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郑州高位买房,使用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因为组合贷比较难批、经办银行只有2家,商贷银行就提高了商贷部分的利率,同期别人纯商贷的利率6.37%,我商贷部分的利率为6.615%,月供2603元。
2021年LPR报价改革,加点为181.5BP(即在5年期LPR的基础上+1.815%),2021年1月5年期LPR下调后,贷款利率降为6.47%,月供2559元,月供减少44.15元。
2022年8月,线上申请提前还本10万元,期限不变、月供额减少。当时申请提前还贷或者变更贷款等人还比较少,银行很快就同意了申请,月供降为1900元,减少了658元。
2023年1月,5年期LPR降为4.3%,贷款利率降为6.12%,月供1838元,月供减少62元。
随着公积金余额积累越来越多,我在郑好办上申请公积金偿还商贷利息,申请了两次都不予批准。后来打电话问了经办人,回复是: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公积金只能用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公积金贷款结清之前,不允许偿还商贷本息。
2023年春节后,随着郑州首套房贷款利率降至3.8%,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群众呼吁降低存量贷款利率,但目前没有任何有利消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结清原有贷款,资金过桥后再抵押给银行申请较低利息的贷款。或者寻找经营性资金或者消费贷款,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一度导致银行柜台客户络绎不绝,网上申请窗口关闭。
我看到部分银行消费贷额度高、利率能低至3.65%、期限3年,可以用来提前还本。就在银行APP申请提前还本,结果银行窗口显示2月4号才能预约,看来这些银行还是不舍得放弃我们这些高息客户。
国家一直在号召扩大内需、居民救市,如果能把存量贷款利率降下来,那购房者每月减少贷款支出才有可能用来扩大消费或者购置新房,是时候把银行吃进去的高息还给群众了!
#“提前还房贷”为何又掀高潮#
【案例62——涟水县某环保有限公司与太平洋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处支付100万元及利息,(2014)浦商初字第0877号】
原告涟水县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2011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1份,约定:被告某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蚀刻废液、剥锡废液由原告涟水某公司回收;合作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付款方式为涟水某公司预交100万元作为废液预付款,每月款项从预付款中扣除,扣完再付;合同还约定了废液的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原、被告均在《协议》下方盖章确认。
2012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2份,均载明:“交款单位:涟水某环保(陈某),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收款事由:废液预付款”。被告太平洋公司在2份收据上盖章确认。被告太平洋公司自2011年12月19日协议签订后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且该公司现已无人生产经营,该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涟水某环保有限公司预付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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