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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号观察员 女子应聘助理被要求和经理同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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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131号观察员 女子应聘助理被要求和经理同吃住

一位女士应聘了一份总经理助理的工作,但人事部经理告诉她,要把总经理当成自己人,说她不要拘束,跟总经理一起吃住。

某天,女子在某招聘平台上发现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招聘总经理生活助理。

网上招聘材料显示,生活助理职位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总经理,月薪6000-12000元,工作经验不足1年都可以,无学历要求。

该职位的职位是配合总经理接待客户;

能接受加班;

陪同总经理出差拜访客户;

负责总经理办公区域的卫生和服务工作;

能够做家常菜等。

这位女士将她的简历发送到这家公司,打算试一试。

当晚11点多,公司人事经理联系上了该女子,加了她的微信。

随后,人事经理在微信上向女士介绍了具体的职位要求。主要包括:

助理应熟悉总经理,视总经理为家人,总经理是离异单身,家里没有其他人居住,不存在不便之处。

待遇方面,试用期7000,转正后至少加1000,购买社会保险,后期晋升项目负责人岗位。

女人听了之后,说:“我可以带我男朋友一起住吗?他做的菜很好吃。”

人事经理回答:“是你找工作还是你男朋友找工作?”

女子认为这家公司的招聘目的不纯,朋友也说这家公司绝对有猫腻。

最终,女子放弃了这项工作。

简直太离谱了!这些都是些什么公司?

竟然敢明目张胆地要求女助理跟单身总经理一起吃住。

难怪有网友说,这不是招助理,这分明是找小三。

对于以招聘为名达到其肮脏目的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理,使其不再有机会伤害无辜的求职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涉事公司的行为呢?

从民事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肢体行为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者做出文明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受理投诉、查处等,利用职权、挂靠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本案中,在招聘过程中,HR经理试探性地告诉了该女子总经理助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将个别总经理视为自己的一员,不加限制,与总经理同吃同喝。总经理家就是他家。

这种行为涉嫌以口头和文字方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性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的,处以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在招聘过程中,HR经理将助理的工作内容告知对方,这让该女子很不自在。

对于此类性骚扰,女性可以向警方报案,警方将依法对招募人员进行处罚。

最后,女性也可以向招聘平台投诉,招聘平台将对涉事公司进行下架或其他处理,防止此类兜售公司继续危害其他求职女性。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欢迎您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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