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供多有可怕?一女位士,425万房的子,首付127万,房贷296万,月供1.66万,供四了年,最近断供。被银行起诉,四还年银行的79万里面,只有15万本是金,剩余63万都银是行利息,还剩本金81万需支要付。
结房果子法拍了239万,还倒银欠行41万,再加叠银行诉起费、律师费18万。房子没了,首付没了,月也供没了,还欠60多万,几失乎去一切。
不知这人家以后何如生活?如还何账?
如果子房本就身只有127万,那她就必不向银贷行款了。买房的时候,只望希银能行贷款,但那是利息……实是在太高了。四年80万右左的还款,其中60多万是都利息。辛辛苦的苦工作,完就全是为在银打行工啊。
另个一朋断友供一年,房子经已被封查了。他2019年一买套3室厅两的新房子,价格148万,首加付税付了39万,贷款115万,月供6300块钱。
去年月五份,工作受挫,收锐入减,被断迫供了。那个候时他才发现,贷款然居还剩113万。两还年了一共15万,居然有13万都利是息。
断半供年被后银行起诉,不光封查了的我房子,还冻了结所的有银行卡,就连信微里五的毛也钱被冻迫结了。
房马子上要就被拍卖了,起拍价90万。如被果人直起接拍拍价走的话,他不房光子没了,首没付有了,还银欠行30多万,加我上之的前月供还的15万,损高失达90万。
这里是面不是点有问题?房价道难不高吗?按揭款贷政是策不不是应该?被断迫供之后,银行不是是不应收该取那高么的费用?
断供,就意着味房实主在是有没办法了,已经是房、财两空,然银后行根种据种算法,还收要取家人大几十万?就怕不别心人态崩溃,选择楼跳吗?
这面里是是不有点问题?银行不可可人以性一化点,可可不以要不那残么酷无情,穷猛追打?大说家呢?
“我欠债200多万,一家老小都指望着这个店,你连续给10个差评,让我们怎么办?”浙江永康一女子点外卖连续给店家了10个差评,店家崩溃找上门,你这就是故意的,不好吃你还天天来点啊?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开了一家饭店,贷款200多万元,一家老小的生活全指望这家店。最近却发生了一件让他崩溃的事情,一个顾客连续10天给了差评,他的店自从开业来只收到10个差评,全部是这个顾客给的。
男子一气之下找到了点餐的女子,“不要做缺德事好吗?”
女子一开始很是强势,“菜不好吃,我做错什么了,给差评是我自己的事情。”
男子有些崩溃了,“不好吃你天天来干嘛,吃完了又说不好,你这是乱给差评。”
“我有200多万欠款,一家老小全靠这个店,你却故意这样弄,谁生活容易啊!”
听到这里,女子自知理亏,便小声地说,你要删差评,给我打电话说啊。
“你刚才可不是这样说的,不要做那些缺德事,你这种人迟早会有人来找你的,你要受到教训的。”
女子被怼的哑口无言。
1,网友们看了这件事议论纷纷,有的网友说,现在餐饮业真的很难做,疫情放开后稍微有些好转,能坚持下来的都不容易,就像男子说的,一家老小都指望着这个店,连续给10个差评,太不道德了。
有的网友说,女子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想好评返现,店家没回复就故意给差评,这种行为实在是让人不齿。
笔者认为,女子就是恶意报复的行为,没有达到自己好评返现的目的故意为之,殊不知一个差评对店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不管是流量的展现还是平台对店家的限制,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女子给了10个差评,店家老板崩溃地找到女子讨说法,说明女子的10个差评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店家经营的正常秩序,女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很显然女子的行为是故意给差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如果男子报警,女子就会被以寻衅滋事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另外刑法中也有关于对此事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且散步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女子的差评行为给商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店家就有权利对女子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
对于名誉权,《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女子故意对商家进行差评,商家有权要求女子删除差评并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差评对店家的不良影响,还店家一个清白。
