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拿钱买了房子,房价跌了。另一方起诉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未经过同意,该怎么判呢?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一女子发现丈夫经常与陌生女子开房,便将陌生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开房费”等众多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如何确定同居期间单方面购买房产的产权?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纠纷案件。法院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同居期间单方面购买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不得视为共同财产,案件涉及的三项财产属于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同时,从保护妇女的角度来看,被告被命令向原告黄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发现,黄某(女)和白某(男)于2004年相识,同居至2020年1月。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卡保管使用。2006年4月,白某出售了自己的一处房产,并以1.5万元以上的价格购买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一处房屋。与白某以前名义的另一处房产一起,黄某将负责出租和维护。2020年以后,白某通过贷款购买了一套自住房产,产权登记信息由白某单独拥有。目前,黄以与白同居15年形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分割上述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138.2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1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经济独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面购买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白名下的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产权登记信息由被告白单独拥有。原告黄没有证据证明投资。因此,黄主张按比例分割三处房产的增值部分或分割,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在与白同居期间,黄帮助白照顾房地产多年,获得收入。法院酌情向原告黄支付赔偿金2万元。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不应简单确定为共同所有权
法官后来表示,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存在许多差异。除约定外,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财产相对独立,不能直接推定为共同所有。同时,夫妻是第一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无权要求相互继承。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律制定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夫妻名义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案件的意见》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因此,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增加的财产所有权的认定和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在财产获取中的作用、同居时间、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而不是简单地确定是共同所有权、共同所有权还是个人所有权。具体来说,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约定优先原则。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优先,即双方同意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没有约定,实行谁买谁拥有的原则。同居期间共同行为取得的财产,如共同经营收入、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工资奖金收入、继承财产、生产经营收入、自有财产等个人收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声称是其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赠与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原则。也就是说,一方在同居期间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
第四,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充分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妥善分割。此外,由于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配偶的个人关系,因此也没有因同居而发生的个人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必承担赡养义务;非法同居的双方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涉及的三处房产均以白名义登记,其中两处为白色自有房产,一处为同居期间的白色自有贷款抵押贷款购买。双方对上述财产未约定归属,黄无证据证明有出资。按照谁买谁拥有的原则,黄无权要求分割三处房产的增值部分或按比例分割房产。同时,从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出发,考虑到黄照顾房地产多年,取得收入,法院酌情向黄赔偿2万元。#我要上 头条# #以案说法##婚姻#
湖南长沙,一男子瞒着妻子买了一套房屋,为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子将这套房屋登记在堂妹名下。万万没想到,堂妹的婚姻却处于分崩离析的边缘,男子担心这套房屋被按照堂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焦急之下,男子将堂妹及其丈夫起诉至法院。
原来,男子余某是一个出租车司机,结婚之后就住进了妻子婚前购买的房屋。但随着时间流逝,两人的感情不似之前甜蜜,反而经常争吵,一度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想到此处,余某不禁担忧,毕竟离婚之后自己肯定要搬离妻子的房屋,到时候自己就会居无定所。苦恼之下,余某想到借名买房的方法,便找到堂妹和堂妹夫寻求建议。堂妹夫说可以帮忙咨询律师。
余某非常感激,堂妹夫也不负余某的期待,说可以借名买房。就这样,堂妹他们好事做到底,同意借名帮余某买房。东拼西凑之下,余某将首付攒够,买了房屋之后将它登记在堂妹名下。
余某也是个实在人,见拖欠外债如此之多,他也是努力挣钱。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妻子见余某开始勤劳致富,两人的关系逐渐缓和,反而不决定离婚了。但还没有等余某高兴多久,堂妹和堂妹夫竟然打起了离婚官司。
担心自己辛苦还贷的房屋被堂妹、堂妹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余某将他们起诉至了法院,要求堂妹、堂妹夫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蜗牛说法】
收到余某的诉状之后,堂妹承认余某的说法,还说双方补签了一份借名买房合同。但堂妹夫却说这个合同无效,因为签订这份合同时,自己跟妻子已经产生了矛盾,不排除这是余某配合妻子转移婚内财产的举动。
看到这里,你觉得余某能拿回这套房屋吗?
我们知道,借名买房合同并无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它属于无名合同。但一旦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在堂妹和堂妹夫离婚之际,余某作为借名方有权解除该合同,让出名方堂妹将房屋登记回自己的名下,毕竟离婚会伴随财产分割,余某的这套房屋有被他人分割、占有之虞。
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前述规定,借名买房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如果符合前述规定,那它就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余某跟堂妹约定借名买房时都处于已婚的状态,肯定已经是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前述第一个条件在本案中符合。
其次,受案之后,法院确定了涉案房屋的位置、交易的时间及当地的限购政策。从这些事实来看,余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违反限购政策的故意。
所以,余某和堂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个条件符合。
最后,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认定余某和堂妹是否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由于借名买房合同是补签的,又遭到了堂妹夫的否认,余某只能提供当时的证据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
经过查证,虽然用于还贷的银行卡在堂妹名下,但余某每个月都会在固定的时间向堂妹的银行卡汇款,实际上都是余某在偿还贷款。关于首付的借款,经过调取流水,能够证实余某的亲属在房屋交易之前为其汇款,在余某交易之后,余某向亲属偿还相应的款项。
所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余某是实际出资人,他当时跟堂妹达成了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
最后,法院确认余某跟堂妹建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堂妹、堂妹夫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余某名下。虽然堂妹夫之后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房屋虽然是余某在他跟妻子感情不和时瞒着妻子购买,实际也是自己汇款还贷,但这套房屋毕竟购买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余某借名所能规避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无论是经营还是生活,都得讲究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余某当初跟妻子坦诚相待,他估计也不会来回打官司这么多年,弄得自己焦虑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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