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头条# 怎样让别人写一份合法的借款收据?
二姐离婚九年了,,当时约定儿子归她抚养,女儿由前夫抚养,两个孩子随我姐一起生活!前夫负责女儿的学费生活费,前几年他也经常拖着生活费不给,说是经济紧张,都是我爸追着他要的那些费用。最近大学生要开学了,外甥女上的是三本,郑州工商学院,学费加杂费每年一万八,昨天打电话说她爸爸说没钱,让我二姐贷款给女儿交学费,到时候贷款她爸爸来还!这点我们家人都不同意,前夫以前就经常拖欠生活费,外甥女上高中时,经常都是我爸不停的催他要学费才要回来的,贷款的话他不还坑的还是二姐!二姐也已经再婚七年了,现姐夫也有两个小孩,负担也很大,二姐平常也没少给她闺女贴钱!一万八不是小数目,我爸妈和我们姐妹四个可以给她把学费凑出来,但是就怕他到时候不还!怎么样写这个借款条才算是合法的呢?是不是还需要有第三方证明人呢?
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员工侵占案:私自销售理财挥霍一空 银行买单
私自扣下抵押品 装载机卖废铁
4月2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而这份刑事判决书让“本来美好”的一名银行员工暴露在了大众视野。
2009年上半年,时任山西尧都农商银行金殿支行副主任的樊某和他的妻子靳某说了文章开头的那句话,然而只过了半年,樊某便离开了家,离家之前,和妻子说出了装载机的来历。
原来,这台徐工520装载机是他人无法偿还贷款而给予银行的抵押品。2005年9月和10月,刘某通过时任金殿支行副主任的樊某,分别以两位亲属的名义在该支行各贷款5万元,由刘某使用。贷款到期后,因其经营的洗煤厂资金紧张,刘某未能偿还贷款本息。2009年底,樊某找到刘某说:“你还不上贷款,那把你的徐工520装载机让我开走!抵了你在进店支行的贷款和利息。”刘某同意了,刘某表示,两人之间很熟悉,樊某给我贷款,我把利息也还给他,都没有出收据。
2010年2月,樊某出走,临走前和妻子把装载机的来龙去脉交代了出来。樊某的妻子靳某交代:“樊某离开家后,我把装载机卖给了一个收废铁的,卖了23000元。”
然而樊某没和妻子交代,真正把他送上法庭的,除了装载机其实是一桩5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理财案。
私自销售理财挥霍一空 银行无奈最终为其买单
2007年左右,樊某便开始打黑彩,曾经和樊某是朋友的翟某表示,从没想到樊某会把我的钱都用来挥霍。2004年樊某找到翟某帮其完成存款任务,翟某便和其母亲一起把钱陆续都存到了金殿支行。后来,樊某极力推荐该行理财产品,翟某便把存在金殿支行582万元存款全部办成了个人理财。截至2009年10月,翟某共计投资理财本金为582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翟某称,每次都是其把现金交给樊某,樊某出具理财合同及收据,从来都没有给其清过利息。
随着樊某的出走,其非法吸收理财事发。樊某到案后供述,这种理财都是采用账外经营的模式办理的。
所谓账外经营,就是有款不入支行公户,而是由会计将客户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如有人需要贷款,便从该账户取款,从中赚取利差。
樊某供述称,金殿支行主任孔某利用账外经营方式在金殿支行办理了几笔个人理财业务,其在为单位复印理财合同时,自己留下20多份金殿支行委托理财协议书,并在上面加盖公章及主任个人名章,但支行办理几个月个人理财业务就不在办理了,账外经营时的名章是为了与法人名章有所区别而新刻的。
“我以理财的名义陆续吸收翟某和他母亲的资金,他们需要用钱,我就把利息付给他们,不需要用钱我就把利息加进去,重新更换理财协议。”樊某回忆道:“后来我将部分资金投入到了铁厂和一个朋友那里,都要不回来了。”
之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这582万元的“理财”被樊某打黑彩输掉了300多万。“2006年,我就开始打黑彩,上线是我妻子的表哥,我们都是现场交易,陆续输了300万左右,”樊某在法庭上供述:“我妻子的表哥也因为打黑彩输了,想不开死了。”
2010年2月,樊某出走,翟某找到尧都农商银行讨要说法。2011年9月份,尧都农商银行向翟某母子归还582万元。
针对上述樊某供述个人理财事宜,尧都农商银行金殿支行原副主任和事件发生时的会计即现副主任均表示,金殿支行从未开展过个人理财业务。
金殿支行的报案材料显示,2009年2月至10月,樊某在金殿支行从未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况下,向客户出具收据、理财协议书上私自加盖金殿支行公章,导致2011年9月,金殿支行向翟某母子归还582万元,给金殿支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7年9月9日,樊某投案自首。判决书显示,涉案装载机在宣判时未追回,涉案的582万赃款在宣判时未追回。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5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来源:山西商报
“借钱这事,说来都是泪!”广东汕尾,一男子陈某由于经济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于是陈某便向江某借钱,并向江某借款的本息结算后,陈某出具借条、收条、欠条交江某收执。
之后,陈某便写借条,借条载明陈某向江某,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陈某在上述借条、收条、欠条中签名按指印。
可不曾想到的是,江某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向陈某讨要欠款无果。
陈某表示,自己与江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之前,江某找到陈某、李某、黄某、江某,商量一起从事小额借贷业务,由江某提供资金,李某作为财务,陈某负责公司业务,黄某负责帮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江某帮公司拓展业务。
一般客户回款时,大多是直接支付到李某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小部分会通过陈某回收后转回给李某。李某转给陈某的款项,并非江某委托李某给陈某的借款,而是公司从事小额放贷业务时的流水账。
陈某还表示,因为小额放贷出去有部分款项没能回收,江某找到陈某,说他的资金也是通过投资人来的,便拿了本案《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给陈某,其称可以应付投资人说款项借给了“陈某”这个人,回去好交差。陈某认为其与江某之间是同学,应该不会害陈某,江某实际上也没借过钱给陈某,故签了本案的《借款合同》《借条》《欠条》,但该借款文书是不真实。
双方随后各执一词。不久,江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6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那么这件事情,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呢?
1、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案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江某有义务要提供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成立。陈某有义务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否则,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具体到案中,江某提供陈某签名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欠条》以及转账凭证,因此根据江某所举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
如果陈某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江某主张的情况下,那么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则大概率会支持陈某与江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如果真是存在借贷关系,相关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真是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借款人需要返还本金和利息,利息则按全国银行业间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江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陈某提出的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可。随后判决陈某应偿还江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某承担了一审、二审败诉的诉讼费。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市吴国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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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了:车友们,我4月16号提的活力版,分期的4S店要交2K续保押金,不知你们分期的可有续保押金?
如果在4s店贷款购买车辆,基本上都会要求交续保押金的,当然这2000元钱一定要写好收据,到时候还会退给你的。
1953年无锡 "蒋霭记粉坊" 收据背后的故事
这是一张1953年4月17日,无锡市磨坊业 "蒋霭记粉坊" 甲种小粉货款收据。从收据上可以看出,这家"蒋霭记粉坊"位于无锡市丽新路,电话为1479。前来购买小粉的是位于周山浜的无锡历史上著名企业庆丰纱厂,小粉售价950元一斤,庆丰纱厂共买了将近1万5千斤,共付款1422万4350元,当时人民币和后来的汇率比为1:1万,相当于后来的1422.435元。庆丰纱厂买的这么多小粉,到底干什么用呢?大胆的猜一下,可能是给职工发福利吧。#无锡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