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原告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被告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中,滕州市金利来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以被告所属陶庄办事处签发的金额为 75 万元的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向原告借款 75 万元。借款到期后,洗煤厂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将洗煤厂质押的银行汇票存入滕州市人民银行进行票据交换时,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原告的 75 万元贷款不能收回,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商票质押的款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城郊信用社据以主张权利的汇票,是被告薛城区建行所属陶庄办事处签发的,该银行汇票记载事项齐全,记载内容清楚、明确,是有效的银行汇票,以汇票成立的权利质押仍为有效质押。《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第二款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案中,原告城郊信用社作为持票人,洗煤厂的开户行在洗煤厂委托其收取汇票票款的情况下,有向出票行薛城区建行收取票款的权利。
席间听到这样一个真人真事:有这样一个人,暂且叫他为A吧。2007年,A看中了一套别墅,总价210万吧,他非常想买。那时候房价还没有起来。但是他手里没钱,或者是手里有点钱也不想拿出来。于是,他就和房产老总套近乎,天天姐呀姐呀的叫着。
他舔着脸说:姐,我真的是没有钱,你能不能先给我开30%的房款收据,我去办贷款。贷款放下来后,这样你可以先收到那70%的款,这30%我先欠着。房产老总同意了,就让出纳给开了收据,他和房产的出纳一起去银行办了贷款,收据因为是假的所以一直在出纳手里,没有给A。
房产公司出纳和A是同学,办完贷款后,A约同学去吃饭,趁机把A同学灌醉了,他把收据偷偷的从出纳包里拿走了。
一年后,房产公司开始催他还款了,他竟然说,他的款早就交了,他有收据在手,他交的是现金。那个时候是不用微信支付宝或是手机网银转账的,用现金付款是很正常的现象。
于是,房产公司起诉他,但是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没有交,案子就一直僵持着。有人实在看不过他这样无底线的行为,就出了一计策。
找人约A吃饭,一直把他灌醉。这才从A嘴里掏出了实话:他就是看不惯房产公司老总有那么多钱,凭什么他有那么多钱?所以他就不想交这30%的钱。
我听完,真的很无言,一个人竟然可以渣到这种地步。
所以,一定要看清一个人的本性。如果不能看清,就要远离。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一定要打交道,那就多长个心眼,想办法保护自己避开其陷阱。#你到40岁才知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