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去广州立案,起飞地南京禄口机场防疫工作怎么样呢?今天下午近2时我来到禄口机场,准备再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因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引发的纠纷案。我感觉机场的防疫工作很到位。
今天上午我去医院拿了核酸检测报告,虽然可能多余,但心里踏实。家人及同事提醒我可能回宁也要提供核酸报告。到了机场,我去问询台问工作人员。回答是从广州到南京暂时不需要,但防疫政策是动态变化的,你返回时可打96066机场客服电话咨询。
经过安检,我来到12号登机口。这里的工作人员也没闲着,让各位旅客调出粤康码给他们看,绿码的则在登记牌上盖上一个小章确认。
法院观点:贴现申请人提出贴现申请,贴现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其本质上是担保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担保追偿权。基于贴现担保法律关系而非票据法律关系清偿的债务,清偿人不能因此取得持票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对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 266 号甲公司诉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400 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公司并已承兑,交易合同号码载明为 096-00157。到期后甲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并填写《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中载明商品交易品名及合同编号为胶合板 096-00157(甲公司、乙公司均承认不存在对应的胶合板交易,填写上述交易编号是基于银行贴现要求),丙公司在该申请书中盖章承诺为甲公司的贴现进行担保。丁银行贴现后到期请求付款,因乙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退票。丁银行在向乙公司、甲公司追索票据权利未获清偿后,转而要求丙公司承担贴现担保责任。丙公司作为贴现担保人向丁银行履行了 400 万元付款义务后,遂诉讼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追偿。
本案中丙公司为甲公司的贴现提供担保,丁银行在向乙公司、甲公司追索票据权利未获清偿后,转而要求丙公司承担贴现担保责任,这不是主张票据权利,而是主张贴现担保合同的权利。为此,丙公司付款后后取得了向贴现申请人甲公司追偿的权利。无论是丙公司向丁银行履行贴现担保责任的行为,还是之后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并获甲公司清偿的行为,均系基于贴现担保法律关系,而非基于票据法律关系。丙公司并非票据法律关系中任一环节的参与主体,其提供的是贴现担保而不是票据保证,因此其承担的责任系担保责任,而非票据责任。同理,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后,甲公司向丙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产生其向丁银行清偿因票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的法律后果,甲公司不能因此取得持票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对出票人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简而言之,基于贴现担保而产生的追偿权,并非票据法律关系中的票据追索权。
今天去慈溪谈法律顾问业务,回杭路上接到法院书记员的电话,昨天开庭的案件今天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这么高的审理效率,以往还是很少见到的,必须给法官点赞!!!
春节过后,接连开了三个庭,结果都非常不错!
2月25号,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马鞍山开庭。原告将轴承生产设备销售给被告,因原告对设备调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迟迟没有解决,被告遂停止付款。后原告利用远程控制软件将设备进行锁屏,致使设备不能继续生产。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86万多元货款,我代表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开庭后双方均考虑到未来还有继续合作的机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对未付的设备款进行打折,被告同意打折后一次性付款。
2月25号同一天,另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杭州开庭。原告曾向被告销售布料,被告先后将三份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三份承兑汇票先后到期,原告向出票人和承兑人提示付款,但遭到拒付。后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出票人和其直接前手的背书人。开庭时,出票人一方没有到庭,我和同事代表另一被告即前手背书人一方进行答辩,认为原告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已经超过,原告不得已当庭撤诉。原告撤诉后随即以买卖合同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我和同事再次代表被告应诉,最终的判决结果虽然还没有出来,但从开庭后法官对双方律师所说的话来看,原告再次败诉的概率十之八九!
3月1日,又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原告系一名职业打假人,常年在多个城市知假买假后向商家进行巨额索赔。本案中,原告以购买到的咖啡已经过期为由向商家提出索赔,遭到拒绝后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但工商部门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我代表被告应诉,庭审中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各地商家提供的监控录像和他们被敲诈勒索的证据。证明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且本案中原告存在先对商品进行调包然后进行购买并进行恶意索赔的可能性。我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保护一般消费者因正常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的行为。职业打假人长期、持续购买过期食品并进行索赔,其购买目的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用来进行索赔。其行为是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而非个人生活消费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今天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网通信骗局”持续发酵:中天科技遭索赔2.99亿元】震惊资本市场的“专网通信骗局”还在持续发酵。昨日晚间,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天科技”或“中天科技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陆续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发起了三起诉讼。
中天科技与汇鸿集团,均是“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企业。诉讼如下:
诉讼一:2020年11月17日,中天科技股份与汇鸿中锦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汇鸿中锦向中天科技股份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99,570,24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汇鸿中锦于2020年11月19日向中天科技开具了合同总额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6月22日,中天科技股份向汇鸿中锦提交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
汇鸿中锦以中天科技股份所交货物与说明书严重不相符为由,请求判决解除原告汇鸿中锦与被告中天科技股份之间于2020年11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上述三份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99,570,240.00元,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中天科技股份承担。
诉讼二:2020年12月22日,中天科技股份与汇鸿中锦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汇鸿中锦向中天科技股份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99,570,24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汇鸿中锦于2020年12月25日向中天科技股份开具了合同总额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6月22日,中天科技股份向汇鸿中锦提交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
汇鸿中锦以中天科技股份所交货物与说明书上严重不相符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汇鸿中锦与被告中天科技股份之间于2020年12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上述三份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99,570,240.00元,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中天科技股份承担。
诉讼三:2021年3月29日,中天科技股份与汇鸿中锦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汇鸿中锦向中天科技股份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99,785,76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汇鸿中锦于2021年4月1日向中天科技股份开具了合同总额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合同货物未到交付期。
汇鸿中锦推测中天科技股份2021年3月29日签订合同项下的主材存在同样质量问题,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汇鸿中锦与被告中天科技股份之间于2021年3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99,785,760.00元,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中天科技股份承担。
此外,因汇鸿中锦与中天科技股份承揽合同纠纷案向秦淮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天科技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天科技股份名下价值合计298,926,240.00元的财产,具体情况如图。
中天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申请公安机关将相关交易涉及刑事案件的详细情况函告秦淮法院,以便秦淮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同时,公司已向秦淮法院提交紧急申请,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并解除财产保全。
公告还强调,上述汇鸿中锦起诉涉及的《设备定制合同》签署以来,其中诉讼一、诉讼二涉及2020年11月、2020年12月所签订的6份《设备定制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通过第三方检测,已于2021年7月在约定地点交付给汇鸿中锦,并签订了《货物所有权交接单》,公司所交付的产品完全符合《设备定制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也完全具备按照《设备定制合同》的约定继续交付产品的能力。
据了解,导致包括中天科技、汇鸿集团等十多家上市公司专网通信业务暴雷的“神秘人”隋田力,目前仍处于失联状态。而这些上市公司,都面临较严重的资金损失风险。据媒体统计,这一惊天骗局涉及资金约900亿元。C114通信网 岳明