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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4000起诉(欠贷款四万银行会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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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名下两套房,200多万存款,每月还有养老金4000多元,却要起诉儿子补齐6年赡养费21万?

银行信用贷款4000起诉(欠贷款四万银行会不会起诉)

1.看到这个,不知道为什么我第一时间想到汪小菲和张兰。张兰应该早点和汪小菲签个类似的协议,不然按小张菲的性格,迟早是为了女人不理母亲。[捂脸]

2.按这个母亲的收入,其实她是根本不在乎这笔赡养费的,应该还是为了儿子能关心探望自己,自己辛苦养大的儿子为了另一个女人不理自己了,换谁都难受。

3.这个儿子也太懦弱了,岳父岳母老婆孩子都照顾了,唯一的母亲却不理不睬,实在说不过去。

友友们,有一例租房合同纠纷,房子一年起租,房租半年一付,4000押金。合同还写明,不租满一年,押金一分不退。租了半年,房子里面条件不好,之前说好的有电器坏了,房东都不愿意修,住进去连浴霸都从来没有修过,也没有用过。眼看半年过去了,即将缴下半年的房租,和房东协商,房东不同意退部分押金。

我于是想以在租房期间内,浴霸都不能使用,冰箱也坏了,能勉强用,但是结冰耗电,打不开。以这些作为理由向法院起诉,叫他退押金,你们觉得可以吗?而且他的房间号码也写错了。

或者你们有什么好的建议和理由呢?怎样才能胜诉呢?

在线急等,谢谢各位大神。

广西玉林一女子前往银行转账4000元,然而,柜员因工作失误,给对方误转账4万元,银行多次要求卡主,对方以其不是实际提现人,拒绝支付,事后,银行将卡主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源于一起诈骗案。案发当天,该女子(以下简称:第三人)到银行向黄某转账4000元,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小陈将4万元转至黄某账户,发现黄某已将4万元全部取出。之后,银行多次致电黄某,要求退还36000给第三方,于是,在第三方的要求下,银行先垫付36000给第三方。

银行认为黄某是不当得利。为此,银行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黄某退还银行3.6万元及利息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

为了支持其主张,该银行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存折、交易时间表和收据,证明黄某的账户被转账4万元,银行向第三人预支了3.6万元。

黄某想哭了,在他从未开过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他并没有拿到银行账户上的钱,按照银行的索赔时间,当时他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没有提款时间、条件。

而且,在本案中,具体收受款项的人并不清楚,所以本案中没有被告。黄认为,法院应核实实际收款人,并通知实际收款人参与诉讼。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没有合法依据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他应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3.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办案费用。

事实上,不当得利有四种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黄认为他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什么是不当得利?因此,黄某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在法庭上,黄禹锡以判决事实不明确为由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黄就此案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

1. 涉及的账户不是我开的。我没有去过涉及的湖北鄂州的开户地,所以在鄂州开立银行账户是不可能的。

虽然涉及的账户名称是自己的,但不能排除他人以自己的身份开户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没有核对开户信息的情况下擅自认定所涉账户为法院开户,这显然是错误的。

2.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汇款时,我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我有不在场证明。

3.这个案子显然是诈骗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在没有刑事结果的情况下,将该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违反了刑事高于民事的原则,违反了法律程序。

根据上述问题,二审法院决定立案侦查。人人都能科学,处处有新知识

在法庭上,该银行辩称,涉案的4万元已进入黄某名下的账户,该由黄某决定如何处理。随即,银行又提供了新的证据,即本案银行开户信息。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并不认识罗某的代理人,也没有委托它帮忙开户,银行账户里的黄某身份证复印件就是黄某遗失身份证的复印件。

为了找出原因,二审法院传票在该案审判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称,犯罪在同一天,收到了丈夫的手机短信,短信说可以提供彩票字节,它,所以它根据消息的电话号码回调过去,另一个说汇款4000元过去,第一个提供字节,其表示同意,对方向其提供账户名称为黄某的银行账户。

之后,她和丈夫去银行转账。她立即要求银行退还36000元,但银行不同意,并要求她先打电话给黄某要回36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从第三方的分析来看,这个案例明显符合当前电信诈骗频发的特点。

而且,犯罪发生后,第三方和世行工作人员也清楚地了解已经经历过的电信诈骗,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于黄某的人身自由在犯罪时受到限制,不具备与他人合谋犯罪的条件。

因此,可以排除黄禹锡参与电信诈骗的可能性。”

此外,从案件的银行账户开立资料显示,该账户是由罗某代理开立的,但没有黄某本人的授权书。开户信息中黄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显示,与黄某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上的照片有明显不同,且开户时间在现有身份证的有效期内,可以推定,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是黄某遗失的已失效的身份证。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第三人对其要求银行立即回到36000元人民币,但银行不同意,让第三人称彼此回到36000元,另一个说手机可以返回,目的是拖延时间,大约20分钟后,银行发现,三分之一的人可能会受到电信欺诈、冻结账户,发现所有参与40000元已经转出。

因此,银行在发生错误后,本应及时冻结账户,但却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导致存款被转走,这是明显的错误。

因此,银行要求黄某退还不正当得利的3600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审法院不支持,驳回了银行的所有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手续费1400元,由银行承担。

你在银行发生了什么奇怪的事情?

