿的谣言。
寡妇害怕再这样下去自己女儿的名节不保,今后恐怕也没人敢上门求亲,但恶霸又如滚刀肉一般如何轰都轰不走,于是寡妇只好将恶霸告上了县衙,希望郑板桥能替自己主持公道。
到了衙门的恶霸却仍然我行我素,丝毫不害怕自己会受到郑板桥的处罚。
当被郑板桥问到为何骚扰寡妇女儿的时候,恶霸却仍然在喊冤:“大人,我分明是看寡妇一家没人帮助,心疼母女二人,如何能是骚扰呢?难道不应该称我一声大善人吗?”
郑板桥气急而笑,心里想着:你要是大善人,那这个世界上就没有恶人了,今天非要给你个教训不可。
于是郑板桥便对恶霸说道:“既然你说你是善人,那我这里正好有几件善事要你去做,你可愿意啊,你要是不愿意,那你刚刚说的话可就是在戏耍本官了。”
无奈之下,恶霸只好点头答应了,于是郑板桥便立即叫来了刚刚来衙门告状的两个人,其中一人是一个村民,他好心将钱借给了别人,如今还款期限到了,那个人却不知所踪。
于是郑板桥便让恶霸代替那人将所借的钱还给村民,算是行善举了,恶霸不想被郑板桥惩罚,只好咬牙答应了下来。
之后郑板桥又让另一个告状的老人走了进来,老人的儿子没有尽到为他养老的义务,还一直责骂老人,郑板桥让恶霸这个大善人代替老人的儿子挨打五十大板。
听到郑板桥的话,恶霸当即吓得跪地求饶,哭着对郑板桥喊道:“县令老爷,我不是大善人,我再不敢作恶了,请您饶我一命吧。”
从此以后恶霸果真没敢再做坏事,而郑板桥这招“怪法治恶霸”也让百姓们非常佩服。
还有一件案子则是发生在地主与农民身上。
当时有一位地主将农民告上了县衙,他拿出一份契约说道:“去年的三月五日农民借了我三两银子,并与我约定今年的三月五日将银子还我,否则他家的三亩农田就归我。如今期限已过,农民却没有还钱。”
说罢还将契约给了郑板桥,只见上面果然写着:如若不能按期归还,三亩良田归债主耕种。
而农民却解释道:“我有按期归还的,但我一连三天去找地主归还银子,都没有见到他的人影,如何能还呢?如果地主不满意的话,我可以拿六两银子还他,以示补偿。”
但地主却坚持拒绝,并表示一定要农民家的那三亩农田,郑板桥本想再劝一劝他,没想到地主却是直接威胁道:“您要是不能秉公办案的话,我就去京城告您。”
调解不成的郑板桥只好将农民的三亩农田判给了地主,农民本还想抗议,但郑板桥与他说了几句话,他就爽快地将农地交给了地主。
地主收到农地以后,投入了大量的人手与肥料,将农地打理得非常肥沃,庄稼更是一片丰收。
正当他想要将庄稼收割的时候,却被农民告到了县衙,农民举报地主收割他家的庄稼。
但地主却是反驳道:“大人,你可真是贵人多忘事啊,去年你明明已经将农田判给我了,我如何不能收割呢?”说完还将那张契约又拿了出来。
然而郑板桥却是严肃地说道:“你如何敢欺瞒本官,这张契约上可没说农地属于你的,只是给了你耕种的权利而已,至于庄稼,那肯定还是属于农民的。”
地主无法反驳,只好将农地还给了农民。
郑板桥的这两个案子审判手法虽然都非常“怪”,但其中心思想都是维护了无辜者的利益,惩罚了有过之人,可见郑板桥是一位心系百姓的好官。
参考文献:《郑板桥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