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一高速上,一群摩托车骑手穿梭在车流中,可是一名摩托车骑手似乎是丧失了理智,不断地加速减速挑衅其他车辆,甚至是多次将其他车辆的后视镜掰弯,而这名骑手所作所为都已经被后方一辆摩托车的行车记录仪拍摄了下来,目前,该骑手已经被警方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大兵叔叔】
真的是匪夷所思,不知道男骑手是心情不好还是说是路怒症,从他的表现来看,显然是路怒更多一些,而摩托车上高速,似乎是已经违法了。
事实上,广东是允许摩托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视频中,骑手在不同的变换车道,显然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仅如此,骑手掰弯甚至是折断其他车辆后视镜的行为,其实也是违反甚至是犯罪行为。
首先,涉事骑手掰弯后视镜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毁坏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的,对此是要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可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由于事发是在高速公路,那么骑手掰弯其他车辆后视镜,其实是一种妨碍对方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却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条件,即比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所以涉事骑手的行为,不能够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那么这是不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其实是有可能构成的。
虽然事发是在高速公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骑手的行为如果具有与放火等4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就比如本案中,在高速公路上掰弯其他车辆后视镜,导致很多车辆急刹车,给其他驾车者造成恐慌,这种情形下,这种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过,涉事骑手的行为,还有可能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即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涉事骑手的行为面临什么样的惩处,还是要以警方的调查为准了,不过无论是骑车还是开车在外,都要遵纪守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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