现在外卖点餐很是常见的,希望大家在收到菜品后给出店家公平公正的评价,千万不要像本文中的女子一样为了自己的小利故意给差评,把店家给整崩溃,扰乱店家的正常经营,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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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云]//@绥阳人民检察院:#绥阳君言法# 【被结婚被负债,女子直呼“离谱”】2020年,蒋某购买高铁票失败,核查后才发现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而这一切都因为自己的“配偶”——湖南省安化县的龚某未能偿还银行贷款被起诉。蒋某作为龚某的“配偶”,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但离奇的是,她根本不认识自己的这位“丈夫”…… http://t.cn/A6CysHBQ
绥阳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绥阳君言法# 【被结婚被负债,女子直呼“离谱”】2020年,蒋某购买高铁票失败,核查后才发现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而这一切都因为自己的“配偶”——湖南省安化县的龚某未能偿还银行贷款被起诉。蒋某作为龚某的“配偶”,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但离奇的是,她根本不认识自己的这位“丈夫”…… http://t.cn/A6CysHBQ
湖北十堰,一男子陆续借给了朋友12万元,可朋友不肯归还。男子让其妻子去起诉,这才得到了朋友同意月底前偿还所有借款的承诺。可万万没想到,朋友不仅没有到期偿还借款,还耍小聪明用消字笔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并欺骗男子的妻子签了一份收据。之后,朋友拿着收据申请再审,称钱已经还清了。
据悉,雷先生与林某是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林某向其借钱时,雷先生从不问原因,也没让林某出具借条。可正是因为雷先生的这个性格,让林某肆无忌惮起来。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林某陆续向雷先生借了12万元。
雷先生一开始也没个数,直到妻子邢女士提醒后,才发现不对劲。之后,雷先生就找到林某,让其出具一份12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自从签了借条后,林某就未再向雷先生借过钱,但林某也没有要偿还的意思。
无奈之下,雷先生就委托妻子邢女士将林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林某承诺会在月底前偿还所有借款。可是临近月底,林某依然拿不出钱。就在这焦头烂额之际,林某突然想到一个偷梁换柱的办法。
林某先买了一支消字笔,然后找到邢女士,谎称自己正在向父亲要钱,但要先签一份收据。邢女士当时有点疑惑,钱都没拿到签什么收据?这时,林某重新写一份借条,这才打消了邢女士的顾虑。
可当邢女士回到家后,突然发现林某刚写的那份借条居然是空白的,邢女士当时就知道自己被骗了。不过,邢女士看林某是丈夫雷先生的好友的份上,并未报警,而是继续催要。
可万万没想到,林某竟然直接拿着邢女士签的收据,向法院申请再审,表示自己已经归还了。邢女士收到再审通知后,才知道林某已经坏得无可救药了,于是报了警。
之后,警方以林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下林某才肯把12万元全部还了,并取得了雷先生的谅解。目前,检察院对林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公开课】
1、现在这个社会,肯借钱给你,还不要你签借条的,真没几个了。可是林某却不懂得珍惜,硬是把能在困境中帮自己一把的人给推走了。
有网友表示,林某这种人不值得深交,他绝对是那个会在你困难时背后捅刀的人。
又有网友表示,消字笔只是让字看不见,但是写字还是会有印记的,林某这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还有网友表示,林某的行为应该是诈骗罪,因为他骗了邢女士的钱。
2、本案中,林某的行为为何未被认定为诈骗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或放弃索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确实具有非法目的,且虚构了向父亲借钱的事实,但是这并未使邢女士产生错误认识而放弃财产。
这点从邢女士在知道被骗后,仍继续向林某索要借款,林某也承认还欠着钱就能看出来。只有当邢女士被骗后自愿放弃索要12万元借款,这才算林某实施诈骗成立。
因此,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另外,林某从邢女士手中骗得收据后,就到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已经还清了钱,而再审法院也随之启动了再审程序,这就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林某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不过,由于此案尚未开始审理,林某的欺骗行为就被戳穿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林某的处罚不会太重。
3、有网友提出,检察院为何不起诉林某?
