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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优先清偿(贷款优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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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债务,但是你知道公司的债务一般怎样处理的?老板们一定要关注这方面的知识,不然会吃大亏的!

银行贷款优先清偿(贷款优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

公司债务处理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

  3.破产人欠缴的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星客会法律咨询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务偿还顺序如下: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公司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和解,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提起仲裁。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10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司法考试##法律##民法##物权#

父债子偿, 天经地义! 但现实生活中父母的债务真的需要子女去偿还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父债子偿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首先如果子女继承了遗产, 那么对父母欠的债务就要优先偿还, 但并不是无限制的清偿 。比如你继承了100万, 而父母生前欠了150万, 那么只需偿还100万, 剩下的50万没义务偿还, 要是你非要还的话, 那法律也不会干涉。 其次如果子女已经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完全没有义务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不要偷换概念、断章取义好吧,

“企业清偿债务,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视频里的企业没有破产,反倒把材料供应商拖倒闭了

公司欠股东的钱,能当作出资吗?

股东对公司认缴了200万的注册资本,一直没有实缴,但是自己曾借给公司钱,累计有150万元。现在公司经营效益不好,一时半会也没有办法归还给股东。既然这样,可不可以与自己的出资义务做个抵销呢?

这类问题,实务中其实很普遍,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一是通常情形下,债转股这样的操作是没有障碍的,但一定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比如要签订合同明确意思表示,财务会计科目上要明确记载。

二是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存在破产可能性时,债转股这样的操作会被认为对股东进行了优先清偿,公司其他债权人失去了平等保护的机会,从而被判定无效。

你知道了吗?#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深圳股权律师杨俊欣##律师##新公司法##股权设计##股东#

#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怎么办?#

注意:债务人可能会营造“无清偿能力”的假象,首先要做好甄别判断。其次,要积极诉讼,因为有的债务人会有多个债权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可能会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在房地产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鹏润公司虽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抵押权因司法拍卖而消灭后,鹏润公司可以就案涉房产中169套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万城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万城公司作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鹏润公司的抵押权受偿,故复议申请人以其对案涉部分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阻却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执复107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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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理解适用

问:张三执行我,但是张三还欠我的钱,我能否主张债务抵销?在债务性质、种类相同的情况下(比如双方都是金钱给付债务),原则上是可以抵销的,但实际情况很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1.张三对所欠债务是否认可。如果该债务尚未经生效判决认定,张三大概率对债务是不认可的,在此情况下不可抵销。如果没有判决,但是张三认可,抵销一般可以。2.双方有无约定相关债务不得抵销。如果有,不好意思,这属于特别约定,需要遵守,就没法抵销了。3.相关债权是否被其他案件查封、冻结。如果张三执行李四(案件1),王五又执行张三(案件2),在王五冻结案件1执行款的情况下,即便李四想跟张三抵销,也不被允许,因为冻结债权不得再实施任何处分行为。4.张三有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简言之,除了你,还有没有人在执行张三。如果有(比如王五也在执行张三),那对不起,不能抵销。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多人执行张三的情况下,你跟张三约定抵销,这属于优先清偿你的债权,破坏了债权的平等性,法律不允许。你只能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实现部分债权。债务抵销属于执行程序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目前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欢迎交流!

被继承人死亡后还有部分外债没有清偿,其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死后还有债务没有清偿的,在继承之前应当以其遗产先行偿还所欠的债务,在偿还债务之后还有剩余的,则可以按照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限定继承,即对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必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3)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