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分享# 2023年刚开始!收到两份再审胜诉判决!(一)
第一份、新乡市中院(2022)豫07民再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但经过两次债权转让,再审申请人取得相关权利后进行起诉一审,二审均未驳回,后拿到新证据后再审。
代理词及裁判观点:
1、债权转让是否支付对价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条件,法律明确规定以履行通知义务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2012年2月16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文章《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应采形式审查标准——浙江衢州中院判决徐慧琦诉徐江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观点“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故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诉债务人民事纠纷中, 对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采用形式审查标准”。
2、对方律师开庭喜欢“莫须有”的罪名给主张再审申请人债权转让涉嫌违法,也没证据法庭上信口开河,觉得像苍蝇一样(不是贬低同行)觉得扰心,法院让其庭后提交证据也未提交,最终法院认为其并未提出合理依据或相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为法院点赞,我觉得律师应该为其专业性负责,要拿证据说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话请不要在法庭乱说,这样不仅显得专业,而且不会惹人烦。
3、本案中最主要的放款因是通过第三人账户支付,因第三人拒不配合,借款人故不认可借钱,我方拿到二审被驳回的判决书后,经过多次联系第三人扔拒不配合,最终我方与法官多次沟通,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拿到了最重要的放款凭证。
4、被申请人辩称涉案借款中150万元由新乡市XX有限公司使用并支付利息,但并无证据证明出借人或担保人同意或明知他人使用涉案贷款,其若与新乡市XX有限公司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看第二份判决下篇文章分析。
#新乡头条#房子终于卖了我的心也终于踏实了,刚刚才为了不用每月再还着贷款松了一口气,可是新的问题又来了,中介告诉我们得赶紧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