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转贷”风险!银保监会下场整治“经营贷转贷”】
先来看个最新案例: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银保监部门查证: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银行遂向法院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肖某败诉的这一操作就是不少中介宣扬的“经营转房贷,利息少一半!”,明知是违规的却还要这样操作,其中的利益链可想而知,过桥利息、服务费、手续费,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啊。
另外,还有一个风险,如果银行一旦认为担保公司有经济风险,就会马上收回贷款,无力偿还的话,其他资产会进入抵押或拍卖流程变现。
国家及银监对贷款用途使用有明晰的界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
上月中,深圳出手整顿,已有部分银行暂停了“经营贷转贷”的业务办理。
之后,银保监会又提出:继续加大对贷款用途的监管,严禁经营贷、消费贷流入房地产领域。
既有立法,切勿“抄近道”,小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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