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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贷款文书(小额贷款承诺书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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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居然也在搞小额贷款的买卖,并涉嫌血腥暴力催收,二次遭到司马南老爷子炮轰。

令人震惊,居然联想也插足小额贷款,所谓的翼龙贷是其名下的产品。在法律检索网里可搜索出上万份的法律文书,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有大几百例。涉及的案情有暴力催债导致跳楼、自杀、被殴打肋骨断裂等。

银行小额贷款文书(小额贷款承诺书范文大全)

在某些知名投诉网里更有大量的投诉件,多是投诉借贷利息高,骚扰家人朋友,甚至居委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恶劣行径。

一个载着70、80后青春的品牌企业,理应有着更多的社会责任感,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而事实上,这样的原本伟大的企业在铜臭味的腐蚀之下完全变味了。资本的本性就是为了追逐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剑走偏锋,或与无良企业同流合污,频频擦法律的边球,必将为社会所唾弃!

【强制措施促执行 想当老赖?不可能】近日,东方法院依法对拒不还款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原本态度强硬、甘当老赖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据悉,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符某燕、林某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符某燕、林某辉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符某燕、林某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配合也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为此,法院依法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了解其财产情况并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符某燕、林某辉拒不到庭,执行法官再次联系时,其拒绝接听电话,拒不配合执行。法院遂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不配合法院执行,性质较为恶劣,为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以为然,不愿还款,甘当老赖。体检时,被执行人才意识到法院是动真格了,便积极联系家人凑集资金,当场给付37000元,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来,东方法院持续采取强压高压的执行态势,用足用活强制执行措施,让那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尝尽苦头,切实捍卫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东方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初心,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升执行到位率,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威慑力、公信力。(通讯员:陈俊天)

#非凡十年看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助力实现“让程序减肥,让文书瘦身”】10月12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非凡十年看法院”系列直播第九场让我们一起走进河北法院,细数人民法院立案的时代变迁。直播中,磁县人民法院速裁第二团队负责人张志杰以实际案例向观众介绍了小额诉讼优势,实现“让程序减肥,让文书瘦身”,司法便民跑出“加速度”。一起来看↓#人民法院这十年# @河北高院 网页链接

一女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一本存折上还有277.36元,于是就准备去银行把这点钱给取出来。而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要想取钱就必须去做公证,公证的费用最低是300元。存折的余额加上利息,还不够公证的费用。银行的这个要求合理吗?

山东龙口,赵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在给父亲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一本存折上余额277.36元。当她拿着这一本存折,以及父亲的死亡证明,还有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去银行取款时,由于不知道父亲存折的密码,于是只能向工作人员进行求助。

银行的工作人员得知赵女士的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告知赵女士,要想将存折上的钱取出来,首先就必须去公证处做公证。

赵女士就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找到公证处的人询问了一下。公证处办公证的人告知,办理公证最低收费是300元。

父亲遗留的这一本存折上面的余额只有277.36元,就算加上利息余额总共287元,还不够去做公证的这300元,自己反而还要倒贴13元。

且不说去公证处做公证有多麻烦,就这倒贴的事,还有必要去银行取,这287块钱的本金和利息吗?

事件来源:山东新闻联播

其实在2021年1月28日,银保监会、司法部发布了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适用本通知关于简化提取的规定,其本金和收益一并计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也就是说,如果亲属拿着相关证件去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的话,是不需要去公证处做公证。而是以个人承诺取代部分证明的材料,可以直接前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取现。

在本案中,赵女士只需要拿着其父亲的死亡证明材料,以及户口本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还有就是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有自己签名的承诺书,那么银行就应该按照规定,给赵女士兑付其父亲在银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但是现在各个地区具体实施的又有一定的出入,有些地区还是要求取款人出示公证处的公证书。而且每个地区的公证办理的费用都不一样,有些地区最低收费是200元,有些地区最低收费是450元,相对来说这样的收费还是比较高的。