首先,林某的犯罪情节本就不算太重;
其次,林某积极赔偿,并获得了雷先生的谅解,且林某有认罪认罚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当庭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中的第2项,对林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不起诉只是说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不代表林某的行为不违法。
最后,我们以本案为例,想提醒大家,借钱得慎重,哪怕是关系再要好的人,都有可能为那么一点钱而反目成仇。同时,我们也要提醒那些借了钱还没还的人,做人得讲诚信,能借钱给你的,都是你的贵人,请不要让贵人寒了心。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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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不还,非法高利贷,他们不敢起诉的//@阿娅的美食日常:我16W分36期已经还了33期20W多,现在已经逾期。各种电话 信息 微信。才2天时间今天已经爆我通讯录了。//@小七滴爸爸:受害者之一,129000的贷款,还3年,利息要8万多!但是人家把利息改成什么保险费,服务费各种费用!保险费,也没看见具体有什么保险!当时急需用钱,觉得用一阵就能还上,没想到疫情一搞搞三年,没有钱全部还上,只能一个一个月还,最近两个月还不上了,说可以给申请减免只还本金。但是已经还了两年多,利息也还了5万多了
浙江,杭州。楼某背着妻子办了一张信用卡,从中借了300000元出来后不久楼某意外离世。该行发现楼某离世后,一纸诉状起诉了楼某的妻子沈某,要求她还钱。
楼某为了便于周转将卡内的钱借了出来,并进行了分期,楼某与该行约定每月按期偿还。
还款期间,楼某一直很讲信誉,每个月到期就将钱准时存上去,从来没有延误,就这样一直还了五万多元。
直到有一天,该行发现楼某终止了还钱,发现这一情况后,该行进行了调查,很快发现楼某已离世。
于是该行向楼某的妻子沈某和其女儿发出了催收通知,要求她们还清楼某生前未还完的欠款,手续费,以及利息、滞纳金,共计294636.56元。
@梅姐说法
沈某接到这份通知后拒绝还钱,她称,楼某借钱一事从来没在告诉过她,她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这笔钱不应该由她来还。
该行讨不回钱,一纸诉状起诉了楼某的母亲、楼某的妻子沈某以及其女儿。
1、一审时,沈某三人均称对于楼某借钱一事不知情,这笔钱楼某用于偿还因投资产生的债务了,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因此这笔钱不应该要她们偿还。
对此,该行准备充足,他们提出了一个观点,并拿出证据。
该行称,楼某在借这笔钱的时候,和沈某处于婚姻续存期间,当时他并没有对这笔钱的用途做出约定,即并没有声明这笔钱用于还债,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属于楼某个人债务。
与此同时,该行又拿出了一份证据,楼某离世后,沈某从楼某投资的账户中取出了13万元。
该行称,沈某取钱的行为说明她对于楼某投资一事是知情的,这些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楼某借钱用于还债,偿还的也是夫妻共同债务,沈某有义务偿还这笔钱。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③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楼某是以个人名义借钱,当时签名的时候也只有他个人签名,但是他做的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生的亏损自然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了。
楼某的女儿及母亲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因此楼某生前的欠款与此二人无关,应由沈某对此进行偿还。
一审判决,楼某借出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沈某限期偿还。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沈某并不认同,于是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沈某不服再次上诉。
2、再审时,沈某辩解称,楼某借钱时只签了他自己的名字,该行从始至终没有要求自己签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也没有让自己签连带保证的文件,因此可以认定,当初和该行签借款合同的只有楼某,与自己无关。
另外,自己从始至终都不知道楼某办了这张卡,他从中借出的30万元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全部用来还债了。
至于该行所说事,她也并不知情,更不知道楼某因此亏钱,该行所说她从楼某账户中取钱一事,也是发生在楼某离世后,发现他留有遗产后从中支取的,并不能说明自己对他的事知情。
经审理认为,楼某借钱时虽然是在与沈某婚姻续存期间,但是借钱时沈某并未签字,且楼某借款金额巨大,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所需。
该行无法拿出证明证明楼某将钱用于了家庭开支,也无法证明沈某因楼某借出的这笔钱而享受到了利益。
《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信用卡申领人的配偶持有附属卡时,需对信用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楼某并未交给沈某副卡。
因此综合认定,沈某对于楼某借钱一事不知情,这笔欠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沈某也无需因此而还钱。
这笔钱既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由继承楼某遗产的人来还。
《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楼某的母亲及女儿都已经放弃了继承遗产,因此这笔钱也不应由此二人还。
因此,如果沈某继承楼某遗产,她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如果楼某的遗产不够偿还债务,超出部分她也不需要还。
最后,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沈某根据楼某所留遗产的实际价值偿还债务。
您认为某对楼某借钱一事是否知情?她又是否应该承担这笔欠款呢?#法律热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