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干部田运胜(正局长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北京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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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民法典》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民法典》第705、707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其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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