也有网友对此表示出现这样的问题,银行就有点双标了。如果你欠银行的钱,哪怕是死了,银行也能够成功的找到去世欠款人的父母,妻儿。这时候为什么银行不要去公证处拿出相关的公证书证明某某是欠款人的父母,某某是欠款人的妻儿?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明明有相关的文书,已经简化了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相关通知。但还是有部分地区的银行和公证机构不按照这个伴侣碰到这样的事,你会怎么做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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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去世后,在银行里还留有一笔7918.98元的存款,其妻子带着儿子和女儿去银行处取款,但银行却拒不兑付存款本息。而银行拒绝兑付的理由是,无法证明他们三人是合法的继承人,需要办理公证。

刘某去世后,其妻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刘某曾经在银行处开户,并且进行储蓄存款业务,存折上显示存款余额还有7918.98元。找到存折后,刘李氏带着存折和相关证件去银行准备将这笔钱给取出来。

由于刘李氏和其儿子,女儿不知道存折的取款密码,所以就向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求助。银行工作人员在得知刘某已经去世之后,明确告知无法办理取款业务,要求刘李氏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再来银行支取相应的存款。

银行的工作人员并且建议,当下公证处的公证费用相对来说比较高,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起诉,有了法院的判决书,银行也可以依法兑付存款的本息。

于是,刘李氏和其儿子女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存款的本金7918.98元和利息。

刘李氏和其儿子女儿诉称:

亲属刘某在银行开户并且存款,存折上显示存款余额还有7918.98元。刘某去世后,拿着存折和相关证件,要求银行支付上述存款本息遭到拒绝,现依法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和利息。

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刘李氏及其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他们的身份。

2.银行的存折一份,以此证明,其亲属刘某在银行处有一笔存款。

3.亲属刘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刘某已死亡的事实。

4.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以此证明,刘李氏及其儿子女儿与刘某的关系。

银行答辩称:

三原告亲属刘某在银行处确实有一笔存款,现刘某去世,根据银行的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因办理龚正,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故银行有理由拒付。同时,银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

刘李氏及其子女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件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刘某在银行处开户办了一本存折,存折余额为7918.98元,刘某亡故后,其妻子,儿子,女儿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息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刘李氏、刘xx(儿子)、刘xx(女儿)的亲属刘某在银行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进行储蓄存款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刘某亡故后,原告刘李氏及其儿子女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依法对该存折中的存款本息享有继承权。

三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银行按照其行业规定进行操作,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

综上,判决银行向三原告支付存款7918.98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案件来源:灵宝市人民法院。

在本案例中,其实银行的这一波建议是非常有效的,因为在当时并没有出台存款继承《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按照当时的要求,想要将去世人在银行的这些钱取出就势必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是相关权力机构的文书。

根据查询发现各个地区的公证处公证费用最低收费从200元到500元不等,也就是说,对于这么一笔小金额的存款来说,只要你去公证处做公证,那么就需要花个200多元。

对于普通的居民来说这个开支不小,可能存款都没这么多。相对于本案的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来说,这无疑给提取存款的人减少了很大的开支。

在2021年1月28日,银保监会、司法部发布了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适用本通知关于简化提取的规定,其本金和收益一并计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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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记者罗沙、齐琪)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切实做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最高法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了修改,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据悉,司法解释修改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同时,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此外,司法解释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删除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最高法同时表示,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需要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江苏淮安,丁某在整理父亲的遗物的时候,发现有一笔7900多元的存款。由于不知道密码,于是拿着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相关证据去银行取款,但银行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兑付。于是,丁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存款本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丁某在整理老房子父亲的遗物的时候,发现有一本存折上面还有7938.98元,而当时丁某的父亲因患病突然死亡,在之前也并没有将存款以及存款的密码告知。

于是乎,丁某就拿着存折,到当地的村委会以及辖区内的派出所开具了相关的证明,带着这些东西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要么是以证件不齐全,要么就是说证件不对,就是不兑付存款。

丁某诉称:

父亲在银行办理开户并把钱存入其中,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现在自己有相关部门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有继承权,银行就应该依法履行兑付的义务。

银行答辩称:

丁某的父亲确实在银行有存款,双方也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并不是银行不给丁某兑付存款,而是根据银保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丁某要想取出相关的存款,必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以证明系存款人的合法,唯一的继承人,且无其他继承方式,才能办理相关兑付手续。

丁某一直都没有拿出相关齐全的手续,银行也就无法履行兑付,因为并不是银行不愿意支付丁某相关存款,所以也不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丁某的父亲在银行确实有一笔7938.98元的存款。丁某的父亲,在2012年的7月17日,突然患病死亡,公安机关也在同年的11月8日办理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丁某的爷爷奶奶以及父母分别都去世了,除了丁某以外,没有其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院认为:

丁某的父亲与银行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某也是该笔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丁某的父亲在银行处的存款。在其死亡后属于其遗产,理应由丁某继承丁某要求银行支付,其父亲的存款是行使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丁某也向银行提供了其父亲的存款存折,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以及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村民委员会证明。

银行辩称依据相应的规定,丁某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丁某继承遗产的公证文书证明其系存款人的合法唯一继承人,且无其他继承方式。才能办理相关的兑付手续,而丁某未能提供因继承公证,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丁某在诉讼前没有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故银行变称部分成立,丁某对纠纷发生有过错。

综上判决,银行向丁某支付7938.98元。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丁某承担15元,银行承担10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本案件是在2013年的时候判决的,但是现在如果去银行支取去世亲人的存款相对来说就简单很多。

最怕的是根本就不知道去世亲人在银行里有没有存款。如果要去查的话,全国又有4000多家银行,每一家银行查询一次都需要开具相应的公证书,是相对来说非常麻烦的。

针对这一系列的情况,在2021年的时候,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

一是存款银行、存款金额不明。

也就是在2021年的时候,银保监会和司法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二是存款金额较小

银保监、央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简化提取手续:(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在上述情况下,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不需要经公证程序,按《通知》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就可提取。

三是存款金额较大。

经银行查询,确定被继承人遗留存款金额较大,已超出上述《通知》规定的金额,则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银行凭此公证书办理取款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取款手续。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所有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医院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有其一即可);遗产所有权证明(产权证、银行存单、股票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等);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员需要的其他材料(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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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王老伯去世后,在银行留下14367元存款。谁知,王老伯的亲属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王老伯的亲属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王老伯去世后,其老伴沈阿姨得知老王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号,有3笔存款,每笔虽然都不多,但本金和利息合计起来有14,367元。

由于王老伯生前银行卡都由自己保管,所以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都不知道银行的密码。

因此,当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去银行取款的时候,三家银行对王老伯的存款是没有异议的,但却以不是存款本人操作又无密码,无法办理该取款业务为由拒绝。

随后,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本金及利息。

他们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存款证明,证明王老伯在银行存款合法;

第二、户籍证明、结婚证、销户情况、死亡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他们属于王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老伯的财产。

银行对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异议,也愿意配合他们正常支取,但是表示,他们根据相关部门规定,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必须提供继承权证明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他们就会兑付。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觉得银行太麻烦了,既然对存款没有异议,为何不支付?就怀疑是不是银行故意为难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呢?

其实,真不是这样的,由于继承关系的错综复杂,如果银行不能确定真正的继承人,一旦把存款支付给部分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就会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因此,银行根据长期经验和相关规定,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换句话说,就是要求其他部门背书,银行支付存款没有任何过错。

过去的话,有关部门规定,不论存款多少,都要求出具继承公证文书,这种操作虽然保障了银行的利益,却最终给老百姓带来许多麻烦,因为公证程序复杂不说,公证都是需要一笔费用的,继承财产多的话,还好说,如果继承财产太少,甚至都不够公证费用的话,当事人就只能放弃了。

因此,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居民户籍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等材料,要求银行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具体到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王老伯在银行开户并存款,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向被继承人王老伯兑付本息的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四原告为王老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王老伯在该银行处存有的资金,银行应向四原告支付被继承人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向四原告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14,367元。判决之后,被告银行主动履行了该判决。

最后,该案也提示人们,为了避免产生类似纠纷,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遗嘱安排好自己的财产继承,或者将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告诉可信的人。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头号周刊##头条热榜# #头条热榜#

