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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银行终审岗(贷款审核岗是什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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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0岁退休这事儿,我一直觉得跟我没什么关系。记得以前档案里面还有什么身份一说,有干部身份有工人身份,我对人力管理这块儿一向不是很清楚,但也知道大学毕业应该属于干部身份吧,女55男60退休。集团公司对于聘用的管理层,女领导是60岁退休,甚至有的领导退休后还要再服务一段时间。

贷款到银行终审岗(贷款审核岗是什么岗位)

今天我们市场部的周姐在我们几个同事的小群里,转发了一个案例。案例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员50岁时被单位认定要退休,但是女出纳觉得自己是资金管理岗,属于管理岗位,而且工作有技术性质,应该55岁退休。女出纳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了支持,但是公司人力诉诸法律,一审二审以及高院终审,都认为单位认定女出纳50岁退休合法,女出纳必须退休。

周姐开玩笑一样跟我说快看看你的合同,是不是管理岗。我纳闷,本人已经是部门主管多年,负责本部门工作,我居然还不是管理岗?周姐说别那么自信,按照这个案例,如果公司跟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确认你是管理岗,你看看这个女出纳,就吃了这个亏。

我说周姐你是不是对财务工作有什么误解?出纳工作现在一般是叫资金管理岗,会计还叫核算管理岗呢,但是这个也不能就确认为是管理人员,可以说是职能人员吧。如果这个案子是针对一个财务经理的,那应该不会这么判,不能说财务经理不是管理人员吧?

周姐说我这不是替你着急吗?你不要那么笃定。其实我对现在的社保系统怎么认定退休也很疑惑,周姐一个国防科大高材生,因为她比我大一岁,去年此时社保系统也提示她是即将退休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去社保给她办完手续,她才没有退休。据说如果不去办手续,年龄一到50岁,单位就没法给她交社保了,她就得去拿退休工资了。虽然领导说凭着周姐对公司的贡献,万一真那样就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失误,怎么也得把她返聘回来,可是也许上级主管部门就会以这个为理由,周姐的总监职位就不是那么稳当了。倒不是多在乎这个职位,可是周姐说没职位谁听我差遣,做点什么事情都得亲自去跑腿,一个光杆司令太没意思了,那还不如真退休了。反正周姐说她早已实现菜市场财务自由,退休就退休。[呲牙]

周姐叮嘱我说,过几天还是得问问人力资源部,社保的反馈结果,那个系统改过来了才算确认了,不要不当回事。好吧,这样看来我还是问问吧。

职场生涯也没干出什么大事,就是踏踏实实地做着自己的本分。一个人与社会的链接很多方面都是职场中体现,人生的很多经验也是在职场中收获,很多朋友也因此结交,所以职场也不仅仅只是赚钱这么简单吧,还没有到心理预期的退休时间,那就按照规定来吧。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男子嫖娼被拘遭公司开除后索赔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21年2月3日,邵某到岗上班后不久被警察传唤协助调查。当天,邵某打电话给公司管理人员以协助警方调查为由请假一天。同日,邵某因嫖娼被拘留,2021年2月13日解除拘留措施。被拘留期间,邵某利用仅有一次的通话机会通过父母向公司请假。2021年2月10日,公司以连续多日无故缺勤为由,认定邵某旷工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年限11年,赔偿139326元,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邵某母亲确实给管理人员打过电话,但没有告知请假原因,也没有说明请假天数,管理人员明确答复不能电话请假,且并不知道邵某被行政拘留,直到劳动仲裁调解时才知晓该节事实。开除邵某经过了工会的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5月11日,邵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与本案相同诉请。仲裁审理中,邵某自述没有告诉母亲被拘留的具体情况,只是让母亲请事假。2021年7月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对邵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举措,劳动者请假应当按照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如实告知请假理由,获得单位批准方可休假。邵某没有如实告知公司被行政拘留的事实,缺乏诚信在先。即便邵某曾电话联系母亲向单位请假,但并没有证据证明邵某的请假申请获得公司的同意。也就是说,员工请假不是简单告知单位即可,而是要有真实、合理的请假事由,且最终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决定是否准假,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一审判决不支持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能适用第六项,只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因为拘留不能正常上班是否属于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呢,也就是说是否属于无故旷工。

