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业主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利率一约定就是二十、三十年。当初大家签字画押,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今,为了鼓励买房,银行贷款利率下调了。很多人选择提前还款结束合约,也是情理之中。“变更合同约定”这个专业术语就准确地概括了这一情形。
提前还款有没有违约责任?还是要看合同约定。最近的消息是有的银行同意业主提前还款,但时间要排到半年之后。
于是,一些自媒体的声音冒出来:要求银行下调利率。
如果是向银行提,好理解——-想利益最大化嘛;但是,认为国家应当要求银行降利率,什么逻辑?
行政力量直接干预民事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尊重法律,尊重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压着一头去满足另外一头的利益?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现在,动不动说“资本”的长短,好像资本成了过街老鼠。不得不想到改革开放几十年,引进外资项目无数,那些外资都是来中国做慈善、不追逐利益、利润的?
银行的股金成分各异,能不能一概以资本之恶概括?进而用行政力量去否定已经生效的合同?
不禁想起房价下跌业主要拉横幅之类的事情。
有的时候,人不是不懂道理,而是因为“道理”不符合自己的利益而否定它。也有一句话可以概括: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可是,若人人如此努力实现这种目标,真的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