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找法(六)
法律知识的储备与更新. 律师是靠本事吃饭的,对法律的谙熟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因为对白纸黑字的明确的法律条文,因为不知晓,而在法庭上无法应对对方的质问,那么这样的律师就勉为其难了,起码能够证明他没有能力完成应该完成的代理任务.n年前,在一个中级法院的法庭上,被告担保人答辩:原告银行对借款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丧失了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胜诉权,而我担保人是在借款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承担的情况下,才承担担保责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我们作为抵押担保人的抵押期间应当已经结束,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由于被告担保人是当庭口头答辩,原告的律师对此没有相应的准备,被对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似乎合乎情理的说法而弄晕,一时语塞.作为听讼的法官,之前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研究,结果此案,担保人以脱保胜诉.此案上报到上级银行之后,立马解除了与原代理律师的顾问合同,由自己的法务人员亲自操刀上阵,在法庭上他们胸有成竹,寥寥数语即返败为胜,因为这个问题实在是很简单,所谓简单就是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有一清二楚的规定,即,主债务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在之后的两年时间内,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虽然诉主债务人,已经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胜诉,但是诉抵押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仍在抵押期间,这样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告的代理律师,因为知识储备的欠缺,居然不知如何作答,这当然是不能原谅的,另外这个律师连起码的合理怀疑都没有,难道对方从情理上讲一个皮毛之间的理论,你即便是当场不能作答,但处处以法律条文作依据的律师,也应当提出对这一理论的起码怀疑吧,起码可以反问一句,你的皮毛理论,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依据吗?如是对方将难以作答,接着再按照有了问题不过夜的工作态度,闭庭之后,立马与律师界的同仁,做一下研究探讨,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然而他没有,甚至在向上级银行做汇报的时候,还是云里雾里,不知道真理原来在自己这一方,这样的律师请与不请,有什么区别吗?当然法官的失察失误,自然应当由他来承担错案的责任,但是原告的这位代理律师,因为有法而不知,致银行一方败诉,无论如何是再也没有资格继续代理了.
值得一提的是,时移势易,很多事物都在不断变化,两年之后,物权法颁布,在抵押期间这个问题上,立法者们又采纳了,抵押担保人辩称的皮毛理论,将这一条款改为:抵押期间和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同步,如果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那么低押期间也就同时超过了.也就是说在物权法颁布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被告在二审也应当继续胜诉.这个有趣的现象似乎说明了这么一个规律,法律这个东西,按道理来说应当是稳固的,轻易不变的,但现实中它却是经常变化的,比方说这个问题就是一个180度的大转变,所以作为律师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人来说,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更重要的是,对于法律知识的变更,更是要及时的把握,做到以变应变,方能运用自如,立于不败.
【卓悦创办人叶俊亨夫妇遭入禀追讨1.2亿元欠款】卓悦创办人叶俊亨夫妇及关联公司,日前遭入禀高等法院,追讨1.2亿港元未还款款项。
原告为HAI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海富国际财务有限公司),3名被告为真一有限公司、叶俊亨及其妻锺佩云。入禀状指,叶氏夫妇为真一有限公司董事及股东。2017年4月,原告与真一达成借贷协议,向真一借出2亿元,并由叶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叶氏夫妇则作为担保人。
入禀状指,原承诺在一年内归还贷款,但叶及公司至今仍拖欠余款1.2亿元,原告遂入禀要求答辩人支付欠款。
古小姐在苏州经营服装店时,与黎先生相识并同居在一起。黎先生经常开着奔驰车接她上下班,这样坚持三年多时间为了钱闹分手。
黎先生隐瞒了自己有家庭的事实,对外一律说自己是单身主义者。其实他是两个孩子的父亲,老婆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财务会计工作。黎先生驾驶的奔驰车是他老板逄先生的私人轿车,在不影响老板使用下,他有权驾车进行私人活动。
逄先生是经营珠宝生意的老板,前些年生意火爆时,赚得盆满钵满。2018年3月份,黎先生接到古小姐电话,声称需要急用钱,让他转款25万元。当时黎先生没钱,就恳请逄先生帮助转款给古小姐急用,以后自己还款给逄先生。逄先生碍于情面,又听说是朋友着急用钱,直接向古小姐账户转款25万元。
借款到期以后,逄先生要求黎先生归还该借款,黎先生就向古小姐催款。但是古小姐始终不承认是借款,对催款也是置之不理。无奈下,逄先生以古小姐为被告、黎先生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小姐返还不当得利款。
法院受理以后,古小姐答辩称,我与黎先生是恋人关系,经常在一起同居生活,包住酒店每月五千元,为他打胎两次,吃饭签单一年,两个人一同投资服装店亏损差不到30万元。这些债务不能让我一人清偿,多数是他的欠款,应该由他自行偿还。古小姐承认收到了黎先生转款25万元,但是不认可是借款。
第三人黎先生认为,逄先生不认识古小姐,转款给她就是不当得利,她应该返还25万元给逄先生。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与古小姐聊天记录,平时转款凭证,证明双方有多次多笔金钱交易。聊天记录显示他让古小姐直接还款给逄先生,毕竟大家都是朋友,借钱必须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逄先生起诉古小姐的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理应围绕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举证。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是一方受损失,对方获得利益;损失与利益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根据。但是,逄先生只有一份银行转款凭证,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属于不当得利。
从三方当事人案情陈述来看,古小姐与黎先生是同居关系,逄先生与黎先生是雇佣关系,逄先生与古小姐没有任何关系。古小姐不承认是借款关系,原被告之间又没有借贷关系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又存在经济往来,故本案也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逄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该转款是基于黎先生的要求而向被告的转款,被告又提供了与黎先生的同居关系和经济往来关系的证据,所以本案民事行为及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理涉的事项。
这种民事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也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接到判决书后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想说,朋友之间好心帮忙也要讲究方法,借归借,给归给,不能混淆概念。生活中有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文书,一旦发生纠纷束手无策。除非自己是大款不计较得失,对送出去的财产能否要回抱有无所谓的心态外,还是讲究一点证据意识吧!
本案中的黎先生虽然站在逄先生一边,想帮助逄先生要回该转款,但是又无能为力反驳古小姐,现在他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私下里黎先生自愿答应清偿该借款,但是他根本没履行能力。逄先生也只能为其糊涂爽快买单,切记选择朋友也像选择伴侣一样重要。
民间借贷最好的保障方式,必须有三大法宝即转款凭证、借贷关系声明、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等缺一不可。如果是大额借贷关系,除具备上述三大法宝以外,最好做一个担保公证,就是说让债务人找到担保人签字或提供担保物做好抵押登记。只有提供了担保才能保障自己权利实现,尤其是大额借款,必须证据齐全,且需要连带担保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