转自:颜回说法

【西夏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4天结案】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审理程序,具有起诉方式简易、送达及通知开庭方式简便、审理周期较短、文书制作简化等优势,能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近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审结一件涉案金额6万余元的买卖合同案件。

开庭前,法官经审阅卷宗认为该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买卖事实清楚,建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快速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官建议。

2013年,袁某为吴某的工地拉运砂石,合同履行完毕后吴某仅支付部分款项,下剩4万余元款项出具欠条后迟迟未付。8年来,袁某多次找吴某催要欠款,吴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来,吴某干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甚至更换联系方式彻底“失联”,袁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在拿到该案卷宗后,立即组织送达。但因欠款时间久远,袁某无法提供吴某的联系方式。法官助理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协查到吴某的电话号码,反复拨打后联系到吴某并通知了开庭时间,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该案自立案至结案用时14天,袁某点赞西夏区法院立案之便捷、送达之迅速、处理之稳妥,帮他追回了多年欠款,真正做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西夏区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在一线谋发展,在一线检视问题,持续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立足岗位职责,始终把让群众满意作为教育整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为民便民利民举措,解民忧、办实事,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确保队伍教育整顿见实效。

河南郑州,尹某在清理母亲的遗物的时候,发现有一本还有1000多元余额的存折,于是就拿着这本存折去银行支取。但银行却要求尹某拿出各种证据,证明其是唯一继承人,并建议尹某采用诉讼的方式。

于是,尹某就去法院起诉银行,尹某认为:

自己母亲因病去世,发现账户上有存款本息,1026.78元,于是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去银行办理取款。

因为自己就是母亲任女士的唯一继承人,但银行还是要求自己拿出相关证明,并拒绝自己的支取存款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依法支付存款本金1026.7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的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银行答辩称:

如果尹某是任女士的唯一继承人,那么银行愿意按照任女士存折上的现有存款本息支付给尹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尹某系任女士的儿子,任女士在两年前因病去世,账户内尚有存款本息,合计1026.78元。

尹某请求银行支付上诉存款时被拒绝,因此诉至法院。

另查明任女士的丈夫和父母均已去世,任女士也无其他子女,任女士生前也未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法院认为:

银行与任女士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向任女士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因本案储蓄存款合同的当事人任女士已去世,该储蓄存款合同下的存款本息已转化为遗产,应由任女士的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尹某系其母亲任女士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银行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将存款本息支付给尹某。

综上,判决银行支付尹某1026.78元及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尹某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银行其实也知道尹某是其母亲,任女士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可能根据相关规定必须要出示相关证件,才能将这笔钱给予兑付。

因此才会建议尹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法院下达相关的判决书,银行才好以此给尹某兑付其母亲在银行的存款。

有不少人可能会觉得银行就是故意这样,要折腾储户,让储户去跑各个地方,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故意拖延时间。

其实对于一个大银行来说,这1000多块钱给银行也带来不了什么大的价值。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更是不可能会为了这1000来块钱来折腾储户。

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一方面这笔钱在银行里自己也拿不到这一笔钱,另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每办理一笔业务是有相应的提成的,他会尽可能快地帮你办理这一笔业务。

而银行拒绝给尹某兑付其母亲在银行里的存款,其主要原因就是根据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储户,如果要支取去是亲人在银行里的存款就可以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是直接由法院的判决书。

那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尹某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也要花一大笔钱,还不如直接将银行起诉,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成功去银行兑付母亲遗留下来的存款。

在去年2月份,央行和银保监会以及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适用本通知关于简化提取的规定,其本金和收益一并计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

非存款类金融产品未到期且无法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应当在该产品到期或满足赎回条件后一次性提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的,应当告知提取申请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五、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现在面临这样的事情,相对来说只需要按照这些规定,就能够将去世亲人在银行的存款给提取出来。

当然在本案中,由于当时并没有出台这个《通知》,因此银行方面建议尹某通过诉讼的方式。

即使把钱存在银行,一直都是安全可靠的,只要你有相关的存款凭证,任何时候都可以去银行支取存款。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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