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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app贷款(江苏银行app贷款还没还完还可以在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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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一大爷凌晨接到银行短信称自己银行卡消费了5万美金和7118元人民币,可是看到银行卡就在自己手上,大爷犯了嘀咕谁拿着自己银行卡消费了?不过大爷接下来的操作,成功挽回了自己的损失,还让银行吞下了这笔损失。

吴大爷60多岁了,退休前自己攒下了一些钱,不过都存在了银行里。事发这天深夜2点多,吴大爷突然接到了银行的短信,短短的一分钟内,吴大爷银行卡出现了3笔消费记录。

其中一笔2万美金、一笔3万美金和一笔7118元人民币的消费,可是,银行卡就在自己手上,那么谁拿着自己的银行卡消费了,而且还知道自己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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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自己认识银行的朋友,便赶紧给朋友打了电话,在朋友的帮助下,两人一起来到了一处ATM取款机前,将卡插入ATM机器后操作一番,随后又拿着银行卡拍了照,证明这张银行卡在自己手上。

不仅如此,吴大爷还拨通两人银行的电话,及时止付了银行卡,随后就立即报了警。由于正值假期银行不上班,直到假期结束后,吴大爷来到银行才得知该卡在美国一家手表店被消费。

吴大爷随后要求银行来承担这笔损失,可是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一气之下,吴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吴大爷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有保障原告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但被告对所发卡的安全性没有尽到保障义务,造成该卡被盗刷。

这表明银行卡不具备唯一的可识别性,银行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没有尽到义务,据此要求银行承担损失。

银行却反驳称,1、吴大爷持有的是借记卡,无论取款或者消费,均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完成,即密码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唯一标准。

根据双方的服务协议书,甲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持卡人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办理。凡是凭借原告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原告本人的行为,相关后果由原告承担

2、银行卡和密码是借记卡刷卡消费中的两个必备因素,密码由原告自行保管,而卡也由原告保管和掌握,原告对自己密码及银行卡相关信息疏于履行管理,才导致资金损失,当然也不能排除银行卡密码由原告泄露的可能性,原告应当承担由于未审慎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和银行卡信息导致的资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归纳了2个争议焦点:1、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结合案涉交易及交易后原告报警的情况,并依据经验法则,案外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复制原告的借记卡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据此确定案涉原告银行卡内364513.74元交易所涉存款系被他人盗取。

第二,案涉取款使用的卡片应为伪造的银行卡,该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系统识别的银行卡,二是正确的密码。而原告的银行卡并未遗失,被告也不能证明原告将银行卡交由他人实施案涉交易,因此根据经验法则,案涉交易可以推断为通过伪造的银行卡进行的交易,所以银行未完全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商业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及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不易复制的银行卡、并对伪造银行卡具备识别能力。

第三,作为发卡银行,有条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努力提高银行卡及交易的安全性。在银行卡或交易系统未能识别伪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未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应属于违约行为。

第四,伪卡交易人获得银行卡密码的途径多种多样,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伪卡系原告在持卡交易中泄露信息及密码所致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原告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情况。尽管在开卡时,原告没有设置境外交易资金的限额,但不构成合同法意义的过错。

被告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未尽到保障原告资金安全的义务,造成原告银行卡内资金364513.74元被案外人持伪卡盗刷,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大爷364513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相应利息。

其实,当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当采取如下措施避免损失,第一,就近ATM机持卡操作;其次办理止付,第三立即报警。如果卡内余额较多,应先办理止付后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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