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查的谁负责,没有问题就当担保人,如果以后查出来在此之前的违规违纪,担保人跟着受罚。//@完美星空eN:没用了,想查很简单,关健是查的方式怎样
有趣的J先生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贪官相继落马,我觉得对公务员有必要推行一个规定,就跟汽车审车或者换身份证一样一样,规定好一个时间跨度,例如第五年查一次、第十五年查一次、第二十年查一次、退休后再查一次,让那些贪官蛀虫无处遁形。
这笔钱去那里了,是不是他替别人担保,自己根本没拿到钱?应该查一下钱的去向。
雷神看法江苏扬州,丁某从银行借了250000元后不到两个月意外离世,银行得知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丁某的亲人偿还,但丁某的妻女表示对借钱的事不知情并放弃继承遗产,银行一纸诉状起诉了丁某的家人。 据悉,丁某生前借了一笔250000的信用贷款,期限为3年,当初办理的时候,丁某签了一份用途承诺书,承诺这笔钱是用于家庭装修。 48天后丁某因为意外不在了,银行得知这一消息后,立马找到了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到期,并让她们还钱。 还没从亲人离世的悲痛中走出来的丁某妻女一下懵了,两人表示,对于这件事她们毫不知情,也拒绝偿还这笔钱。银行一纸诉状将丁某妻子女儿以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还钱。 有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丁某不在了,但父债子偿,他的亲人有义务替他履行还款义务。 也有人认为:虽然这个钱确实是丁某借的,但是亲人毫不知情,就要背上一大笔债,这也太冤了吧! 还有人质疑,当初约定的是三年后还钱,银行要求现在还是不是不合规矩? 丁某不在了,但他和银行签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因为他已经离世,履行债务已经是不可能的事,因此,银行有权利主张借款提前到期。 丁某的妻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丁某不在了,她们偿还这笔钱也是天经地义,但是在法庭上,事情出现了反转。 丁某的妻子表示,她和女儿对于丈夫借钱一事毫不知情,当初她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她不是共同债务人。 很多人疑惑,婚姻续存期间,一方借钱或者赚钱不都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吗?其实不然。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丁某妻子没有签字,且她表示事先对此并不知情,对于这件事,她和女儿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丁某借的钱用于家庭开销,那么这笔钱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丁某妻女也就有义务偿还。 银行表示,签合同的时候,丁某用款意向写的是家庭装修,那么,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丁某的妻女都有义务偿还这笔钱。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要某行拿出证据证明,丁某将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丁某的妻女就必须还钱,但是可惜,银行并无法证明。因此,也无法认定这笔钱用于了家庭开销。 那么,银行难道只能认栽了吗? 其实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丁某不在了,但是只要他的家人继承了他的遗产,这笔钱就可以追回。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适用到本案,丁某的妻子和女儿只要继承遗产,就应当偿还他的借款,但是,如果丁某欠的钱超过了他的遗产价值,超出部分可以不用还。 对此,银行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丁某有遗产,而他的妻女继承了遗产。 @雷神看法 最终宣判:银行要求丁某妻女偿还25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丁某借了250000元,48天后离世银行要求其家人还钱却败诉这件事,你认为他的妻女到底该不该还呢?#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头条创作挑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