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方面修改合同,应该告知储户,双方都有之情权,如果意见达不成统一,可以解除合同,就不会出现纠纷
己生效的合同银行能单方面更改呢简直起由此理
雷神看法辽宁,沈阳。郑女士在某行存款10000元,发现被扣了900元的费用,于是向该行讨要说法,对方表示存款不足500000元要收账户管理费。但郑女士表示当初合同表明是免费时,柜员却说现在的合同更改了。 10年前郑女士在某行办理业务,因为郑女士在该行经常有资金往来,因此柜员告诉她,现在她是该行的优质客户,可以办理该行的一种卡,以后会有很多便利,比如不用排队,最重要的是不收任何费用。 郑女士一听说有这种好事,于是毫不犹豫的办了一张,当时双方还签订了合同,上面清晰的表明不收账户管理费。 办理好后,这卡一直作为家里生意周转。直到后来郑女士从外地归来,就拿这张卡自己使用,于是就存入了10000元。 有一次郑女士取钱发现少了900元,她觉得莫名奇妙,起初还以为是系统出现问题,于是电话咨询该行,对方回答900元是服务费。 @雷神看法 郑女士觉得奇怪,她记得当初办理的时候,柜员告诉她是不收任何费用的,现在却收,她实在是想不明白到底收的是什么费用。 为了弄清楚到底收的是什么,郑女士去该行打了这些年的账单明细,不看不知道,这一看把郑女士吓了一跳。 郑女士发现不止这一次存入10000元收了35笔25元的费用,以前只要往里面存钱,都会以25元的倍数扣费。 第一次是扣了25元,而第二次也就是与第一次相隔一年,被扣了8笔25元,往后都是不规则的收费。 郑女士真的是气不打一处来,如果不是自己这次发现,还不知被扣了这么多钱,于是讨要说法,可该行根本不解释,只告诉郑女士,没有存够50万的,都会按比例收费。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郑女士找来了帮忙员。而面对帮忙员的询问,该行告知本行有规定,存款达到50万元的不收任何费用,但是低于50万元的,按照金额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 而郑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该行的解释,她表示当时办卡时柜员告诉她不收任何费用,但是并没有告知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并且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清楚表示免收账户管理费。 可柜员告诉她以前的合同已经作废,当时合同改动和增加的条款已经作公示,并且给储户留足了是否继续使用此卡时间。 而郑女士觉得他们这么公示有多少人知道呢?又没有通知到客户,反正自己是没有收到他们的通知,这都是该行的一面之词,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协议,于是李女士起诉了该行。 郑女士起诉该行,觉得该行扣费不合理,目的是要求退还所扣的钱,那么郑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一、郑女士在该行办了卡,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郑女士当初是因为柜员说不需要收任何费用才办的卡,如果不是柜员的承诺,估计郑女士不会办理,既然郑女士应了要求,该行就应该履行约定,不收任何费用。 二、该行表示之所以扣费,是因为以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作废,他们制定了新的合同,现在本行的规定是少于50万元存款的,会按金额比例收费,这明显是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允许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解除行为的效力。 该行称和郑女士签订的合同已经作废,就是主张解除合同,但是要解除合同的,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通知到对方。 而据郑女士所说,她根本不知道该行后来对合同进行了更改和增加条款,她并未收到通知,因此双方的合同并未解除。 既然双方的合同没有解除,那就应该按原来双方的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因此该行不应该收账户管理费,应当返还给郑女士所扣的钱。 最终,经过审理认为,该行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既履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义务,判该行退还郑女士被扣的钱。 该行未通知郑女士变更合同,本来免费的服务变成收费的,您怎么看?#法律热点解读#
银行签订完不收费合同,在没有通知到对方的情况下就单方修改合同既欺骗也违法。
不要这样,都还了,银行得倒闭,他们靠房贷贷款生存,没有其他挣钱手段,马上贷款合同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