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2021年修改)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或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5)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免责:合同中有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时,依照约定。
法定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你吃绝毛,,,烂尾楼,有判决书,也吴用!神仔//@凤舞九天540930:租客单方面违约,租房合同是有条款的//@可爱白云4T3:有因必有果,怪不了谁?
魑魅魍魉0h0M#社会百态 #真实事件 #真人真事
01:13骗取贷款罪的刑法条文的重大修改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做了重大修改,删除了该条文中,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件的罪状规定。目前,“造成实际损失”是该罪的唯一入罪条件。
笔者查阅该项修改的立法背景,其中有如下表述:“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有的反映,造成“骗贷”的原因和情况复杂,银行在融资中处于“强势”地位,适用格式条款,融资条件严格,借款人对资金需求大,有的很难完全符合贷款条件要求,有的在一些材料上存在虚假提供的情况,从实践情况看甚至有的提供了真实的担保,因存在欺骗手段和涉及数额较大,也面临刑事案件风险;有的“骗取”行为是在银行人员授意、指导、帮助下进行的;有的“骗贷”案件由于竞争对手打压、股东斗争等被举报,个别执法力量借此不当介入民营经济活动,使本罪成为民营企业家涉嫌较多的罪名,是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刑事风险点。根据各方面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入罪门槛作了适当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413页
可以看出,该罪的修改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区分违约、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该罪不再是过度保护强势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具,也不是公司股东内耗的手段。从原来的行为犯和结果犯结合,正式改为纯正的结果犯,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最高法院:合同一方存在迟延履行时,在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而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债务不履行转化而来,在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后,如其尚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导致债务陷于履行不能,则违约方还应当支付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金。
裁判理由: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0.2款明确约定了延误工期的违约金和擅自撤场的违约金。因此,南海二建应按约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对于延误工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监理单位建城公司2006年12月1日《关于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必须尽快解决的函》载明的事实,截至2006年11月30日实际施工天数为80天,案涉工程施工总天数为180日历天,即竣工日期应为2007年3月10日,至2007年6月24日南海二建擅自撤场,误工天数为104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海二建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4万元。对于南海二建擅自撤场的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约定,华丰公司关于没收履约保证金80万元,支付工程总价的10%即2913410元作为违约金以及支付律师费和调查公证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华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反诉请求中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南海二建应向华丰公司支付违约金总计为4255610元。
案件索引:(2015)民提字第142号
民商事办案全典(精)
#头条法援##头条帮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消费者是可以请求退房的。根据司法解释,承诺要具体明确,如果购买后发现和承诺的不一致,且对您的购房意愿和房屋价格有着重大影响,这样的承诺即使没有写进合同,也会被视为是合同条款。违反了,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如果虚假宣传所产生的诱导作用足以影响购房者对房产价值大小及是否购买的判断,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显失公平,会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的,按照实际情况,可认为开发商作出虚假宣传,恶意引导消费者,误导消费,以致使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住建局投诉处理,也可以整理证据去法院起诉处理。@河东一拽_
杭州的朱先生在4个月前定了一辆迈腾330领先版,签了合同,交了定金,预计7月底以前交车,可是到了10月7日才被通知可以提车,并且还要被涨价3000元,商家违约在先,竟然还涨价?朱先生想不通了。
6月份的时候,朱先生预定了这款车,交了5000元定金,总车价是18万多,他是按揭买车,贷款10万,当时商家有一个优惠活动,就是十万的贷款可以免息。因此,朱先生的按揭款就相当于是免息的,而且还可以享受厂家双保,双保的内容是5年有5次保养,还有5年的延保。
而现在已经10月份了,才被通知提车,而这时厂家的按揭政策变了,没有免息贷款这个政策了,因此朱先生贷款的10万元,将会多出2820元的利息支出,并且也没有双保了,只有5年5次的保养,没有5年的延保了。