又一位按揭购房者因为无力偿还按揭贷款,所购住房被银行申诉拍卖了!

一对成都夫妻,为了孩子读书的问题,在锦江区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每月需要偿还按揭贷款5000多元。不过天不遂人愿,命运捉弄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现在夫妻俩每月只有4000多元的收入。连正常生活都为难,根本就无法承受每月5000多元的按揭贷款。终于在银行的起诉下, 他们贷款购买的住房被拍卖了,拍卖价格比他们当初购买价格低了52万元。面对这样的结果,女主人只是痛哭流涕的说受不了!

说真的,和当前成都市民的收入水平相比,成都的房价确实炒得偏高了。再加上经济发展原因,目前成都的失业人群增加太多。很多人在购房时根本就没有想到过自己失业后会怎么办的后果。一旦遇到不可控因素,就只能听天由命走一步看一步了。真不知道有些人总是以房价高为荣,他们的脑回路是怎么回事?

今天某大型房地产公司的前副总都因为被公司裁员而选择自尽。何况我们这类普通打工族呢!@冷眼看巴蜀 在此提醒所有网友,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像买房这类行为在经济形势完全稳定前,还是尽量少涉及吧。因为你不知道自己何时就会面临被裁员的困境。

广西玉林,一女子去银行转账4千元,然而,柜员因工作失误,向对方误转了4万元,银行多次向卡主索要,对方以其并非实际取款人为由,拒绝赔付,事后,银行将卡主人告上法院。

本案的发生源于一起诈骗事件。案发当日,该女子(以下统称:第三人)来到银行,办理向黄某转款4千元的业务,但由于工作人员小陈的疏忽大意,给黄某的账户转了4万元,发现时,黄某已将4万元全部取走。事后,银行多次给黄某打电话,要求返还多收的3.6万给第三人都未果,于是,在第三人的要求下,银行先行垫付了3.6万给第三人。

银行认为,黄某构成不当得利,为此,银行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诉判决黄某返还人民币3.6万元及期间利息费用给银行,并承担本案的诉讼。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向法院递交了转账凭证、存折、交易明细表、收条,证明黄某的账户转入4万元,以及银行向第三人垫付3.6万元的事实。

黄某欲哭无泪,自己从未开设过银行主张的案涉账号的银行卡,且自己也没有领取该账户上的款项,按照银行所主张的领取时间,当时自己有明确不在场的证据,根本没有取款的时间、条件。

而且,在本案中,领款的具体人是谁也不清楚,故本案缺乏被告。黄某认为,法院应当查实实际领款人,并通知实际领款人参加诉讼。

但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应返还不当得利款3.6万元及利息给银行,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黄某认为,自己一分钱的利益都没得到,何来不当得利一说?于是,黄某将此案上诉到中院。

在法庭上,黄某是以该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发表自己观点的。黄某对本案提出以下三点质疑:

1、涉案账号并非本人所开设,自己从未去过涉案账户开设地湖北鄂州,所以不可能在该市开设有银行账户。

虽然涉案账户户名为其本人,但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其身份开设账户的可能。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涉案账户的开户资料的情况下,便武断的认定涉案账户是其开设,明显错误。

2、本案汇款发生时,自己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有不在场的证据。

3、本案明显属于诈骗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本案在刑事案件未有处理结果的情形下,便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违反了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违反了法定程序。

带着以上疑问,二审法院决定深入调查此案。

法庭上,银行辩称,涉案的4万元已经进入了黄某名下的账号,如何支配是黄某的事情。随即,银行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即涉案银行账号的开户资料。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并不认识代理人罗某,也没有委托其帮忙开户,该银行账户开户时用的黄某身份证复印件是黄某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了查明事情的原委,二审法院传唤了案外第三人来到庭审现场,第三人说,案发当天,因其丈夫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中称能够提供六合彩特码,其就信以为真,所以其按照短信的电话号码回拨过去,对方说要其先汇款4000元过去,才能给其提供特码,其表示同意,对方就提供户名为黄某的银行帐号给其。

之后,其与其丈夫便到银行办理汇款,其当即要求银行退回3.6万元给其,但银行不同意,而是让其先打电话给黄某要回3.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从第三人所述经过分析,本案明显符合当前经常发生的电信诈骗特征。

而且,案发后,第三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亦清楚明白已遭遇电信诈骗,并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由于黄某在案发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不具备与他人合谋作案的条件。

因此,可以排除黄某参与电信诈骗的可能。

另外,从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显示,该账户是由罗某代办,但没有黄某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从开户资料中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看,明显与黄某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同,而涉案账户的开户时间在现有身份证有效期之外,即可推定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就是黄某遗失并已失效的身份证。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一点,第三人当即要求银行退回3.6万元给其,但银行不同意,并让第三人打电话给对方要回3.6万元,对方电话里称可以退回,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大约20分钟后,银行发现第三人可能遭受电信诈骗,欲冻结该账户时,发现涉案4万元已经全部被转出。

所以,在银行出错后,其本应及时冻结账户,而其未能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致使存款被转走,具有明显过错。

因此,银行请求黄某归还3.6万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银行的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400元,由银行负担。

(案件来源: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广西玉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