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期拖欠我的委托人货款,法院开庭前主动表示同意付款。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除了少数蛮不讲理的“滚刀肉”,启动诉讼程序对违约方还是有相当的威慑力。
【消费金融】诉前通告:你长期拖欠账款,诉前调解以失败终止,我司已向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排期开庭,于执行网上传开庭时间,请于两日内赶回户籍地,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一寸照4张以及相关应诉材料:1.答辩状2.辩护人员3.出庭费用。(注: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按照缺席败诉处理,由本人承担一切费用。)收到此通知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足额还款。
可能是真没钱,也可能是老赖。
两种情况我们都不愿意是真的!
原告:温碧霞,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娜扎,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温碧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00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家用电器,当日支付部分款后,还剩货款600元未支付,为原告出具欠据。之后,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娜扎承认原告温碧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认可拖欠原告电器款600元的事实,原告温碧霞主张被告娜扎向其支付电器款6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娜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温碧霞支付电器款6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娜扎负担。
兄弟听哥一句,首先欠银行的钱尽快协商好,网货属于民事诉讼,听懂我说的话
卖方未证明交货事实的无权向买方主张货款。
买方与卖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已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应向其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卖方负有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但其提供的单据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已向买方交货。据此,卖方并未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无权向买方主张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