而这就是朱先生说的车子被涨价的原因,其实不是车子销售价涨了,而是因为要多支出贷款利息和延保的费用,这两项差不多有3000多元。
但是既然合同是6月份签的,不是应该适用当时的政策吗?况且,约定的7月底交车,4S店也没有做到,他们已经违约在先,难道合同对4S店没有任何约束力,只是针对消费者吗?对此,4S店说他们可以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有一条,说如果商家没有按时交车,4S店无息返还定金。
无息返还定金?就是说交给他的定金,交了这么多个月了,他违约了,他还不用支付这笔定金的利息,只是把定金还给你就算完了,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如此看来,4S店违约基本不负任何实质性责任,定金本来就是消费者自己的,难道他们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如今因为他们没有按时交车,各种优惠政策全没有了,消费者却要承担这个后果,承担多出来的费用,这真的说不过去。我觉得,合同是什么时候签的,就应该适用什么时候的政策,既然是4S店违约,没有按时交车,那么因此造成的后果,比如优惠政策被取消等等的费用,就应该由4S店来承担。
比预约的交车时间整整迟了2个多月,他们的合同里竟然一条是关于4S店违约的赔偿条款,满满的都是对消费者的约束,这真是太气人了,更可气的是,这4S店的经理还说这款车现在都涨价了,而他们依然按原价卖给朱先生,言下之意,朱先生还占便宜了。
其实平时我们买车的时候,确实都没有认真看合同,稀里糊涂地就签了,殊不知,一旦发生了意外情况,这合同里满满都是套路。
所以,目前只能是跟4S店协商,如果拿着这份合同去打官司,还真不一定能打赢,毕竟这份合同实在没有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所以大家在买车买房,要签合同时,一定要逐字逐句看清楚,有没弄明白的,或是不同意的,千万别签。
#杭州头条#
对外租房子,也是有淡旺季节的。 错过旺季损失是谁的? 所以,租房子的时候,签订租约上是有违约条款的: 房东不能提前赶租客,租客不能提前退租,谁违反契约,谁承担经济损失,这个能理解吧! 如果你认为房客可以提前退租,而不承担责任,那房东也应该可以随时赶走租客,而不予租客补偿。 甘蔗没有俩头甜,便宜不能让一边占了。 做人做事,更不能双标,否则吃亏的是谁,很难说的。//@蕾哈娜宇:房东赚了三月的租金,剩下时间可以找其他租客呀,租不出去怪租客吗?//@地狱中仰望天堂909:租一年房子,才仨月就要退租,房东房子空置期,肯定要房客补偿呀! 这都是所有租房合同上都有的条款。//@沉入水中:我去年也是租一套房子给别人,签了一年的合同,才租了3个月,她就不租了,而且水电费,物管费什么都没有交,她说从押金里面扣一半,剩下的押金还给她,我说不可能,押金一分不退,她就不还我钥匙和业主卡了,我直接报了警,第二天她就把东西快递给我了,这种人就不能惯着。我也租过别人的房子的,合同,就是对双方的约束,既然说好了就得遵守,如果你不能遵守,当初就不应该签。
筝小钱“我不差钱,这是给你的教训!”湖南长沙,谭女士把崭新的房子租给了刘先生,因为刘先生提前退租,谭女士便扣了1800元的押金。可是没想到,等到谭女士去验收房子的时候,房子里的损失让她崩溃了。 谭女士的母亲有一套闲置的房子,房子装修好后基本上没有住过几次,所以屋子里面的家电等物品都是崭新的。谭女士觉得,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把它租出去。 租房的信息刚挂出去没多久,刘先生就看中了这套房子,谭女士和母亲看着刘先生挺斯文的,又是诚心租房,便同意把房子租给他。于是,双方便签订了2年的合同,租金每月1800元,押一付三。 可是没想到,租房之后,刘先生连续5个月的时间都没有交水电费,谭女士催促了几次,刘先生都表示之后会补上的。谭女士想着,反正水电费也没有多少钱,实在不行,到时候就从押金里面扣。 再到后来,刘先生表示,他觉得水电费太贵了,是正常水电费的3倍,便提出要退租。可是谭女士觉得,当初双方签订的是2年的合同,如今,刘先生只租了1年就要退租,便扣了1800元的押金,并要求他补齐水电费。可是刘先生坚持认为,水电费不正常,拒绝补交。 谭女士和母亲决定找刘先生当面商量退租的事情,早上6点,母女俩便来到了房子门口,可是刘先生不在家。她们后来又来了几趟,家里一直都没有人,谭女士和母亲便拿来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可是一进门,眼前的一幕让她们傻眼了。 地上和沙发上全部都是垃圾和辣条,木质抽屉也变成了碎木块,窗帘被扔在洗手间的地板上。不仅如此,厨房里的橱柜被砸烂了,崭新的煤气灶也不见了踪影,而且刚买的洗衣机,线路和管子都被剪了,并且洗衣机还被翻了个底朝天,底板也消失不见了,就连浴霸的四个按钮也被抠了下来,洗澡的莲蓬头也被损坏。 面对这样的情况,谭女士赶紧打电话给刘先生,表示退租的事情如果他有意见,双方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一下,但是这样做属于蓄意破坏。可是刘先生却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他说:“那1800元押金足够赔偿了!”并表示,自己不差钱,这样做就是为了给谭女士一个教训。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房东不退押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刘先生的权益呢? 所谓租房押金,是指承租人存放在出租人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的费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 纷后押金应予以退还,但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刘先生提前退租违背了租房合同,租房合同上表明租期为2年,而刘先生只租了1年。正常情况下,他应当上交一部分合同违约金,这笔违约金也可以从押金中扣除。所以,房东不退押金也是合理的。 而刘先生砸坏屋内物品的行为,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刘先生的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其次,刘先生损害屋内设备的行为也严重地侵犯了房东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 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就像谭女士说的,如果刘先生对于提前退租扣押金这件事不同意,他完全可以和谭女士好好商量,如今这样的做法,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进行法律赔偿,而赔偿的数目也远远超过了押金的数额,实在是因小失大。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你们觉得,如果提前退租,房东应该扣押金吗? #头条创作挑战赛##长沙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