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合同效力
(1)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算合同无效;若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明的,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2)备案:若合同未约定备案为生效要件,则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若合同约定了备案是生效要件,从其约定,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除外
2. 合同解除权
(1)迟延履行
A. 除另有约定,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卖人迟延交房+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B. 对方催告的,行使期限为3个月;没有催告的,应在知或应知解除事由起1年内行使
(2)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
A.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B.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C. 因出卖人在交房前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导致无法交付
(3)无法登记: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1年仍无法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
(4)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A.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B.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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