有观点认为,被拘留不能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旷工按照以前劳动部的解释指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行为。被拘留不能上班属于不是不上班,而是无法上班。被拘留无法上班应被认定为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不应被认定为旷工。

还有观点认为,虽然该名员工在客观上不能上班,但这种不能上班的原因是自己存在违法行为所致,所以,这种不能上班的行为应属于旷工。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邢律师说法#,通过法律案件,一起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

中年大叔提前上班工作中猝死,单位却不认为是工伤。“感觉不行了,快扶我去医院。”刚工作完的老戴虚弱地向同事求救,同事当即就拨打了120,虽然救护车第一时间将老戴送往医院,可还是抢救无效离开了人间。

死者家属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家属无奈,即诉至法院。而老戴的离世是否属于工伤?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在判决结果上出现了两次反转。(案例来源: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

老戴生前是一名列车员,按照“上六休六”的工时安排上班。某日,单位通知正处休息时间的老戴提前一天到岗参加入库整备工作,不得请假。老戴按要求到岗后处理了相关事务,随后进入单位就近安排的宿舍休息,以便明早及时正常上班,而他刚回到宿舍,就发生了上述悲剧。

铁路公司对于老戴的去世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理由是依照老戴的工时安排,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所以老戴在其提前一天上班期间猝死不属于工伤。

这里可能有网友不太明白,申请工伤认定不是应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吗?老戴家属怎么会向铁路公司申请呢?

其实,铁路行业工伤认定比较特殊,根据《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铁路职工的工伤由所属铁路公司来认定,而一般行业的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家属不服该决定,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工伤的认定,重点要审查三个条件,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处工作岗位、于工作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

一审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应重新对老戴的工伤作出认定。因为从工作时间来看,虽然老戴猝死时并非是正常上班时间,但他是基于服从上级安排而提前到岗工作,这个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续,属于工作时间。

从工作岗位来看,铁路公司设置宿舍是为了配合铁路工作的需要,职工在此进行准备性休息,是与工作有关的合理区域,属于工作岗位。

最后,铁路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老戴提前一天入住宿舍不是为了第二天正常上班做准备,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铁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铁路公司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因为从工作时间上来看,老戴是完成了工作才回到宿舍休息,在宿舍休息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

从工作岗位来看,该宿舍属于铁路职工上班前或下班后休息及自由活动场所,不受纪律约束和领导管理,并非工作岗位;而老戴于第二天正常上班前的休息时间发病离世,并非因工作原因而离世。

老戴家属不服二审判决,申请了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逐启动再审。本案再审之后,结果再次出现反转,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判决铁路公司应重新对老戴的工伤进行认定。

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工作原因来看,老戴在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突发疾病离世的,符合法定“视同工伤”的死亡原因。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来看,考虑铁路行业工作具有跨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独特性,老戴又是经过单位通知才提前到岗,占用自己休息时间开展工作,就近在宿舍休息也是为了第二天正常上班做准备,老戴离世的情况是属于工作时间内、处于工作岗位上的。

而且,事发当日正值酷暑,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较高,也没有加班费或其他补贴,单位不能接受职工的义务劳动而不承担劳动保护义务;另外,铁路公司并未充分证明老戴在此期间无发病迹象,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证据不足,应撤销。

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再审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当中“视同工伤”的立法精神,就是为了最大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有网友会感叹:这个案件经过了三次审判,真是一波三折,两次反转。其实从我国目前的审判程序来说,大多案件是适用二审终审制的,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如果经历了一审,后上诉,那么二审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当事人不能再次上诉了。

那为什么本案在经历了二审之后,还会有再审呢?原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决定启动再审是由法院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实务统计的数据来看,可以启动再审的案件是极少数。

@雷神看法 最后,希望广大网友劳逸结合,既要上班挣钱、也要保养好自己的身体。

那么,大家认为老戴因提前上班而突然离世,算工伤吗?#黑龙江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